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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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作者简介:刘晓云,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比例逐年攀升,表现出犯罪主体集团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与其他犯罪交织等一些新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及时、高效地侦破此类案件,结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可以从侦查基础工作、证据收集、内外合作和网上作战等方面采取打击、防范措施,以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侦查对策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痛苦与灾难,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各国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但是“打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综合治理,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特点的思考和分析,试探索出行之有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对策,以遏制当前此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建国初期,因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当时社会管理
比较严格,地区差异也不是特别明显,再加上人口流动性不强,特别是解放初期,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拐卖人口犯罪基本销声匿迹。但是,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急剧提高,与此同时地区、城乡差异却变得十分突出,人口流动频繁,刑事犯罪逐年攀升。其中拐卖人口犯罪又开始死灰复燃,且犯罪手段、被侵害对象、案件的类型等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职业化和集团化趋势突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复杂犯罪,其周期长,区域跨度大,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又具有多样等特点,决定了此类犯罪主体大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出现。在这些团伙中,首要犯罪分子或主犯大多具有犯罪前科且以惯犯、流窜犯为主,且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体。在犯罪过程中,有的人负责拐骗,有的人负责中转,有的人负责运输,有的人负责出售。有的犯罪集团则以家族、宗族为纽带,拐骗、中转、藏匿、贩卖形成“一条龙”服务。这类犯罪集团往往涉及的犯罪人和受害者人数众多,一个案件中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上百人的就屡见不鲜。
(二)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诱骗发展到偷盗,现在出现了一些绑架、麻醉、抢夺等等原来很少见的严重的犯罪手段,而且传统的诱拐、诱骗等犯罪方式的在原来基础上,不断更新,科技含量增强,
智能化程度提高。总的来说,目前有以下几种常见犯罪手段:
1.欺骗、利诱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巧用各种借口去接近被害人及亲属。通常以“照看接送儿童上学”、“合伙做生意”、“谈朋友”、“介绍工作”、“收养超生孩子”等为名拐卖妇女儿童。而且,当前犯罪人喜好利用网络qq或msn等聊天工具以“交朋友”为名,同被害人接触,对被害人施以小利,取得他们信任后,对被害人在下毒手。
2.暴力胁迫
犯罪人对犯罪毫无顾忌,目无法律,视生命为草芥。他们通常采取绑架、抢劫、麻醉等方式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袭击。在拐卖的过程中,对稍有反抗的被害人,轻者无理谩骂,重者拳打脚踢、体罚虐待,更有甚者对其进行人身凌辱、肆意强奸等。
3.出卖亲身子女
中国自古就有“虎毒不食子”的谚语,且讲究情与意,但如今某些父母却道德沦丧,竟为金钱,置骨肉亲情与不顾,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与他人。犯罪人把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将子女出卖,或明知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三)多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犯了被害人多方面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它往
往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而是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抢劫、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卖淫、强迫乞讨罪等。近几年来,以下二种情况尤为突出:
1.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等色情活动增多
在公安机关破获的拐卖妇女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中被强迫卖淫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比例大大增加。目前大多犯罪人把妇女拐骗后,不是急于出手、找下家,而是采取非法拘禁、威逼、诱骗等手段,迫使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以从中牟取暴利。
2.强迫被拐卖的儿童从事乞讨等青少年违法犯罪明显
犯罪人利用儿童弱少、易被同情等因素,强迫或诱骗被拐卖的儿童去繁华闹市乞讨。许多儿童经过犯罪人“包装”后,三五几个一群,早出晚归,沿街乞讨,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睡不好的悲惨生活。更有甚者,利用青少年未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避法律,让儿童从事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不仅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国家、人民财产的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国际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时有发生
改革开放后,我国同世界的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为国际性犯罪的滋生提供的土壤。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增多,既有外国妇女被拐入现象,又有中国妇女被拐出现象,且此类犯罪大多集中在我国边境地区。犯罪人抓住许多中国妇女想挣大钱不切实际的心理特征,以出国挣钱为名,欺骗妇女,把他们骗出
国后,在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或其他色情活动牟取暴利。
二、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面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呈现的一系列新的特点,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模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极大地降低了破案的效率,延缓了被害人的解救。为了及时、有效地侦破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强化侦查基础工作,主动经营线索
调查摸底、阵地控制和户籍管理制度等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办案的起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为此类案件侦破提供准确的情报,做到侦查工作有的放矢,进而提高破案效率,尽可能打压此类犯罪人的嚣张气焰。
1.摸底排查工作要仔细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因被害人可能长期受到犯罪人或收买人的暴力胁迫,而且收买人为防止其外逃,通常很少允许被害人同外界接触,一般他们可能被锁在屋里或其他与外界隔离的地方。所以,办案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当地的社情、敌情,对嫌疑人居住的地方,不留死角,下狠功夫、花大力气摸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底数、犯罪人的底数、需要解救妇女儿童的底数。对于群众的报案,要按公安部“凡是妇女儿童失踪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来立案侦查”的规定,及时立案侦查。
2.做好侦查阵地控制工作
侦查阵地控制是侦查部门破获刑事案件,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