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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浅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浅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摘要:儒家学派自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创立以来在对后世的各个朝代都产生的重要的影响。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开端,本文从汉朝的立法、法律内容、刑法、民商、司法等各方面阐述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关键词:汉朝法制儒家化以德代法董仲舒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产生背景

儒家创立之后, 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在推翻了秦暴政之后, 汉朝统治者总结秦王朝灭亡的教训, 实行新政, 在汉武帝时期, 汉朝的经济实力雄厚, 人民的生活相对安定富足, 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 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 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汉武帝希望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有为的政治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 而儒学大师董仲舒就很好满足了其需要, 这也正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开端。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

1、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等建议,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开始奉行儒家思想为正统。它以儒为主, 儒法结合, 并且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董仲舒由此将封建的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又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描述成:“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并以“道之大原出于天, 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为依据。

2、汉朝立法的儒家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了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等。而其中的比即为决事比, 其作为特别法, 即是根据春秋决狱以及类推的方法而产生的引用以论罪的判例; 儒生纷纷参与法律及立法活动, 并且开始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来注释法典,用儒家伦理来解说法典条文, 对法典的法家内容进行儒

家式改造形成了法律章句; 同时, 在汉代儒家的经义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判断疑难案件, 被称为经义决狱, 所谓经义, 即是儒家的纲常伦理, 在当时被赋予了法理的效力, 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 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 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3、汉朝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在汉代的刑法原则方面:

上请原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在犯罪后, 不得受直接的审判, 必须先上请皇帝定夺, 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 即是将孔子的非同姓血缘的君夫一体制加以贯彻, 符合儒家孝、忠的思想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具体指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 有罪应互相包庇, 不得向官府告发。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 下诏明确规定: 父子之亲, 夫妇之道, 天性也。虽有患祸, 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 皆上请廷尉以闻。 ( 汉书卷八宣帝纪 ) 据此, 卑幼隐匿有罪尊长, 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 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 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也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即是孔子的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得到的具体体现; 原心定罪, 即要求特别考察行为人动机的伦理性质。合于纲常伦理即为善, 悖于纲常伦理即为恶。时人总结以儒家经义断案的要害是春秋之义, 原心定罪; 自首者减免其罪原则, 儒家学说奉行仁和德, 在法和德之间, 德是第一位的。犯罪的人自己认罪, 宏扬了道德, 符合统治思想。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 也是孔孟民本思想的体现; 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也是以儒家仁政思想为指导, 按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 可减免刑罚或区别对待;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汉书孔光传转述汉令有犯法者, 各以法时律令论之, 明有所迄也的规定, 这也是是儒家化的体现。

4、刑罚上的儒家化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 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 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早在汉文帝, 汉景帝时期就进行了刑法的改革。根据汉文帝的诏令, 丞相张仓、

御史大夫冯敬等拟定了刑罚改革办法, 并且最终被汉文帝全盘接受, 此次改革废除了三种肉刑, 以徒刑取代黔刑, 以笞刑取代斩左趾, 以弃世取代斩右趾, 在汉景帝即位后, 又深化了文帝的改革, 两度减轻了笞刑, 并且废除了宫刑。这两次改革, 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 使中国刑罚体制由五种开始走向文明, 并且由传统的五刑开始向隋唐五刑过渡, 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罚的一次重大改造。汉代不依靠司法程序, 而在儒家! 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 礼法合并,崇尚忠孝, 对君要忠, 对尊长则以孝为先, 即百善孝为先。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

5、汉朝民事经济法制的儒家化

在汉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身份等级由官僚阶层(即皇帝后妃以及皇亲国戚、诸侯、其他贵族及其亲戚、官僚集团及其亲戚), 平民阶层(包括传统的市民工商) , 贱民阶层(主要指各种官司奴婢)。在官僚阶层有规定了许多特权的享有, 此即依从了儒家的礼制。在婚姻家庭方面, 坚持了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 如殴打杀害家长, 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 要处以极刑, 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 更是秉承了三纲五常的儒家家庭伦理的核心。在商业制度上, 全面的盐、铁、酒、管即始于汉代, 对商人单列户籍,规定其不许骑马, 不许做官, 不许购买土地, 并且重征商税。这些也正是儒家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的明显体现。

6、司法上的儒家化。

例如, 在审判案件时候, 如果法无明文规定, 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最常引用的经典是相传孔子编定的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 所以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使儒家经义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权威, 使其直接成为国家法律的法律渊源, 这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还有重惩不孝不友等一系列制度建设, 开始特别注意打击违反儒家理论的犯罪, 用刑罚维护礼仪纲常, 这都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由此可见, 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对汉朝法律乃至此后的各个时期法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董仲舒引春秋决狱之风, 至两汉时春秋决狱之风最炽。但作为一种政治、司法惯例, 春秋决狱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 因而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进入唐代, 礼法合一,《唐律》的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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