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剩余法评估不动产价值中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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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法评估不动产价值中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的分析

本文分析在土地估价实务中采用剩余法估价估价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并解决该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

标签剩余法估价;土地增值税;假设前提

1、剩余法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残余法或余值法等。是指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税费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就土地估价而言,剩余法常用的基本公式:V = A –B - C –D - E

其中:V—土地评估价值,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B—开发成本,C—开发商合理利润,D—税费(包括销售税金、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等),E—投资利息。

剩余法除适用于土地估价外,还大量应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价和投资决策,具体可应用于三个方面:(1)确定投资者获取待开发场地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2)确定具体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3)确定开发项目中的最高控制成本费用。

本文仅对土地估价采用剩余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采用剩余法评估土地市场价值时遇到的问题有:剩余法评估土地时,没有扣除土地增值税,即便扣除土地增值税,因对土地增值税法规认识不到位,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错误。

2、剩余法在土地估价中土地增值税计算存在的问题

2.1剩余法估价过程没有考虑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过程中没有扣除土地增值税。在以往的土地估价采用剩余法评估时,税金计算往往只考虑销售税金及附加,而不考虑土地增值税,造成土地估价结果偏高。认为假设开发法可以不考虑扣除土地增值税,理由为:

(1)土地增值税是实现销售后才能结算计税的税种,同企业所得税一样,需从整个开发项目甚至整个公司范围统筹考虑,单从第一期开发的项目计算不全面,与其他项目是相互影响的,很难准确地测算。

(2)土地增值税的取得成本及费用不易取得,一般需通过查账才能确认已支付的合法的扣税凭证,而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期,一般支付的合法凭证是不齐全的,有以预付款形式暂付款,有已发生未结算的,很难准确结算的,不准确的结

算估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可用性差。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剩余法估价没有明确规定要扣除土地增值税,其他教材专业用书也未见有特别规定,在土地估价实务中存在很多未考虑扣除土地增值税。《土地报告检查评分细则》中关于剩余法的评分中(对计算中所采用的建筑费、专业费用要说明其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对开发周期、利息、税费、手续和开发商利润等要说明其选择依据和标准),并未明确税费包含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它虽然是一种行为税但却拥有所得税的性质,也就是说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对不动产转让行为所得的一种税,所以认为不必考虑,其已包含在市场价格(评估结果)中。

以上理解,是对剩余法评估的的假设前提、土地增值税等没有理解造成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中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比如广西情况是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2.2剩余法估价中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出现错误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计算出现混乱和错误。实务中不加分析一律按照开发成本加扣20%。其中土地取得费的扣除是按照历史成本扣除还是按照基准日市场价扣除存在模糊认识。

采用剩余法评估要取得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指标才好计算,如果无法区分,就不能加扣2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允许扣除项目项中可以按照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等合计加扣20%是指开发的是普通住宅才能加扣。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委估宗地的开发指标尚未区分普通住宅的,一律按非普通住宅项目来处理,即便增值率低于20%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按照历史取得成本扣除还是按照土地现价扣除,要区别对待:如果是整体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土地价值按照企业取得的历史成本来作为扣除。如果是单独评估土地价值,按照土地现值来扣除。

关于扣除项目中是按照历史取得成本扣除还是按照土地现价扣除问题,涉及对土地价值定义及内涵理解是否到位。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对于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进行了规定,以抵押、出让、转让、租赁、拍卖等估价目的均应首先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剩余法评估土地价值,无论从投资者(买方)还是产权持有者(卖方)角度都需要了解的是公开市场价值,如果是整体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的土地资产价值评估,企业价值内涵对应的是股东权益价值,在这种估价情况下,一般土地权属不发生变化,因此,扣除项目应该是土地历史取得成本。而单独评估土地时,是假设土地产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扣除项目要按照土地现价来扣除。

2.3没有理解剩余法的假设前提

最佳利用原则、土地已开发完成,建成时即销售完成,建设期均匀投入。

最佳利用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前提下确定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土地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装修档次等,最重要的是選择最佳的土地用途。

土地开发完成假设,要求必须按照房地产税收政策计算销售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建成时即销售完成。对于开发周期较短的项目一般采用静态法评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而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采用动态法评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建设期均匀投入的假设,为了简化分析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息和利润率确定过程。

3、剩余法估价体会

采用剩余法评估土地时无论是单独土地估价项目是企业整体价值中的土地估价项目,都要求扣除土地增值税。否则,土地估价结果有失公允。

剩余法估价中的有关参数需要估价师适时更新调整,只有对某一地方房地产市场规律充分了解,才能客观公允反映土地市场价值,尤其是开发利润率、开发周期等。

开发项目正常利润一般以不动产总价值或预付总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估算开发商的合理利润,一般以不动产售价或预付总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有时也采用年利润率计算,但已不动产售价来计算的比例指标不容易获得,因此,一般按照投资成本作为计算基数。开发利润率的确定要考虑开发周期对项目利润的影响,一般来说开发周期越长的项目,投资者的期望回报率就越高,反之,项目开发周期越长,其市场风险就越大,回报周期越长。

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采用历史取得成本还是按照土地现价扣除,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土地估价按照企业取得的历史成本来作为扣除。如果是单独土地估价项目,按照土地现值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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