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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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案例阅读与分析

[案例1]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日,某甲写信给某乙,谈到甲厂将在半年后上一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某乙能够送货上门,帮助调试好该设备。某乙接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完全。没有问题,一切均按某甲的意思办。半年后,某甲调走,甲厂的新项目未获批准。但是,乙厂却将设备送货上门。甲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从未与乙厂签订过购买该设备的合同。乙厂认为,甲厂与乙厂之间有书面合同,某甲的来信是要约,某乙的回信是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后双方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厂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关键是看某甲的信是否具有要约的特征。某甲给某乙去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与乙厂订立合同,而是向某乙通报信息,准备在半年后上新项目时向乙厂订购设备;同时,某甲的信也没有明确

作出如果乙厂接受要约后,甲厂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既然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某乙的回信自然也不具有承诺性质,合同的成立也就无从谈起。正因为合同不成立,法院才判决乙厂败诉。

[案例2]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传真说:“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货物十个车皮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后

法院判决农场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搞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晶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将这批货接下来,这一行为无疑具有承诺性,合同自然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这批货物买卖在客观上就没有承诺。按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承诺,合同也自然不成立。合同不成立,违约自然也就成为无稽之谈。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农场败诉也就顺理成章。

[案例3]

因农村小麦收割在即,农民纷纷购买收割机。为

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机公司向甲农机制造厂发去传真,要求订购50台收割机,价格按前次购买同类收割机的价格计算。如果甲农机厂同意,请在三天之内回复,十天之内发货。甲农机厂接到传真后,因厂长不在,办公室主任将该传真放在抽屉里。三天过去后,农机公司见甲农机厂没有回复,便立即向乙农机厂订货,乙农机厂立即发了货。厂长回来后,已经是传真发来的第五天,办公室主任将情况告诉厂长。厂长指示立即发货,并在发货后回电农机公司:同意贵公司意见,并已按贵公司要求发货。农机公司接电后立即回复:因已购到同类货物,原订货物不再订购,请勿发货。但因货物已发并运到农机公司所在地,农机公司阻止发货的回复没有产生作用。为此农机公司拒收货物,两家因此成讼。甲农机厂认为,农机公司要求在回复后十天之内发货,我们在第六天发的货并同时回复了农机公司。因此,农机公司应当收货并支付货款。但法院最后没有采纳甲农机厂的意见,判决该厂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甲农机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农机公司在向甲农机厂发出要约时,要求该厂在三天之内回复即作出承诺。该要约在到达甲农机厂当天开始生效,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三天有效期限开始计算。三天过去,甲农机厂没有作出承诺,农机公司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五天后,甲农机厂作出回复,但因要约失效,此回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案例4]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苎麻制品一批,要约限对方承诺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在行商议。”半月后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苎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我公司是否违约?

[案例评析]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要约因被拒绝而失效。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要约,对此,我方公司未予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我公司不违约。

[案例5]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某商品的要约,限当月10日前复到有效。9日乙企业用电报通知甲企业承诺该要约,但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甲企业于11日下午才收到乙企业的承诺通知,而甲企业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双方拟买卖的商品价格上涨,对此甲企业如何处理为好?

[案例评析]乙企业的电报是一项迟到的承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

立。因此,甲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乙企业,其承诺已迟到,甲企业不予接受。

[案例6]

某糖厂因在甲县订购的甘蔗没能及时达到,不能向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县某农场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吨甘蔗,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农场的甘蔗的价格计算。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糖厂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厂后请将货款汇到农场帐户。农场发货后,甲县的甘蔗运到糖厂。两地甘蔗均运到糖厂后,糖厂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农场请求退货。农场不允,糖厂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成讼,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糖厂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糖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糖厂与农场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书,但并非它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它们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往来的电报。糖厂需要甘蔗,发电报给农场,该电报提出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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