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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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的思考

去年以来,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各级先后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打破了块管理的模式,形成了从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活动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等统一的交易流程。在新形势下如何监督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现场行为,我们有如下几方面思考。

一、现场监督主客体及内容

一个项目要完成“交易”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标前准备、开评标、标后履约三个阶段,监督行为可以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而在开评标阶段,交易各方主体才会同时出现,特别是各投标方也将在此阶段开展激烈的竞争,此阶段的行为规范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交易结果,也只有在此阶段才能充分体现“现场”二字。因此现场监督的内容应该定义为“开评标现场”中的行为规范及活动准则,其主体应该是所有参与开评标现场交易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其客体应该是开评标现场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行为。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参与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是否合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身份是否合规。

2、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6、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7、是否对所有标书采取保密措施,监督标书向评标室移送工作。

(二)对专家抽取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规,抽取片区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规定,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专家抽取方案抽取。

2、改变抽取方案是否经监督人员同意。

3、专家抽取工作的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关闭通讯工具遵守保密规定,在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参加专家抽取的所有人员是否受到全程监控。

4、所抽取的评委名单是否保密。

(三) 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对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廉洁、保密、遵章守纪的教育。

2、进入评审区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随身携带的手机、录音机、计算机软盘、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应自行存放到储物柜。

3、对评审区实行监控,严禁人员进出;严禁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必须有现场监督人员在场,并做好电话记录。

4、评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5、评标报告中评委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6、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交易服务中心对评审区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纸张、电脑软盘和硬盘资料等进行保密处理。

二、现场监督职责主体

现场监督主体大致可以分为:行政主管部门、交易服务中心、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人员等法人和自然人。这些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已经予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实施现场监督职责的人员却五花八门,有的监督人员是交易服务中心监督科人员、有的是“两代表一委员”、有的是纪委干部、有的是检察院检察官、还有的是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因此规范现场监督人员的组成显得尤为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对实施现场监督职责的人员予以了明确,即:实施开评标现场监督行为的人员应为: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为业主单位的交易活动中,该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现场监督职责。

三、明确进场交易项目

(一)体现“竞争”行为和“国家、集体”性质。

按照“应尽必进”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各类交易行为均应进场交易。那么农村产权流转呢?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呢?农村产权中林地使用权均确权颁证到农户,土地使用权中大部分都承包给了农户个人,这些项目交易得再好,也不会给国家、集体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未产生市场竞争行为,不存在国家、集体资产的增值。因此进场交易项目应该明确为:通过市场竞争行为交易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交易项目。

(二)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

现有的交易项目按照立项管理权限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按照项目实施地也可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这就给明令禁止的“场外交易”概念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究竟是按照立项管理权限分级次进场交易,还是按照项目实施地分级次进场交易。我们认为既然全省分级均成立了交易服务中心,那么就应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明确进场交易项目,这有利于避免在举报投诉件查处时的尴尬(如:下级招监委成员单位调查上级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失职行为);也有利于避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资源浪费(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后,由于上级不下放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造成县级中心只能开展比选规模以下的交易,形成了资源上的浪费)。

四、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

除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交易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外,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场交易行为予以强调和补充完善。

(一)投标

投标人必须委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监督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当场核验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经确认无误后投标文件方为有效。经审查认定非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这有利于避免借资质挂靠投标行为的发生。

(二)开标

所有满足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开启并唱标。经现场确认,各方无异议后,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强调这一点,有利于避免明招暗定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以价格竞争为主的交易方式中显得尤为必要。

(三)评审

现有法律规章明确,招标人可委托一名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但招标人评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单位进入评审委员会后,只要一个眼神或者体态语言的暗示,就能诱导评审专家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因此取消业主单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规定有利于评标的公正性。

(四)废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废标理由不详细、不充分,如: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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