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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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征求意见稿,红色字体为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
为了推进学校事业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机制,更好地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
2.有利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各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完善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扩大各学院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保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讲效率。建立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各学院办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2.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强化考核机制,将个人
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做到岗责分明,责酬一致。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
3.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人才队伍平衡的原则。
4.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现行校内酬金分配方案的继承性。
5.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学校将根据自身财力和事业发展情况,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三、绩效工资构成和比例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5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45%。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任岗位和资历。目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的各项津贴、补贴,学校实行的校内工资等项目均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畴。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考核和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主要体现教职工在所受聘岗位上取得的工作业绩。此前学校实行的骨干岗位津贴、年终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金、超课时酬金、教研室及实验室正副主任(书记)津贴、各类考核奖励酬金等项目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其中,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所受聘岗位聘任期内教职工所属工作单位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个
人取得的业绩、贡献大小和岗位履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教职工年度单项工作经考核业绩特别突出或按上级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单独发放的工作酬金。主要包括超课时酬金、年终奖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辅导员津贴、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单项奖励性酬金。
四、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时间
1.实施范围:全校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
2.实施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3.相关说明:
⑴雇员制职工工资收入将结合《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理工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和本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精神作相应调整。
⑵提前退休职工按《关于终止提前退休政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理工发〔2010〕79号)文件执行。
⑶离退休人员按本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中所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所受聘岗位分数乘以分值确定。参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分别设置了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见表1、2、3),其中聘
任年限以本岗位聘任时间、按年度计算,在每年1月份集中一次调整。
表1 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表2 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表3 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二)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与受聘岗位、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聘期内相对稳定,根据考核和考勤结果按月发放。
1.新进人员或岗位变动人员
⑴新进人员在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计发全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计发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⑵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内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标准执行,新引进硕士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标准执行。管理岗位新引进硕士毕业生按科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首聘期满(三年)按考核确定的聘任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⑶岗位变动人员从聘用到新岗位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标准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⑷新调入的人员按聘任的岗位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⑸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所执行的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访学、进修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出台的在职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3.经学校推荐到中央、地方挂职锻炼的在编在岗人员,挂职锻炼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4.低职高聘人员,按《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低职高聘试行办法》校内实行了低职高聘岗位的,按高聘岗位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既受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聘任的岗位等级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6.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⑴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下月起停发。
⑵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改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⑶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批准同意后下月起停发。
⑷受处分人员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处分与处理规定》(理工发[2009]21号),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和受停职反省处理的,处分期间和停职反省期间停发。
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期间停发。
⑸请假、旷工人员:
①无故旷工3天或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7天或事假15天以上者扣发1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8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从第2个月起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两个月以上停发当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超过1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病假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按其标准的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从第4个月起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