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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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市级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3日
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11号),规范和加强我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规定,省级专项设置创新引领专项、创新示范专项和创新应用专项三类,分为高新、农业和社会发展三个领域。

省级创新引领专项常年受理,省科技厅不发布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各专业科(高新技术和区域创新科、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科)根据项目所属领域,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方式向省科技厅对口专业处进行推荐。

省级创新示范专项申报工作以省科技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联动的创新示范专项和创新应用专项。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三条专项立项一般包括发布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和项目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四条发布通知。

按照省科技厅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工作安排,结合全市科技工作实际,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确定的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能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3.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实施内容具体明确,目标量化,可评估可考核。

4.规划科学,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总投资中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在科技部门立项后的执行期不超过2年。

项目申请省、市财政支持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中研发投入的30%,其中市级不超过200万元。

5.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涉密项目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

(二)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2.建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3.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团队和技术装备,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中研发投入数,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设置有研发会计科目,并通过统计部门的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上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开展有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因免税政策不参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农业企业需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

企业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每个单位同一年度限报1个项目。

承担有市级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且未结项验收的单位,上年度经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定的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不得申报新的专项项目;达到2000万元的,可再申报1个专项项目。

同一法人单位同时实施的专项总数不得超过2项。

第五条项目申报。

申请单位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和《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预算申报书》,申报通知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现场考察、审核和推荐辖区内专项项目,分领域报送市科技局各专业科。

市直单位按照项目领域直接向市科技局归口专业科申报。

第七条形式审核。

市科技局各专业科负责项目的形式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对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在许昌科技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
评审论证环节。

第八条评审论证。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论见。

第九条项目立项。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专家组评审论证工作,提出评审论证意
证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在许昌科技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签订任务合同书。

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各专业科分领域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结合核定支持经费金额对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签订任务合同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下达经费。

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市科技局协调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经费。

专项采取前支持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立项后给予不超过5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

项目启动经费需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创新应用专项市级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左右,创新示范专项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市级立项支持的专项项目中,符合省级创新示范专项申报条件的,推荐纳入省级创新示范专项项目库,省级立项后最高可获得600万元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第三章项目管理与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日常管理、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市科技局各专业科负责分类指导。

第十四条季报。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向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分领域报送市科技局各专业科。

第十五条中期评估。

项目立项满一年后,由市科技局各专业科分领域组织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变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逐级上报,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其它重要事项,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专项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实施: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二)与项目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研发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导致课题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报送项目执行报告的;
(六)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第十八条结项验收。

项目在执行期内达到预定目标可申请结项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按照申报渠道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项验收申请。

项目执行期满未达到预定目标,可按照申报渠道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两次,延期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延期后仍达不到结项验收条件的,按“不通过”处理。

结项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各专业科分领域具体实施。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通过的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绩效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充分、真实。

按时通过验收并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按照程序下达验收后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
(一)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绩效指标的。

(二)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擅自修改项目指标内容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未按程序提出延期申请、超过执行期3个月以上且未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的。

验收结论为“暂缓”的项目,限期6个月整改。

整改期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按“不通过”处理。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予以“终止”,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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