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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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延迟履行

篇一:合同延迟履行

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你接受了,合同继续有效,不接受,就是对方违约,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说你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是你已经收货了,对方属于瑕疵履行,你有权退货在交付期限超过后,原告从来未履行过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应认定合同继续在履行。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合同解除权成就后,解除权人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解除权是否消灭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有关撤销权的消灭事由中,合同法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解除权可以类推适用撤销权的该项规定。另外,合同法虽未对解除权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但根据民法的权利失效理论,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形成权并以自身行为使对方产生不再行使权利的合理信赖的,应认为该权利消

灭。

解除权成就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邢怡法官是该案的承办法官,

她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仍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如原告于合同签订一年后未获合法执照,则有权终止合同。然而,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仍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

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篇二:合同法的诚信履行原则范本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篇三: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

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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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篇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一、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2、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

3、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5、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7、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二、继续履行合同案例、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

1、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案例

2、民事起诉状(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三、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能否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3、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4、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5、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6、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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