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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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否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呢?
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原则上不认 为普通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而是要约邀 请。
但是,英美法认为,如果广告的文字 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构 成要约。
卡利尔诉石碳酸烟丸公司案
碳酸烟丸公司以广告的方式发出如下 要约:“凡按照印刷的说明每天服用三 次烟丸剂两周后如患流行性感冒或任何 由于着凉引起疾病的人,即付100英镑酬 金。”并附带说明,该公司于联合银行 存在1000英镑,“以表明我们对事情 的诚意”。卡利尔女士按照说明的要求 服用了该丸剂。她此后患流行性感冒并 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予酬金。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①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 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 事。
5、要约的消灭
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都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1)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 限终了时自行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间,就应在 “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 (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英 美法)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即告失效。
(2)因由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要约一旦被撤销即告消灭。 (3)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拒绝要约 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 要约在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 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 于终止。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过程的意思表示 称为要约与承诺,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要约表 示承诺,意思表示即为一致,那么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 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 合同的建议,且这种建议包含一旦该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合同即成立的意图。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 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 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②大陆法:
普遍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 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
③公约的规定
兼采两大法系的制度。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原则上可以撤 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二、合同的分类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按合同名称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进 行的分类。 (七)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八)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九)一次性给付合同和连续性给付 合同
三、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的商事合同立法 1、大陆法国家:把合同法作为债的 原因之一,作为民法的一篇。 2、英美法国家:判例依然是规范商 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 3、我国:从“三足鼎立”到“一统 天下”。
法院判决
公司败诉,法院认为,1000英镑的 情况说明,应视为对要约具有诚意的证 明,这种要约即有可能被许多人承诺, 而该案的卡利尔女士是在履行所规定的 条件情况下承诺的,所以合同已成立。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 规范
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2、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即有效成立,要求具备一定 的条件(成立只是生效的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适用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 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最起码同时到达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 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 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 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四)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 付代价பைடு நூலகம்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 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法定或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 殊要求所进行的分类。商事交易合同以 不要式为常态,要式为例外。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 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 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国法: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确定、 变更、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英美法系:合同是当事人所作的,在 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一种“许诺”或 “允诺”。
大陆法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 意”。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 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 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要约的当事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其 受要约人:相对方。
有效要约的条件
(1)表明要约人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意思;
(2)内容必须确定、具体; 确定:必须明确,足以使受要约人能 够正确理解; 具体:应包含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3)要约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 作出
要约的作用在于引起相对人的承诺, 以使合同成立,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特 定的,否则相对人无法对要约承诺。
2、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的拘束, 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进行限 制、变更或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取得承诺的 资格。不能随意转让,但可放弃。
在强制承诺的情形下,承诺是一种法 定义务。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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