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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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甘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31号)省水利厅:现将《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九日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水利厅二○○八年七月八日)为加快推进疏勒河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7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流域管理实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为疏勒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逐步实现水利工程设施的良性运行;正确处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单位职责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是具有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疏勒河流域的水资源和河道,承担流域内瓜州县、玉门市、农垦团场、中核四零四厂、周边生态保护及新灌区移民安置等调配水资源任务。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方案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及水利部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审批(核准、备案)及甘肃省水利厅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县(区)审批(核准、备案)及市(州)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水利工程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

2.依法办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审批手续。

3.公开透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注重公众参与,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经济合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效益。

5.安全可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确保工程的稳定运行和使用。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程序1.立项备案: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立项手续。

2.可行性研究:水利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设计审批:水利工程建设设计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确保设计的科学合理。

4.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需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建设单位。

5.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6.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使用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完毕后,应建立健全的使用和维护机制,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1.政府部门:主管水利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做好规划、监管和服务工作。

2.建设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

3.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严守施工工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验收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单位要依据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竣工验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22)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22)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章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功能效益发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渠道(灌溉、排洪、排阴)、泵站、水电站、机电井、管道、堤防、水保设施、水厂、水池、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等,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供电、通讯、防护林等设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管理办法》于2019年印发试行,现已到期。

根据《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2021〕5号)工作安排,水务局修订完成了《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并向各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兰州市水务局2021年8月16日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进我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一般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推进的原则,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审批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级或区(县)级部门的新建、改建等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水利工程、重大水利工程)。

需上报国家、省级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环境友好、社会效益好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加强监理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强化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水平。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加强自律,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应暂停违规单位的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信息。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要合理确定设计参数,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设计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按时完成,设计文件要与实际工程相符,必须经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文件应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可靠性,其中质量要求、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等内容应详细完整。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确保设计符合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可控。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计审查程序,加强设计质量控制,减少设计缺陷。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5月6日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激发水利建设市场活力,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强化建设管理。

督促各市县水务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强化建设进展调度。

紧盯省政府确定的景电二期提质增效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新建小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大跟踪调度工作力度,实行进展月报,确保如期实现、年度建设目标。

3.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有序推进已完工重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完成引洮供水二期等省列重大水利项目验收工作。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事故,保障建设者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是:安全责任事故零目标。

第四条公司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明确将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将投标单位的施工安全保证能力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评审。

第五条公司、各(子)控公司、引洮二期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 1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公司安全职责与责任第七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支持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协调、检查、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及水利厅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三)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的相关费用;(七)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或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八条公司对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以下情况进行监督:(一)执行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规情况;(二)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机构的建立、人员到位情况;(三)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四)制定工程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

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省水利厅 2004年12月13日)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31号)要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方案.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建成水库268座,堤防2790。

7公里,大中型灌区183处,机电井42560眼,中小型水电站475座,各类水利工程总灌溉面积1976.3万亩,形成固定资产总值达到96。

4亿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长期低于运行成本,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致使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难于充分发挥,严重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定性准确、权责明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通过市场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的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和管理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甘政办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0日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草、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3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三同时”制度,规范和强化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水保〔2015〕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原则上对上级及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任务。

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甘交办〔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水运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6月1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30日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确保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纳入甘肃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航道、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和其他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大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航道项目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

港口项目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的码头、渡口及其配套设施。

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是指为提升水运管理和服务水平配套的信息化设施、安保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其他项目是指救助船、公务执法船和渡船等船舶建造工程、污染防治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工程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8日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

群众和社会出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下放市(州)、县(区)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县(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第五条验收依据: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其它相关资料。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

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

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

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顺利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建令”的申请和发布、工程征地及淹没区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报、审查、审核,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验收等工作行为。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社会稳定。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 1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为客观反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的实物状况,在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前,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下同)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在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简称停建令),说明停建令的发布时间、范围和实物调查工作计划,抄送省移民管理机构。

申请发布停建令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1、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文件。

2、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该项目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影响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以及对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意见。

3、项目基本资料及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域图等。

4、工程征地和淹没区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停建令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调查,就发布停建令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4〕257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4〕257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4〕257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修复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

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质量安全要求,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

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5.24•【字号】省政办[1993]第4号•【施行日期】1993.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总库容在百万立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河西地区小于一万亩,河东地区小于三千亩的自流灌溉工程;千亩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下的提水灌溉工程,以及人饮、病改、机电井、木轮泵、喷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乡(镇)水利站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乡和村、社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督人员。

受益范围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乡(镇)水利站直接实施管理或由专管机构管理。

第七条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组织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市、区)水利部门、乡(镇)水利站的统一管理。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地方和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总库容100万m3、四级堤防、1万亩自流灌溉、0.5万亩提灌、中等供水、流量2m3/s泵站等规模以上以及其它需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水利厅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三)组织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对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五)指导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六)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七)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培育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八)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

第七条省内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受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二)参与组织流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作为本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二)负责本市(州)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审批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四)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五)组织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六)积极支持本市(州)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甘水审计发[2012]65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审计发〔2012〕65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资产移交,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2年11月29日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竣工决算审计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管理体制等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主要环节的建设管理、资金运动的主要流向及概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批准及建设管理体制审计;(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审计;(三)基本建设支出审计;(四)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审计;(五)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审计;(六)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七)基建收入审计;(八)建设项目竣工时资金构成审计;(九)竣工决算编制审计;(十)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审计;(十一)合同管理审计;(十二)建设监理审计;(十三)财务管理审计;(十四)历次审计、检查、稽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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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地方和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总库容100万m3、四级堤防、1万亩自流灌溉、0.5万亩提灌、中等供水、流量2m3/s泵站等规模以上以及其它需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水利厅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三)组织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对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五)指导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六)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七)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培育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八)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

第七条省内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受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二)参与组织流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作为本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二)负责本市(州)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审批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四)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五)组织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六)积极支持本市(州)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组织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

第三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或筹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筹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初审后,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省水利厅对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查审批。

要建立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准备是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交验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批准文件;(二)办理有关土地征用手续;(三)施工用水、电、通信、路以及场地平整等工程;(四)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五)组织建设监理、主体工程和设备招标;第十四条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基本落实;(二)经招标,确定了建设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四)施工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建设需要;(五)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原审批的设计方案、设计标准、项目调整及单项设计变更造成概算投资变化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动用预备费要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招标设计(技施设计),对初步设计如有重要修改、变更,由承担招标设计的单位提出报告,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项目法人责任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性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以及资产增值保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生产经营性项目要实行资本金制度。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或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地方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投资2亿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投资在2亿元以上大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较固定、专业较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总人数的10%、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总人数的40%。

(三)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能够深入实际、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水利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一)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法规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建设项目的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定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严格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概算。

(四)组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招标。

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鉴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五)申办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编报工程建设、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七)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活动。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即是项目的建设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法人也可以设立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职责基本一致。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组织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要符合初步设计确定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相符或达不到要求的图纸,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补充。

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三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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