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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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旨在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应标准。

为了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筑、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项目。

第二条监督机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并核实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2.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3. 监督施工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4. 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5.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管理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第四条处罚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施工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3. 暂停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地,监督机构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4. 撤销资质: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监督机构有权撤销其资质,暂停其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 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3. 未经资格审查,擅自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4. 故意篡改工程图纸或者隐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前言为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关职业技术人员,以及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员。

施工前期的安全监督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包括施工方案和风险评估等,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做好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施工前期,应当对安全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施工安全要求,明确各责任方的管理职责。

4.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前,必须进行作业许可、操作人员培训、操作规程编制等程序,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中的安全监督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各项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各项安全检查,防止工种交叉、人员混乱等情况。

3.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4.对于建筑高度超过二十米的高层建筑,开挖深度超过五米的土方作业及其他特殊施工,应当进行专项施工方案报批,办理安全许可证。

施工后期的安全监督1.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要求。

2.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消防设施和灭火设施的验收,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3.各专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安全督导与检查1.安全督导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和监督。

2.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检查范围应当包括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以上就是本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从源头严把安全关,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建造出更为优质的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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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前期准备(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承包人在接受招标时,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前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前提下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建立标准施工现场,并采用安全建设设施和施工措施。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技术措施竣工后的建筑物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的要求,达到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施工措施根据不同的施工对象,设置相应的安全责任单位,逐步明确施工安全标准、施工方法和应急措施,取消、限制和暂停作业,适时调整施工资源,防止危险因素的产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置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后的验收管理。

(二)监管部门和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设计、监理等进行监管。

(三)监督内容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验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招标、施工、检测等环节的监管,并可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五、附则(一)本规定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设质量与安全要求,同时考虑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前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是对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一项紧要管理规定。

该规定从施工现场管理、工具、材料选择、工人安全教育等多个方面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行了认真而全面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需遵守这些规定,保证工人和施工场所的安全,降低施工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独立。

为了避开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例如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等,施工单位应当选择阔别居民区,具有良好通风条件、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施工现场,人车进出口应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应有围挡。

2、人员进出登记。

施工现场应当有登记表,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种、进入时间等信息。

同时,要依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如设立专员、领导视察和安全检查等。

3、材料堆放有序。

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不应超过允许的高度和宽度,并且应放在规定的位置,避开占用工地过多的空间。

材料应当分类、标识,避开混乱。

同时,还要严防火灾。

4、建筑安全监测。

在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如安全保护网、固定支柱等,以及钢结构、钢梯等建筑物的设计和制造的材料、构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工具、材料选择1、工器具的使用必需符合标准。

施工人员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如螺丝刀、电锤、台钳等。

同时,施工中还需要注意优化工具的使用,尽量削减人工操作。

2、材料要吨利用。

材料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最紧要的元素之一,材料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选择材料时,把重点放在材料的质量、耐久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请专业人员选择优质材料。

四、工人安全教育1、加强钢结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在钢结构的构造和施工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加添安全意识,力求实现“安全“和”质量”两手抓。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能否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在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法规的主要内容、监督机构、责任分工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法规的主要内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设计要求:房屋市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以及使用安全。

2. 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监测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对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安全检测要求:建成的房屋市政工程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5. 监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整改。

二、监督机构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相关的监督机构。

1.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监督检查规范和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的监督检查规范和管理办法。

3. 监督检查机构:由相关部门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三、责任分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相关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1. 设计单位:负责进行安全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行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施工记录和报告,并配合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规定(3篇)

施工安全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四)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六)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七)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检查;(二)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施工单位汇报;(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房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3篇)

房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房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房屋施工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房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房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历;(二)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四)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内容及程序第十条施工安全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四)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施工现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七)施工现场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监督程序如下:(一)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 [2014]154 号有效期:2014 年 10 月 28 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0 月 28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合法合规,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监理机构的独立性。

2. 监理机构责任工程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对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提出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意见,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3.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4. 监督部门责任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合规运作。

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三、安全防护1. 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安全设施应及时安装、维护,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撤除。

2. 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核。

施工方案需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法和操作流程。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施工方案满足安全要求。

3. 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监督。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材料和设备摆放合理,防火措施到位。

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行为不端、危险行为和安全事故。

四、安全监督1. 监理职责监理机构应全程参与工程施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监理机构应记录和报告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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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规定(通用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
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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