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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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晋保监函[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保监函〔2011〕85号2011年7月27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监管效率,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现就申报和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申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银邮类机构银邮类机构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代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到***********************(格式见附表1);3、银邮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表2);4、销售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以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明材料(由申报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5、拟申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6、拟申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代码证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7、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8、代理保险业务有关的内控制度(首次申报按照保监发[2011]10号文要点提供,详见附表4);9、《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提交到***********************,格式详见***********************(首次申报提供,以后及时更新上报)。

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对我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效能,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治理责任,标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治理暂行方法?、?保险许可证治理方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等有关,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深圳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

申请机构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能够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行政许可治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五条深圳保监局依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两类。

申请机构依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不的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差不多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00万以上,且开业到达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进到达200万元以上;〔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治理制度和台账治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标准治理;〔四〕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治理信息系统,同时能够实现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最低许多于1人。

银行、邮政储蓄及车商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的限制。

第七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机构差不多依法登记注册,且开业到达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进到达10万元以上;〔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治理制度和台账治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标准治理;〔四〕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治理信息系统;〔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资格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以外注册运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合法、诚信、专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区依法注册登记。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兼业业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设备和人员。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合规经营。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买卖客户信息。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客户利益。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 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2. 其他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执行。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816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816号
各相关保险公司:
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准予以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核准名单见附件。

附件: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核准情况一览表
2020年12月28日附件
2020年第十二批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核准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湘保监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6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省级分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09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一是严格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在核准时,改变以往书面材料审查的单一模式,对监管政策限制性单位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由法制处和中介处开展联合验收,从严控制。

对银行、邮政等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核准前公示。

二是严控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重新申报。

对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需继续代理保险业务,需由中介处在湖南保监局外网进行为期7天的核准前公示或进行现场检查,由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出具公示意见,长沙地区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意见。

公示无意见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按新设立流程办理。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的管控责任。

银行、保险、邮政等金融机构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在湘一级分支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他单位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人员培训、单证管理、业务开展等接受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指导和监督。

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控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具虚假申明的,我局将限制其一定期限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资格,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切实提高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效率,不断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河北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我局实际收到日期计算。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对于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为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我局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指引》(见附件),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下载。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办理流程,根据《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保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审核范围、审批条件等内容,结合安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一)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监管工作。

未经安徽保监局核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安徽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主业直接相关的代理保险业务来源、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人员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格核准后,保险公司应及时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转交申请机构。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软件申报数据文件。

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虽然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业务,但是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担心代理人再会额外加收保费,更不必为保险公司与保理人的.关系而产生疑问,认为代理人会损害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上,代理人的利益与客户是休戚相关的,可以说客户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们的收入是与能销售出去多少保单和提供什么程度的服务是有密切联系的,因而两者的利益是相通的。

(1)唤醒潜在需求保险业中有句老话:就是“保险必须靠摊销”。

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意义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

人们总有种习惯或惰性心理,或者对未来的自信。

比如他会想我的房子很安全,不会着火或发生其它意外,只要注意就可以了,干嘛要去买保险;没有人愿意设想很快就会死亡,只要他没得致命疾病,他很少想到投保;另外对许多人来讲,年老退休是相当遥远之事,以后再买保险,也为时不晚;或者一个潜在的保险购买者会仅因为资金问题,就打消了购买保险的念头,尽管事实上保险费用远比想象的低。

这样,在人们不太熟悉保险的广泛运用范围,或者在资金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就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对保险的真正需求,从而自觉购买保险。

因此,一个职业代理人既是保险商品的推销员,同时又兼有宣传普及和顾问的作用,他可以引导人们去认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

其实代理人所揭示的是客户已存在的需要,并非他创造的,只是他能够迅速和准确地识别一个人的潜在需要。

而人们只有清楚自己在找什么东西,才能够设法找到它。

代理人可以向客户指明问题,客户才知道问题的存在,才会去买保险。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以寿险为例,国外寿险界通常认为,“推销保险,95%是靠对人的了解,5%靠保险知识,但这5%的保险知识,推销员必须100%的了解。

”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他能够在客户所能负担的保费前提下,针对不同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保险险种,帮助选择组合。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篇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所需资料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7、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8、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9、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七类险种;对其他险种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公路客运、航空及铁路票务代售机构或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可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申请“货物运输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的车商等单位可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险种以保监会批复为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

(出自::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6、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主要指以下证书:机票代售点的航协认可证书、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许可证、汽车销售企业的品牌授权书或销售协议书、从事运输企业的运输许可证书等。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注销威海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79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注销威海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79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注销威海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79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注销威海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等179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因威海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79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威海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79家机构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上述机构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已失效,不得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妥善安排客户服务等后续事宜,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交回已失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如对本公告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公告事项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上述机构存在持有失效《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请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举报。

举报电话:12378。

附件: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山东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15日附件
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甘保监发[2011]6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保监局法制处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甘保监发〔2011〕62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我局制定了《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经甘肃保监局许可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双方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条甘肃保监局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甘肃省辖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一、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问题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险人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4.《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许可证、使用过期或失效许可证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内容变更需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遗失许可证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重新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应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违反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和独立帐户问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要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辽保监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40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机构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代为申报的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请示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被代理保险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附件1:陕西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为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支机构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农村信用联社,以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邮政企业,以陕西省邮政公司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附表1);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附表7);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7、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8、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1、请示文件的标题应为“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请示”,应说明申报依据及理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附表5)。

5、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机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近期业务规模及业绩等主要情况。

7、电子申报数据由申请人在网络页面(http//,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下同)。

(四)审批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申报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审查原则及标准: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2017-04-24 12:24 | #2楼尊敬的宁夏保监局领导: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5月30日,注册资本金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陆建平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60%,李永杰出资2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40%,公司以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60%股份的陆建平为法人代表,李永杰分管公司外部事务。

保险业务由王蓉具体负责。

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中介信息,货运信息服务,车辆证件代办,纸制品销售等业务。

我公司现有重中型挂靠车辆40余台,年保险业务达100万元左右,并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的需求,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我公司经营项目的便利条件,为使我公司能够合法的为保险公司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为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收入,特向贵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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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延续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营业务
邮政编码
机构类型
注册资本
工商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机构法定
代表人及手机
申请机构保险业务负责人及手机
机构持证人数
截至20年月,本机构持证人数有人。
许可证有效期内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年度
合作保险公司
代理保费
代理手续费
代理险种
合计
申请机构严正申明:
1.本机构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机构承诺在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期间,服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在保险机构委托的代理范围和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场所内开展保险代理活动。负ຫໍສະໝຸດ 人:单位盖章:代办机构
意见
盖章:年月日
福建保监局
审批意见
盖章:年月日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使用情况
申请机构已于年月,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流水号:
注:1.本表用A4纸正反面制作,一式二份。2.许可证有效期内代理保险业务情况栏是申请机构按年度填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保险代理业务情况。3.机构类型填写:银行、邮政、汽车销售、汽车运输、汽车维修及服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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