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制作规范

合集下载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是指依法定职责,遵循科学规范,按照统一标准,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动物卫生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工作,我国提出了九项举措,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以下是这九项举措的具体内容。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的首要任务。

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环节,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二、建设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机构建立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利。

将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加强监督力量建设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监督水平。

建立健全监督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建立信息化监督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信息系统,监控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环节的情况。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动物卫生监督中的问题,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动物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动物产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选择合格安全的动物产品,减少因食用不安全动物产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

六、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通过科学手段对动物卫生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动物卫生问题,预警食品安全风险事件。

七、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的标准制定,推动国际动物卫生监督的规范化与国际标准接轨。

八、严格执法监督严格依法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的权威和严肃性。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兽医和畜牧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兽医领域的正常秩序,保护畜牧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规定了兽医和畜牧业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程序。

其次是组织建设,包括兽医执法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资金保障等。

再次是执法程序,明确了执法者的行为规范、证据采集、案件处理、处罚决定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是监督检查,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实施考核,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兽医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现实的变化,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相关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
执法效率和质量,为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执法的几点建议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执法的几点建议
中国动物检疫 2 1 0 2年第 2 9卷第 6期

加 强动物卫生监督规 范化执法 的几 点建议
李 旭辉 , 高 嵌 , 立江 , 徐 吕艳鹏 , 少颖 , 郭 方 磊
0 00 ) 500 ( 河北省 石 家庄 市动 物 卫生监 督 所 , 河北 石 家庄
中图分类号: 8 1 3 文献标识 码: 文章编号 :0 594 2 1 )60 —2 ¥ 5. 3 C 1 0 —4 X( 0 2 0 -30
2 2 事 实 清楚 .
在 这 个 案件 中 , 当事 人 反 映 动 物卫 生 监 督 机 构检
查 饭 店是 越权 执 法 , 其实 是不 懂 法 的一种 表现 。 于 动 对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职 责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 法 》 明确 的规定 , 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 设 立 的动物 有 县
动物 卫生 监 督所越 权 执法 , 并私 自将 封 条撕 毁 , 登记 代表 法 人行 使职 权 的 负责人 。 将 二者有 着 本质 的区别 , 在
保存 的动 物 产 品进 行 了转 移 。 A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在 案件 办理 中千万 不 能混淆 。 市长 公开 电话 反馈 中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进行 了耐 心 的 3 2 证 据 固定方 面 的 问题 . 解 答 , 依法 继续 对 该饭店 进 行 处理 。 后 该饭店 在 认 并 最
现 检 查 时对 当事 人 的 主 体 资格 没 有 进 行确 认 , 有对 案 件 处理 工作 中也会少 一 些被 动 。 没 登 记 保存 的 证据 进 行 固 定 , 然在 后 来 的处 理 过程 中 3 3 关 于动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的职 责 虽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川畜食函[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245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7月29日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能力为抓手,按照“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原则,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行政,纯洁执法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队伍。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1.加强领导。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黔农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黔农发〔2012〕156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着动物检疫、监督和执法职责。

在当前动物疫病流行趋势越来越复杂,危害程度越来越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的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越来越重,不仅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等要求,我委在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的通知》(黔农发〔2012〕11号),要求各地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并明确提出:“2012年7月1日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县(市、区、特区),将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回检疫专用章,停止发放检疫票证。

”截至目前,全省大多数县(市、区、特区)已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并规范了执法主体资格,但仍有小河区;三穗县;遵义县、仁怀县、习水县;盘县、六枝特区尚未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依法开展动物卫生检疫、监督、行政执法等工作留下重大隐患。

为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依法行政,根据黔农发〔2012〕11号文件规定,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在近期收回以上7个县(区、特区)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并停发动物卫生检疫票证。

检疫印章收回和票证停发后,上述县(区、特区)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将不能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由此造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能进入流通环节和上市供应等不良后果,将由其所在县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是指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

这种模式的实施可以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1.采取科学的抽样方法。

在监督抽检中,应根据养殖场的规模、种类和生产特点等因素,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2.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对动物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

对养殖场的环境、饲养管理、用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4.强化屠宰过程的监督。

对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屠宰工艺符合卫生标准。

5.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出栏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检,检验其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现病死动物和超标产品。

6.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7.加强动物屠宰过程的技术指导。

对屠宰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确保屠宰工艺的合理性和卫生标准的达标。

8.加强对动物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

对批发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9.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同时倡导公众参与监督。

以上就是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的九项举措。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还能够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这需要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就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就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局 长要 求 ,推进 兽 医体系 效能评 估工 作 ,要坚 持等 效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既要 遵 守 OI E P VS标 准 有
次会 议对 本 区全面 、扎实 开展 动物卫 生监 督执 法行
风规 范行 动打 下 了 良好 的基础 。
内蒙古 自治 区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多名领 导和 专家 参加 了会 议 。
要 切 实 完 成培 训 项 目。各 级 监 督所 的官 方
兽 医要 认真 做好每 期杂 志上 的作 业题 。杂 志 出具 的
内蒙古 动物卫生监督所就全 区动物卫生监督
执 法 行 风 规 范 行 动 进 行 安 排 部 署
内蒙古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 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
为此 自治 区监 督 所 要 求旗 、县 以上监 督 所 的
官方兽 医 ,要人手 一册 ,并认 真 组织好 学 习 ,做 到
以下三 点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来 自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中 国农 科 院兰 州 兽 医研 究 所 , 以及 有 关 省市 兽 医机 构 、 高校 和 企 业 的 3 0
能评 估 工作 的重要 性和 意义 。兽 医体系 效 能评估 , 既是我 国兽 医体 系与 国际接 轨 、体现 负责任 大 国形
象 的重 要体现 ,又是落 实兽 医管 理体制 改 革要求 , 构 建科 学 、统一 、透 明 、高 效 的兽医 管理体 制和 运 行机 制 ,顺利 实现 《 国家 中长期 动物 疫病 防治规 划 ( 2 0 1 2 -2 0 2 0年 )》 目标 的 重 要 保 障 。黄 伟 忠 副
的相 关背 景 ,兽 医卫生 评估 处路平 、郝 峰强 分别介 绍 了我 国省级 兽 医体系 效能评 估指 标体 系和 评估程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

民 的 要 求 植 根 于 每 一 名 动 物 生 监 督 员 的 脑 海 中 , 贯穿 于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活 动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执 法 行 为 卜,真 正 做 剑 以 规 范 化 执 法 促 进
执 法质 量进步 。 加 强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是 一
范 建 设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员 的 执 法 行 为 是 否 规 范 , 直 接 影 响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执 法 质 量 、执 法 形 象 和 执 法 效 果 , 进 而 影 响 执 法 公 信 力 。 因 此 ,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活 动 ,通 过 这 一 活 动 使 每 一 个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都 清 楚 明 “ 从 何 来 ”、“ 谁 执 法 ”、“ 何 执 权 为 如
合 ,落 实 执 法 办 案 奖 惩 制 度 , 将 执 法 质 量 同 执 法 人 员 的 自 身
利 益捆绑 和统一 。 四 、 必 须 大 力 加 强 执 法 规
象 , 而 执 法 思 想 、执 法 理 念 不 正 确 就 是 其 根 本 原 因 。 囚 I , 新 时 期 、 新 形 势 下 , 必 须 深 入 开 展 学 习 I - L 和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 深 化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等 教 育
范 执 法 的 习惯 。一 是要 大 力加
强 执 法 调 研 活 动 ,对 基 层 执 法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疑 难 问 题 及 时 归 纳 整 押 , 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二 足 创 新 执 法 质 量 考 评 。 明 确 执 法 质 量 考 评 的 标 准 、 考 评 范 、质 量 界 定 、 结 果 运 用 等 问 题 , 将 日 常 考 评 与 季 考 评 、年 度 考 评 结 合 ,将 实 地 硬 件 检 查 软 件 考 评 相 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1]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6
【实施日期】2011.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11号)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

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摸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数量、性
质、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

对编制内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

要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

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

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沪动卫监[2008]第59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沪动卫监(2008)第59号2008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鸡、鸭、鸽等动物。

第二章防疫基础设施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若改、扩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在生产区外设立供销售畜禽的专用“码头”;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各棚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章动物防疫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动物防疫卫生制度、岗位责任制、免疫制度、消毒制度、进出人员管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并于醒目处上墙公示。

第十条日常免疫工作应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及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畜禽标识的佩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规定及时佩戴畜禽标识,佩戴率达100%;(二)对掉标的畜禽及时补标。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立卷注意事项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立卷注意事项
字 头 朝 装 订线 摆 放 好 再 编 写 页 号 。 5装 订 材 料 要 齐 全 。 践 中往 往 处 罚 罚 款 发 票 缺 失 , 将 . 实 应
3卷 内文书装订秩序要规 范 。往 往依办案过 程将《 . 立案 审批表 》 放在卷 内文件 的第 一 , 这是 不对 的 , 应将 《 行政处 罚

要: 动物 卫生监督 是保 障国 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以及规章顺 利实行的重要手段 , 是关 系公共卫 生安全 、 社会
稳 定 和 畜 牧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一 项 基 础 ・ v作 。加 强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执 法 工作 , 各 级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但 l -  ̄_ 是
【 编辑 责任
陈凤 雪】
收 稿 日期 : 0 0 0 — 8 2 1—62
作者简介 : 董映萱(9 9 )女 , 17 一 , 陕西长安 人 , 助理 畜牧 师, 事动物检 疫执 法管理研 究; 从 韩建业(9 1 , , 16 一)男 山西五 台人 , 兽
医师, 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研究。 从
决 定 书 》 为 首要 文 件 放 在 第 一 , 是 因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这 《
罚款票据复印件装入卷 内。 同时 , 案件处理意见 书 、 政处罚 行 事先告知书及处罚文书送达 回证被遗漏。 在影 响资料较少 存
等问题 。
_》 _ 是整个 案件 的核心文件 , f 5 是案件处理 的结 果 , 于主导地 处 佗, 其他文件则处于 附属地位 , 是案件 内容的组成部分 。 案件
行政处 罚听证会通 知书 、 听证 笔录 、 行政 处罚 听证 会报告 书 等听证文书 、 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 罚没物 品处理记 录等 , 送达 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 备考表。 在办案 中

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执法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执法、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二、执法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防疫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六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三、执法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动物防疫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二)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动物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四)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查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

第九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复制与执法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进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抽检;(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其他必要的执法措施。

四、执法程序与要求第十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动物疫病疫情或者疑似疫情,应当立即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摘要: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材料归档顺序,探讨了部分文书在制作中应注意的细节,供参考。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作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主要载体,执法文书的作用尤为突出。

笔者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培训讲义,结合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实践,在执法文书的制作方面探讨应注意的细节,与广大同行共同学习。

1卷内目录2行政处罚决定书首部案号序号前无需加“0”。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以自然人对待。

如果有字号或名称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或名称为行政相对人,需要写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或名称,并同时注明该字号或名称经营者的姓名。

正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能过于简单。

否则对当事人没有说服力,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农业部于XX年修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推行说理式文书。

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列举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逐一列举并进行分析,同时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处罚理由中引用法律规范的有关条款要准确、完整和具体。

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写明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正文部分还要写明事先告知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要反映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当写明理由、罚款幅度,写清罚款计算方式。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也应当写明理由[1]。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由应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简要案情”栏应当有受案人签名。

兽医主管部门将兽药等行政处罚权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栏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和“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兽医主管部门填写。

“执法机关意见”栏通常应写明同意立案或改变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内容,同意立案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员的姓名[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对动物卫生问题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殖、繁育、贩卖、运输及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政府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职责3.2.1 依法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2.2 检查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殖场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产品质量等。

3.2.3 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到达被检单位后,核对证照,确认单位合法运营;•检查单位卫生状况,记录异常情况;•抽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2.4 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暂扣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宣传教育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科学养殖、消费。

四、落实措施4.1 加强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农业部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

农业部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

端正执法理念 , 严格依法行政 , 规范执法行 为 , 纯洁 执法队伍 , 完善规 章制度 , 全 面提升动物 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 打造一支政治硬 、 作风 正 、 业务 精、 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
三、 主要 内 容
要 向兽 医主管部 门 、 基层 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 、 管理
动保 资 讯
※ 行业 和政 府动态
农业 部开 展全 国 动物卫 生 监督执 法 行风 规 范行动
卡、 要” 或接受财物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 不得存在发 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任意处罚或以罚代法的现象 ; 不
得 有倒卖 或 伪造动物 卫生证 章标志 、 “ 不检 疫就 出证 ” 、
为深入贯彻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 法》 等
公共卫生安全, 经研究, 我部决定组织开展“ 全国动物卫
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 ( 以下简称“ 行风规范行动 ” ) ,
方案见附件。 请各省( 自 治区 、 直辖市 )省 “ 行 风 规 范行 动 实施 方案 ” ,
采取有力措施 , 确保 “ 行风规范行动” 取得实效 。有 关工作情况 、 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
相 对人 发 放 “ 动 物卫 生 监督 执 法人 员 执 法 行 为社 会 评 议表 ” , 征求 评 议 意见 。同时 , 采 取 设 立 投诉 举 报
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4 . 结果 处 理 。各 级动 物卫 生监 督 机构 要 通过 个 此次 “ 行 人 自查 自纠报告 、 单位 内音 『 J { 平报告和“ 动物 卫生监督 执法 ^员执法行 为社会 评议表” , 对 每 法 人员形成综
附件 : 全 国动 物卫生 执 行风规 范行 动 方案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执法的建议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执法的建议

7 4

#2 1 年 第 1 期 02 3
L g l o s utn 法 制 建 设 e a C nt co r i
和 贮 藏 环 节 , 应 当接 受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监 便被处罚单位 ,对前来接受处理的人员身份的确 督检查 。 认 以及 代理 权 限的说 明 。
二、本 案及执法工作 中常见问题
1主体 资格方面 的问题 。 .
饲养 、屠 宰 、经 营 、隔离 、运输 以及动 物产 品 生 产 、经 营 、加 工 、贮藏 、运输等 活动 中 的动 ( ) 1 被处罚主体 的资格确认不清 。在此案例 物 防疫实 施监 督管 理 。饭 店是动 物产 品的加 工
心的解答 ,并依法继续对该饭店进行处理 。最后 处理 工作 中也 会 少一些 被动 。 该 饭 店 在认 识 到错 误 后 主 动 配 合 执 法人 员 接 受 了 3 关 于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职 责 。 在此 . 案 例 中 , 当 事 人 反 映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查 饭 处理 。
效 ,甚 至败诉 。

( )被处 罚主体应 当是法 人 ,不是法 定代 2 表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被处罚主体应 当是法 人 ,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具有 民事权利能 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承 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 《 民法通则 》第3 条规定 , 7
也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的 重要举措。笔者结合2 1 年1 日实施 的 《 政 0 2 月1 行 强制法 》,针对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件 与广大同仁进行交流。 案件过程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辖 区内的某饭店进 行检查时 ,发现该饭店加工和贮藏 的动物产品无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t e b s ld e .T e r s l h w d t a :① T e ew s s g i ia t e f c y a d n i t r h a a i t h e u t s o e h t h r a i n f c n f e tb d i g d e a y
[ 收稿 日期]2 1— 3 2 020-6
行政处 罚时,没有集体讨 论决定、记录 ,不制作
Efe t o itr l C l V 1 n s me f c s f d ea y Zn 3 e 0 e n ・ 1 l 1 e s
q ai f b e d n a o io i g u lt o r e i g r ms f L a n n y
Ca h r Go t me e s a
Ya g Yiin ’ i Hayn ’ Lu n qa g ,Lu iig i Gu u ’ oh a ,So g Xin h n,L F n t 。 i n we n a c e i e gi ,L u Xig i an ,Su n Ya o b
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 应注 意的问题
杜 润东 ’ 碧 莹 ’ 。李 ,于广 武 。王建 新 ’
( . 宁省沈 阳 市康平县 动 物卫 生监督 所 ,辽 宁 1辽
2辽 宁省 沈 阳 市康 平县 张 强动物 卫 生监 督 所 ,辽 宁 .
中图分类号 ¥ 5 8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 号
( . e y n r ut r ie st ,La nn Sh n a g 1 8 6; 1Sh n a g Ag i l e Unv ri c u y io ig e y n 0 6 1 2 Anma in e Ac d my o io ig Pr vn e,La nn La y n 1 0 0; . i lSce c a e fLa nn o ic io ig io a g 1 0 1 3.i t d c m p n f La n n s me e Go t i io ig Pr vn e io ig La y n L mi o a y o io ig Ca h r a n La nn o ic ,La n n io a g e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了规范动物卫生监
督工作,以下是九项举措:
一、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
和应急处置。

提高养殖场和农产品市场的卫生水平,严禁非法活禽交易和屠宰。

二、加强动物饲养管理。

推进规范化养殖,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和动物饲养条件达标。

三、加强动物用药管理。

制定严格的兽药管理规范,加强对兽药的质量安全监控。


范兽药使用,防止滥用和超量使用兽药。

四、加强动物屠宰监管。

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管,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要求,防止肉
类污染和交叉感染。

加强对冷链运输和存储的监控,确保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动物产品市场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严禁非法交易和销售伪劣产品。

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控,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六、加强动物检疫监管。

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检疫,确保动物健康和
人类食品安全。

加强对动植物疫情的监控和预警,提高动植物检疫能力。

七、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监测。

建立动物病原微生物监测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病
原学监测,及时发现和诊断动物疫病。

八、加强动物免疫监测。

建立动物免疫监测体系,加强对动物免疫程序和免疫效果的
监测和评估,确保免疫工作的有效性。

九、加强动物健康监测。

建立动物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对养殖动物的健康监测和评估,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是指为了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程度和效果,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

下面列举九项举措:1. 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建立全面覆盖的动物卫生监测网络。

配置专业设备,建立动物卫生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信息,及时发现和防控动物疫病。

3. 设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提前预警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动物卫生风险。

4. 建立兽医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

加大投入,建设兽医卫生检疫站、动物卫生监测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培养和引进专业兽医人才,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的技术和能力。

5. 加强养殖场和屠宰场的规范管理。

制定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管理规范,加强对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动物饲养和屠宰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6. 建立动物产品溯源系统。

建立动物产品的溯源系统,追踪动物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保证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可追溯。

7.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合作,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国际间的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防控。

8. 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动物卫生监督规范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护公众和动物卫生的安全。

9. 提高公众动物卫生意识。

加强对公众的动物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动物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以上九项举措的实施,可以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初稿节选)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制作,纸张统一使用A4纸。

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内容应保证字迹清楚。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精练、言简意赅,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其它需要进行编号的文书可进行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简罚+年份+序号”,如重庆市荣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荣(动监)简罚…2007‟1号;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罚+年份+序号”,如荣(动监)罚…2007‟1号。

需要进行编号的文书其编号应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文书类别+年份+序号”,如重庆市荣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强制时制作的文书,“编号”可编写为荣(动监)强字…2007‟1号。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三)当事人名称前后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需要当事人签收或签字的执法文书,如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指印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确认。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盖指印。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并注明页码,当事人应加盖指印骑缝确认。

第十二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无法直接签收送达的,可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四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准确。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销)案审批表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销)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涉及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记录中应当注明,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笔录内容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

询问时,不得诱供和先入为主。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客观描述,或者对相关现场情况所进行的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和现场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对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生产单位(个人)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个人),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单位(个人)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个人)确认的期限。

第十九条采样(抽检)凭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部门和技术鉴定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采样抽检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

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机关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一种文书。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载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单位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

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表述为:“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依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交代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期限。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达人”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三十一条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