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汽车法律案例分析大作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频发,涉及汽车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驾驶员;被告乙,男,30岁,驾驶员;被告丙,男,28岁,驾驶员。
2019年5月10日,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当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撞上丙驾驶的电动车,造成乙、丙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甲、乙、丙三方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交通警察现场勘查,认定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丙无责任。
甲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乙、丙的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0万元。
甲认为乙、丙在事故中也有过错,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乙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其行为与甲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的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S202210656078)㊂试数据,分析得出学生课程内容的薄弱环节,确定本次课教学难点,结合企业导师点评和教学建议,优化教学设计㊁调整教学策略㊂(2)课中㊂基于各种智慧教学平台发布本次课的任务工作单,教师分析任务需求,针对难点,着重讲解关键算法和流程㊂通过项目驱动教学法㊁案例演示法㊁分组讨论等方式突破教学难点;利用课前预习视频导入任务基础知识,课内分析课前预习成果,学生分小组协作开展任务实践活动,并将任务成果提交至教学平台㊂由企业导师进行点评,强化遵守工作规范,培养学生养成严谨细致认真的职业素养㊂(3)课后㊂课后教与学反思,是教学过程进行归纳㊁总结㊁调整的重要环节,对后续课程教学设计至关重要㊂依据智慧教学平台的分析数据向学生精准推送课后作业,对于掌握良好的学生,推送课后拓展练习;对于掌握较差的学生,推送课堂强化练习,逐个突破课内学习盲区,彻底掌握课堂内知识㊂师生通过课后教与学反思,调整后续教与学策略,教师通过改进教学内容㊁调整教学设计,学生通过调整学习策略㊁改进学习方法,师生协同推动教学反思与课后巩固㊂2.4㊀教学评价各种智慧教学模式下的教学评价注重多元㊁多维㊁多样的系统化评价方式,充分将教学评价的导向和激励功能发挥出来㊂智慧教学评价机制是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在教学评价过程中,根据智慧教学平台提供的课前㊁课中和课后拓展等客观成绩,再结合教师评价㊁小组自评㊁小组互评和个人自评㊁个人互评等多元化㊁多维度的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客观综合评价㊂3㊀结束语从逐年提升的专业课程考核通过率㊁毕业设计抽查通过率㊁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率来看,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下的智慧教学模式经实践检验,能明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学生专业技能㊂智慧教学实践模式采用线上和线下混合教学法,以 企业导师+学校教师 的双导师制,利用智慧教学平台全流程深入教学过程,充分利用Web 端㊁备课端㊁授课端㊁App 端,多终端㊁多场景的服务专业课程教学活动设计,实现课前高效备课㊁学生分组,课堂上师生互动教学㊁小组合作学习;采集教与学过程性数据并统计分析,课下教师查看课堂报告与学情分析,及时调整教学策略㊂打通课上㊁课下师生互动与交流通道,实现教学过程与岗位工作过程的无缝对接,提升课程教学质量㊁强化职业技能㊂参考文献[1]王明丹,吴金航.智慧教学视域下的教师教学素养:意涵㊁结构与发展[J ].教育科学论坛,2022,(16):62-65.[2]言瑞捷,吴晴. 互联网+ 背景下职业教育课程智慧教学探究[J ].黑龙江科学,2022,13(9):126-127.[3]吕明珠.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和质量维度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22:19.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以105个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徐弋博㊀邓佳宁㊀李佳欣(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摘㊀要:民事欺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我国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其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㊂然而,涉及欺诈认定的案件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当事人申请二审㊁再审率高等现象㊂本项目组以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理论学说研究为基础,通过对中国不同地区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共105份案件进行分析与整理,探索民事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情况,对民事欺诈认定事实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的 三步骤 ,以期为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提供指南㊂关键词:民事欺诈;实证调研;法律对策;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4.0570㊀引言201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欺诈的证明标准由高度可能性 提高为 排除合理怀疑 ,将民事欺诈及㊃461㊃其他几项特殊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其他待证事实进行区分㊂然而, 排除合理怀疑 在我国亦被应用于刑事领域,其证明难度远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标准,对于责任承担方而言,无疑加重了举证责任,造成了达到认定标准困难,民事欺诈认定率降低的现象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 民事欺诈 汽车 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本项目组提取出105个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结合各个案例对于关键事实的认定与使用,对民事欺诈事实方面的认定进行探究,提出新的法律对策㊂1㊀民事欺诈的法律基础1.1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吸收㊁优化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欺诈的定义做出了详细精确的解释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此条对于欺诈行为的定义可知,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具备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意思表示的目的,并且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的行为;他人因此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㊂1.2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通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 谁主张,谁举证 ㊂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某一主张,则该当事人对这一主张具备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也相应的要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㊂1.3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天然的信息差距等因素具有 优势地位 ㊂为了一定程度上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差距,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对消费者采取倾斜性的保护措施㊂这一点在民事欺诈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中也有体现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例如机动车㊁电视机等,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了瑕疵并产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㊂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有别于前述,属于举证责任倒置㊂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消费者主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则应当对其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则转而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㊂1.4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九十一条对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㊂九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某法律关系存在,则该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一方当事人主张某法律关系变更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则该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㊂从整个举证责任法律体系来看,上述两种情形并非对于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原则的补充,而是对其进行细化与明晰㊂除了举证责任方面规定以外,该司法解释的一百零九条还对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㊂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并未特殊化,统一采用 高度可能性 这一标准进行判断㊂一百零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首次将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提高到了排除合理怀疑㊂2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抽样调查基本情况概述2.1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抽样调查样本概况根据项目组对2012年至2022年间民事欺诈案件历年数量的整理,如图1,不难看出该类案件的数量在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㊂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 案多人少 现象出现,法官负担加重㊂此次研究主要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认定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 欺诈 民事案由 进行搜索,随机抽取了105个样本,我们发现民事欺诈在广东省㊁江苏省㊁北京市表现尤为突出,如图2㊂图1㊀㊃561㊃图2㊀2.2㊀当事人申请再审率与案件改判率概况以参与二审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为基本容量,项目组经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再审申请率较高,如图3,由此说明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大多存在争议㊂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相关显示,近五年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为14.71%,近一年的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再审提审率为7.96%,而再审的改判率为7.33%㊂以抽取的所有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为基本容量,项目组总结出最终审判结果有22%的可能性与一审不同,如图4,远高于近一年来整体民事案件改判率㊂图3㊀图4㊀2.3㊀民事欺诈认定标准改变前后民事欺诈案件认定率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在2015年4月2日从 高度可能性 提高到 排除合理怀疑 ㊂针对这一改变,项目组抽取了不同年份的相关案例对比认定标准更改前后对于是否构成欺诈的判决对比图,如图5㊁图6㊂由图可知,在认定标准提高后,原告举证责任增大,判决结果发生大幅度转变,法官对民事欺诈类案件持保守态度,大多情况下判决不构成欺诈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图3中当事人对审判结果异议较大,案件再审申请率高的现象㊂图5㊀图6㊀2.4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据项目组对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㊂例如,在曾磊㊁成都吉贤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法院查明,车辆维修单上所记载的里程数小于购买时买方所知的里程数,买方无证据证明卖方对里程数的修改明知,故由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㊂在杨晓光㊁秦学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亦具有告知义务,而卖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此行为属于民事欺诈㊂根据裁判文书进行概括,上述两个案件存在以下三个共同点㊂第一,案涉车辆的瑕疵均为汽车里程数的修改㊂第二,均有充足证据证明,汽车里程数修改的时间不在原告获得车辆后㊂第三,均无法证明修改时间在被告持有车辆期间㊂两个案件情况类似,判决结果却不同㊂2.5㊀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体现概况2.5.1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为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一种当案件事实处于真㊃661㊃伪不明的状态时,对于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的分配方式㊂在项目组抽取的105个案件中,共有69个案件使用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即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该类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34%㊂剩余36个案件强调了除前述原则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该类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6%,如图7㊂图7㊀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㊂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适用主体具有明确规定㊂一方当事人需要满足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消费者 ㊂例如,在一买卖二手车辆的案件中,原告(即买方)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销售㊂原告以再次贩卖案涉二手车辆为目的购买车辆,后因该车质量问题产生纠纷㊂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显然不属于 为生活所需要 ,袁冬冬并非消费者㊂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称‘消保法“)中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㊂其次,‘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并非将认定欺诈的全部举证责任转移至经营者,而仅针对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㊂例如,在一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本案亦属于‘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制范围,应当由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承担对于瑕疵的举证责任㊂此外,为确认事实满足欺诈认定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㊁误导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除了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的举证责任之外,其他方面原告仍需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有关欺诈的举证责任㊂综上所述,在民事欺诈案件中,主要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存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情况㊂2.5.2㊀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前述可知,无论举证责任是否出现倒置,对于案件进行整体评价,欺诈的举证责任依旧应当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原告承担㊂例如,在孙海涛与北京鑫敏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标的物机动车经检查发现存在瑕疵(具体体现为车门处二次喷漆)原告孙海涛主张被告鑫敏恒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而被告鑫敏恒公司主张车辆二次喷漆发生于原广孙海涛提车后,其行为不构成欺诈㊂然而,本案中两造 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的受损及维修发生的时间,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也未能确定车辆二次喷漆时间 ㊂在该种情况下,对于被告鑫敏恒公司而言,其未履行对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当对案涉车辆存在的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责任㊂同时,原告孙海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鑫敏恒公司在销售和交付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示案涉车辆受损是鑫敏恒公司所为,因此本案原告亦未完成关于欺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故在此情况下,不能确认鑫敏恒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㊂综上所述,由于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欺诈裁判过程中的普遍适用,因此在一具体案件中,往往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㊂3㊀民事欺诈认定中的焦点问题提取与分类3.1㊀民事欺诈认定中焦点问题的提取在对105个民事欺诈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阅读㊁梳理,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本项目组提取出以下几个焦点问题㊂第一,交易内容或物品是否存在瑕疵;第二,对于 瑕疵 的定义是什么;第三,消费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第四,此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该 瑕疵 是否影响或违背消费者合同订立目的;第六,该 瑕疵 是否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足以达到认定民事欺诈程度的影响;第七,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㊂3.2㊀民事欺诈认定中焦点问题的分类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实务审判通常分为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㊂对于民事欺诈的认定亦需要结合此两方面,缺一不可㊂由于本文提出的民事欺诈事实认定的法律对策是基于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的㊂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问题进行分配,故而在此将上述提取出的民事欺诈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分类,限制下文所提出的 三步骤 模型的适用范围㊂通过整理,项目组梳理出三点民事欺诈事实认定中的焦点问题㊂第一,标的物的标准㊂例如,某一车辆曾经被一消费者订购签下购买单据,而后因其他原因又取消了订购,另一位消费者质疑该车辆因被订购过不再属于其想购买的 新车 ㊂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与 新车 的标准即存在分歧,在案件审理中需要进行确认㊂第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内容或物品㊂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纠纷案件中,买方提出该二手车保险㊃761㊃杠损坏,卖方对其进行了欺诈㊂此时需与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违反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㊂第三,卖方是否知情㊁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㊂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纠纷案件中,买方的注意义务应相对的提高㊂若买方具有经常买卖二手车的经历,其注意义务也应相应提高㊂同时,卖方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的瑕疵其并不知晓,对此主张的相应事实也需进行认定㊂4㊀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的构建(图谱三步)在对民事欺诈事实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项目组将其进行整理,构建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如图8㊂前文以对其基本含义进行了阐述,在此对其在案例中的具体体现进行详细阐述㊂图8㊀4.1㊀标的物标准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的第一步,即需判断买方与卖方对交易内容或物品的认识是否一致㊂在黄丽琴㊁江苏世贸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提出,涉案车辆曾被第三人束洪才支付全款进行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㊂甚至为此车购买了保险,上过临时牌照,车载软件系统也曾被使用㊂黄丽琴作为买方提出,该车辆并不属于其欲购买的 新车 ,卖方未将上述情况对其告知,构成民事欺诈㊂而世贸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束洪才虽支付了购车价款,但车辆尚未进行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㊂此时买卖双方对于 新车 的定义产生分歧,需要确定何为 新车 ,统一买卖双方的标准㊂4.2㊀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内容或物品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的第二步,即需判断买方提出交易内容或物品存在的瑕疵是否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进行了约定㊂在严艺荣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肥猫旧机动车中介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案车辆为一辆二手车,严艺荣主张车辆零部件老旧对其驾驶造成影响,使其在购买一至两个月内对车辆进行了多次修理,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卖方并未告知构成民事欺诈㊂经再审法院查明,虽然买方在购买该二手车辆后有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卖方在向其出卖案涉车辆时在合同中与其约定了要对车辆不存在瑕疵做出担保㊂故而买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㊂4.3㊀卖方是否知情㊁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的第三步㊂在判断交易内容或物品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判断卖方是否知情㊁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㊂在姜燕㊁伊春龙海韩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再审法院查明,卖方知晓涉案车辆曾经召回的事实且并未告知买方㊂龙海汽车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生命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㊂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龙海汽车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额㊂在王金龙与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再审法院查明,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辆,在二手车辆买卖时,买方应具有比新车买卖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本案中案涉车辆维修信息情况查询并不存在障碍,买方可以自由上网查询㊂且在购买案涉车辆过程中,王金龙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维修车辆,亦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卖方给予相应的承诺或担保㊂故由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审法院驳回了王金龙的再审申请㊂5㊀结语除了举证责任分配,欺诈的认定标准,案件实质与价值双方向研究等理论基础之外㊂项目组采用实证调研的研究方式,切实了解到了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欺诈认定的难点与痛点㊂随着对民事欺诈中买卖合同问题的深化研究,聚焦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认定民事欺诈中的适用,以及对多个具体案例及其裁判文书进行阅读㊁分析与整合㊂本项目组提取出涉及欺诈的案件中的多个争议焦点问题,并对其进行了二次提取,整理得出在关键事实认定方面的三个步骤㊂民事欺诈的认定思维与标准仍需完善本项目组期望通过此次实证调研的方式紧跟司法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减小法律滞后性对案件审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时俱进㊂后附一份以本文提出的 三步骤 思路为基础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期为买卖合同纠纷领域中涉及欺诈这一难题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提供实务参考与指南㊂参考文献[1]王利明.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 ].广东社会科学,2003,(01):150-158.[2]法理学.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 )著;邓正来译,1999[3]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㊁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 ].现代法学,2008,(02):99-107.㊃861㊃。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做法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做法说实话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个,我一开始做的很糟。
我老是被那些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双方说法绕得晕头转向。
我试过很多次,刚开始的时候就只知道按照合同字面去理解。
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件,合同里关于货物交付时间的条款写得模棱两可,一方说是这个意思,另一方说是那个意思。
我当时就傻乎乎地只能对比双方说法,却忽略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证据。
像他们之间的邮件往来啊,送货的快递单日期啥的。
这就导致我审理的时候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双方也都不服气。
后来我就学聪明了。
每次拿到案件,我首先就把合同通读好几遍。
就像读一篇故事书一样,先有个整体印象。
然后我就开始找关键信息,货物啊,价格啊,交付方式这些,把它们单独拎出来,就像把菜里的肉挑出来一样,这时候重点就明确了。
再就是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
这时候其实我心里也有一些疑问,因为有时候证据看起来很好,但是又觉得哪里怪怪的。
我曾经有个案子,被告提供了一份签收单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
我一开始没在意,差点就判定被告说得对。
结果仔细一看,签收单上的日期是在合同签订之前,那这肯定不对啊。
所以从那之后,我对证据的审查更加细致了,连日期啊、签字的笔迹这些小细节我都不放过。
当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找中立的证人或者第三方证据。
有个案件,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有争议,双方都拿不出特别有力的证据。
我就去调查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中间方,像仓库管理员或者物流运输的司机。
从他们那里得到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还有就是在判断合同违约责任的时候,我发现依据类似案例的判决是个很好的办法。
当然了,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
但是参考类似案件,就像你迷路了跟着走过这条路的人一样,可以给你一些启发。
我经常翻看之前的案例,看看在类似的情况下前辈们是怎么判的,然后再结合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判定。
我也不确定这是不是最完美的做法,但是目前来看,这样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顺畅多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2007年,平谷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42件。
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6件,占收案总数的33.2%。
虽然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的质量抗辩问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而法院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较难确定。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就质量问题再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但是该“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的,这给法官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二审发回或者改判。
即使法院依法组织了质量鉴定,往往又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通过产品质量鉴定,发现产品质量的确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是要求减少货物价金,就是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在此,如何确定减少货物价金的准确数额以及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又成为法官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关于《合同法》第157、158条规定的理解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例分析引言:二手车买卖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消费纠纷类型,因为其复杂性和个体差异,往往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篇文章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详细讲解涉及的事件,包括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时间:2008年6月10日事件背景:小张在某汽车网站上看到了一辆二手车的广告,是一辆在2010年购买、行驶里程仅为1万公里的奥迪A6L轿车,售价为20万元。
小张对这辆车非常感兴趣,并与车主联系,商讨了看车和交易的细节。
1.时间:2008年6月11日,上午9点小张与车主约定在某汽车交易市场见面,车主出示了奥迪A6L的各项证件,包括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合格证等。
小张与车主前往某汽车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车无重大事故、水淹和火灾记录,车况良好。
3.时间:2008年6月14日,上午10点双方在公证处进行二手车交易公证,并在公证书上签字确认。
4.时间:2008年6月15日,下午3点小张支付了20万元购车款项,并与车主完成了过户手续。
纠纷始末:1.时间:2008年6月20日,上午11点小张在开车回家的途中,发现车辆行驶过程中时不时出现漏油的现象,于是前往奥迪4S店检修,检修结果显示引擎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部分零件,维修费用高达5万元。
2.时间:2008年6月25日,下午2点小张在维修期间,与车主联系,车主坚称卖车时车辆没有任何故障,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小张找到律师,并寻求法律援助,要求解决纠纷。
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小张作为买方,在车辆交付后不久就发现了车辆存在的严重故障,并以此为由要求车主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以下是我对此案的点评和建议:1.二手车销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二手车销售者应当提供与所销售二手车质量、性能、用途等相应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买方受到损失,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汽车销售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例背景某消费者(以下简称“原告”)于2020年10月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购买了一辆汽车。
在购车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车辆价格、交车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然而,在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与被告协商解决。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车辆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汽车存在发动机漏油、变速箱异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
被告则辩称,车辆在交付前已进行了全面检查,不存在质量问题。
2. 合同解除原告主张,由于被告交付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则认为,车辆质量问题并非合同解除的理由。
3. 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赔偿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被告辩称,车辆质量问题并非由其故意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交付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及相应利息。
2. 被告赔偿原告因维修车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车辆质量问题、合同解除及赔偿责任等方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汽车销售买卖合同纠纷在解决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证据收集: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购车合同、维修记录、车辆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力支持。
2. 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初期,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3. 诉讼途径: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法规:当事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汽车销售买卖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参阅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XX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张莉被告(上诉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XX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
同日,张莉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XX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法律分析二手车卖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二手车市场作为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往往会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二手车卖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购车价格为10万元。
在购车过程中,张先生与卖家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全部转让给张先生,并保证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购车款,李先生将车辆交付给张先生。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发动机损坏。
张先生遂与李先生协商,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李先生拒绝赔偿,双方遂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车辆质量瑕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在本案中,李先生在出售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欺诈行为。
3. 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 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张先生可以提供维修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方先生是一名买车人,在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同时与乙方女士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女士将二手车以10万元出售给甲方,甲方已经付清了车辆的购买款,并已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和行驶证。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了多次故障。
经过检查,发现车辆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
乙方女士认为车辆在卖出时并没有出现问题,认为甲方使用不当所导致的故障问题并非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甲方先生(买方)和乙方女士(卖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的二手车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一、车辆基本信息:车型:2015款奔驰C200车牌号:京A12345二、车辆价格:本次交易车辆价格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00),甲方先生已经支付全部车款,卖方女士将车辆产权证书和行驶证交付给甲方先生。
三、车辆状态:卖方女士已经将车辆的实际使用状态、外观、性能等情况告知买方甲方先生,同时买方甲方先生已经对车辆的实际状态进行了确认,确认车辆无任何问题。
四、车辆质量问题:如果车辆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在车辆交付之日起30天内,卖方女士将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损坏部件,否则买方有权退货或索赔。
五、履行: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完成交接手续,交付车辆产权证书和行驶证。
六、违约责任:6.1 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车辆款项,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申请追偿买方违约金和其他损失费用。
6.2 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产权证书和行驶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申请追偿卖方违约金和其他损失费用。
6.3 如果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且卖方未能在30天内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买方有权维权要求索赔或退货。
七、其他:本合同设立、履行、解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合同中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来源:⼈民法院出版社《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适⽤与实务讲座》(上下册)江必新主编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合同类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很多制度适⽤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都有体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也都是有偿合同交易中的共性问题。
正确把握和处理审判实务中买卖合同纠纷的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对其他有偿合同纠纷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买卖合同内容⽋缺的影响《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期限、履⾏地点等。
实践中,买卖双⽅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完整地约定上述内容,此时需要对买卖合同是否成⽴进⾏判断。
⽐如,甲公司在重⼤资产重组中需要出售其所有的两套汽车⽣产线,其与⼄公司约定了⼄公司购买汽车⽣产线的时间、交付地点、报批程序等。
买卖合同⽂本中标的物⼀栏未填写汽车⽣产线的名称、型号和包括的各组件内容,也未填写数量和价款。
但是,为了固定双⽅已达成的⼀致意见和除价款外的其他谈判成果,双⽅均在该“买卖合同”中加盖了公司印章。
后来,甲公司未与⼄公司协商,⾃⾏在⾃⼰持有的合同⽂本上标的物⼀栏填⼊了其所有的⼀套汽车⽣产线,并将价款栏补全为1.5亿元。
然后,甲公司凭借⾃⼰持有的该合同⽂本要求⼄公司按照1.5亿元来购买上述汽车⽣产线。
法院审理中认为该案的核⼼是甲、⼄双⽅是否成⽴了汽车⽣产线买卖合同。
⼀种意见认为,汽车⽣产线的型号、数量、价款虽然没有在合同⽂本中记载,但是,⼄公司在⽂本上加盖其印章并将合同⽂本交与甲公司⼀份,这就表明其默认甲公司⾃⾏填写标的物和价款,甲公司在⾃⼰持有的合同中填写了标的物和价款,所以买卖合同成⽴。
另⼀种意见认为,⼄公司持有的合同⽂本中并未填写标的物和价款,甲、⼄双⽅就标的物和价款未达成⼀致,所以双⽅买卖合同不成⽴。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596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内容对合同成⽴与否的影响并不⼀样。
案例分析常见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甲公司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乙公司按约定供货;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要求乙公司赔偿因未能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2. 侵权责任案例: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触摸他人身体,导致他人受伤。
受害者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决方法:受害者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
张某应主动与受害者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婚姻家庭案例:李某与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离婚后,李某发现妻子在婚姻期间隐瞒了一笔财产,要求妻子返还。
分析: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妻子隐瞒了共同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方法:李某可以要求妻子返还隐瞒的财产。
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劳动争议案例:王某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与公司发生争议。
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河南博⾳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接受本案第三⼈河南省南阳宛成⽯化⼯贸中⼼(下称:宛城⽯化)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审代理⼈,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根据双⽅对证据和事实的质辩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谈以下⼏点代理意见,供⼆审合议庭参考,并予采纳。
⼀.⼀审程序违法,追加宛城⽯化为第三⼈不妥。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宛城⽯化参加⼀审诉讼,是基于河南省郑州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兴公司)的申请和⼀审法院的通知。
中兴公司作为当事⼈固然有申请追加当事⼈的权利,但⼀审法院应当对其申请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审法院追加宛城⽯化参加本案的诉讼显然不妥。
⾸先,前提条件错误,就本案的法律关系⽽⾔,汽车买卖关系存在于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下称:内燃机⼚)和中兴公司之间,宛城⽯化并未参与,也未为任何⼀⽅提供担保,故并⾮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
因此,对中兴公司的申请应予裁定驳回。
其次,内燃机⼚(原告)未向宛城⽯化主张权利。
根据“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民法院应当就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审理,不应当超越此限予以审理。
作为⼀审被告的中兴公司,若能证明且被法院认定债务归于消灭,则驳回原告内燃机⼚的诉讼请求,否则令其还款。
再次,⼀审背离案由审理错误。
本案的案由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决回避汽车货款的审理,将主要审理的内容转移⾄“抵账和还款协议”中,实出原告的意外。
将“汽车买卖纠纷”审成了“抵账和还款协议纠纷”。
开创了原告要求“张三还款”⼈民法院却⾮要判决“李四还款”之先河。
汽车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汽车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纠纷处理引言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着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汽车买卖合同的签订频率不断增加。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常常会引发纠纷。
因此,明确汽车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购车者和卖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汽车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汽车买卖合同是一种以转让汽车所有权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更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汽车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买方与卖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标的物:合同标的为具体的汽车,应明确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等信息。
3. 价格:合同中应约定汽车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4. 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应当真实、自愿地表示其意思。
二、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表现在汽车买卖的实际交易中,法律适用问题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域法律适用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域,这导致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适用何地的法律成为一大难题。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可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2. 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双方可通过合同条款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约定。
双方可选择适用特定法律,如适用我国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需确保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法院管辖如果在汽车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需考虑到具体的法院管辖问题。
一般而言,消费者可选择向其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商家则应选择其营业所在地的法院。
三、争议解决机制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双方应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解决。
这些机制包括:1. 协商解决:首先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 调解:如果协商无效,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 仲裁:双方可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诉讼:若以上方式无效,最终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深圳律师黄佳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深圳律师黄佳兴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7⽉1⽇起施⾏。
⼆○⼀⼆年五⽉⼗⽇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及效⼒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第⼆条当事⼈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买卖合同,⼀⽅不履⾏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当事⼈⼀⽅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出卖⼈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交易合同的成⽴及效⼒的同时,还应当适⽤电⼦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信息产品,当事⼈对交付⽅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收到约定的电⼦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二手车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辆二手轿车出售给乙,车价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车款,甲将车辆交付给乙。
然而,在车辆交付后不久,乙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乙认为,车辆在交付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发动机存在异响,疑似发动机故障;(2)车辆底盘存在漏油现象;(3)车辆刹车系统反应迟钝。
2. 甲认为,车辆在交付时不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且在签订合同前已将车辆的情况告知乙,乙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车辆状况。
三、案件审理1.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更换发动机及底盘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2. 甲答辩称,车辆在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尽告知义务,要求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乙车辆状况,但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也未提供车辆检测报告,存在一定过错。
2. 关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在交付车辆后不久即发现车辆存在异响、漏油、刹车系统反应迟钝等问题,经鉴定,车辆确实存在上述质量问题。
3.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甲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也未提供车辆检测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判决甲赔偿乙车辆维修费用、更换发动机及底盘的费用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乙车辆状况,但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也未提供车辆检测报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要求卖家提供车辆检测报告。
在本案中,乙在购买车辆后不久即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说明乙在购买车辆时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期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如果乙公司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3)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 案例背景: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丙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丁的过失造成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问题:(1)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丁无力赔偿,丙能否要求丁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丙能否要求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 案例背景:戊在购买一辆汽车时,发现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遂向汽车销售商要求退车。
销售商以车辆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退车。
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戊能否要求退车?(2)如果销售商拒绝退车,戊能否要求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3)戊能否要求销售商赔偿其精神损害?4. 案例背景:己在一次聚会上,被同桌的庚撞伤。
己要求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庚认为,己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遂拒绝赔偿。
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庚无力赔偿,己能否要求庚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己能否要求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 案例背景:辛在一次商业活动中,被竞争对手壬恶意诽谤,导致辛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问题:(1)壬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辛能否要求壬停止侵权行为?(3)辛能否要求壬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手车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张某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2015年出厂的某品牌二手车。
购车后,张某发现车辆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发动机异响、变速箱漏油、车身锈蚀等。
在与卖家沟通无果后,张某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二手车交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车辆瑕疵责任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1. 二手车交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卖家在二手车交易平台达成购车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有效。
2. 车辆瑕疵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张某购买的二手车存在多项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卖家应承担车辆瑕疵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车辆瑕疵责任,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卖家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卖家提供的车辆存在多项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张某与卖家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合同;2. 卖家返还张某购车款20万元;3. 卖家赔偿张某因购车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5万元。
四、法律解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1. 二手车交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二手车交易合同是二手车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车辆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手汽车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以下简称甲)与某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一辆二手汽车卖给甲,售价为1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保证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如有问题,由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车款,乙将车辆交付给甲。
但在甲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甲遂与乙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2. 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三、案件分析1. 乙是否应当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甲在购买车辆时也相信了乙的承诺。
然而,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与乙的承诺不符。
因此,乙应当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甲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甲与乙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2. 乙赔偿甲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 乙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但实际上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一起“特殊”的汽车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评析
起 “ 辅殊 ’ l ’ f 汔 车买 卖合 同 违约 金 纠 纷案评析
■ 黎 青艳
照的办理很有可能是重要因素 。 本案在审判 中。 法庭 归纳 的双方争议焦点为 : 双方 的合同是否合 法有效 告是 否违约 ? 被 一审 法院 在判决 中 . 认定 被告 已经 交付 了车 辆, 没有违约行为 ; 认定原被告双方关于代办旅游牌照的约定无效 , 无 效合同不得履行 , 签约双方不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等违约责任 。理 由是 :. 1被告 不具备代 为办理旅游汽车客运经 营许 可证的资格 ;. 2 在 实际履 行中, 被告是通过挂 靠等非法运作才完成代办 手续 , 与交通厅 的规定相悖 ;. 3 代办旅游牌照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 , 该约定 无效 。 原告 不服一审判决 。 遂上诉 。 从法院的判决看 出, 一审法院认为代办旅游牌照的行 为违法 社会 公共利益 。因此 ,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 案件 中对于是否违约 的认定 , 涉及到对 “ 社会公共利益 ” 的认定 。 它具有 买卖合 同的 法律特 征 , : 是双方所签订 的合 同是转移标的物——汽车的 所有 即 一 权的合 同 ; 二是原告 支付价款 , 被告获取价款 , 是有偿合 同 、 务合同 ; 双 三是双方所签订买卖合 同, 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 , 意 是诺成性 合 同 因此本 案中 “ 告向原告承诺了什么”、 双方签订 的合同是否合 被 “ 法有效”、 被告对违约的抗辩 是否成 立” 这几个 问题才是正确 裁判 “ 被告是否承担违 约赔偿 责任的关键 。笔者将针对这几 个问题 , 并结合 审法院的认定情况 , 略陈管 见如下 : 合同的成立 、 生效 与违约
[ 问题 、 焦点和审判情况 】
本案件是发生在买卖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案例 。 本案汽车 买卖合同 不仅仅就汽车进 行销 售买卖 , 且还附 加代办旅游牌照业 务 。 而 这使得 合 同的履行包括了两部分, 即汽车的 交付及旅游牌照的办理 。并且从 本案件实际情况 来看 , 当事人之所 以选 择对方作为合 同对 象 , 旅游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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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
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
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
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白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
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届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
易中心进行行。
”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届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
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有些法院
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02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
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
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
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01 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
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
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
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
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
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小,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
根
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三
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
给李春桂。
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3)琼海民一
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02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E、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
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
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
2002年9月20日前付活。
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
欠款人:潘世海2002年8月26日
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
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纷。
朱海林于2003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
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02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
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
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
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
动撤回反诉处理。
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
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00年3月间
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
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