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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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一、直接登记的范围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xx.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
2.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
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
(一)名称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2.社会团体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字号应当列在社会团体主要业务范围或者会员组成之前;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姓氏、人名或者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3.社会团体名称中一般不包含人名;确有需要的,应当仅限于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在该领域内作出巨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团体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4.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③有迷信色彩的;
④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
⑤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部队番号和其他法人的名称;
⑥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和法人权益的内容;
⑦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名称结构
1.行业协会:xx省+业务范围概括词+协会(商会);
2.异地商会:xx省+原籍地名称(省、市)+商会;
3.科技类:xx省+业务范围概括词+协会(学会);
4.公益慈善类:xx省+业务范围概括词+协会(促进会、联合会)。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的筹备申请书,标题应当为“关于筹备成立xx省XX协会的申请”,在申请书的内容当中应当作出申请筹备“xx省XX协会”的申请意思表示,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注册资金来源渠道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6)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对社会贡献、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
应当载明: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期审批筹备申请的四类社会团体,应当写明直接登记的理由并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能够找到相对应的行业类别。
申请书落款处需发起人签字,发起人是法人的应由法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该发起单位的委托人(或代表)签字并出具委托书。
)
2.发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材料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不少于15家在本行业和经济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法人组织共同发起,发起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科技类社会团体应不少于15个在本专业、学术领域类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发起,发起人应提交个人简历并亲笔签名;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应不少于15家单位或15个自然人共同发起,发起单位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复印件,发起人应提交个人简历并亲笔签名。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覆盖省内三分之二以上地市,发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异地商会需提供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
3.章程草案
4.社会团体主要发起人承诺书
四、拟成立登记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意见(直接登记不提供);
2、《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秘书长以上成员《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备案表》(营业执照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章程草案;
3、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4、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名册、拟任理事、监事成员名册、拟任秘书长以上成员名册;(基本个人信息及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6、《xx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xx省社会组织党员
情况调查表》;
7、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
8、社会团体办公场所证明;
9、经办人基本信息。
五、召开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发起人收到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后,应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会员,并向民政部门报相关材料,待民政部门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六、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会长(法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备案表
2.常务理事(理事人数达到50人以上可以设)、理事、会员、监事名册(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手机号及个人签字)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和捐资承诺书
7.社会团体章程备案表
8.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9.《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
表》;
10.社会团体台账信息表
七、社会团体证书发放
社会团体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在xx省印章制作服务中心(地址:xx市莲湖区桃园路19号)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起25个工作日(含名称核准),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登记成立的批复。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明事项:
受理前咨询、文件修改、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间内。
办理地点:xx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省民政厅1楼105 室;xx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xx省政务服务中心。
附:发起人简历表、发起人承诺书
发起人简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