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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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地方和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总库容100万m3、四级堤防、1万亩自流灌溉、0.5万亩提灌、中等供水、流量2m3/s泵站等规模以上以及其它需纳入基建管理的
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水利厅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三)组织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年度建设计划;
(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对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
(五)指导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
(六)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培育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
(八)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
第七条省内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受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二)参与组织流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作为本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负责本市(州)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审批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四)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
(五)组织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六)积极支持本市(州)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组织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
第三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或筹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筹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初审后,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省水利厅对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查审批。
要建立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准备是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交验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批准文件;
(二)办理有关土地征用手续;
(三)施工用水、电、通信、路以及场地平整等工程;
(四)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五)组织建设监理、主体工程和设备招标;
第十四条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二)经招标,确定了建设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建设需要;
(五)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原审批的设计方案、设计标准、项目调整及单项设计变更造成概算投资变化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动用预备费要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招标设计(技施设计),对初步设计如有重要修改、变更,由承担招标设计的单位提出报告,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性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以及资产增值保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生产经营性项目要实行资本金制度。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或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地方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投资2亿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