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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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1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常州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常州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申报单位(签章):单位性质: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说明: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含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面积或数量。

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委托单位:受托产权交易机构:编号:日期:年月日1.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委托和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若有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所附委托方提供资料所述内容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受托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委托方:(盖章)产权交易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1.本登记表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本登记表经意向承租方、产权交易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登记表一式三份,意向承租方一份,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意向承租方:(盖章)产权交易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5: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第三方: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1.概述根据苏财资【2014】69号、苏教规【2011】2号及苏教材【2016】13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授权出租出借。

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非授权出租出借。

本功能主要用于执行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管理,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与数量/面积判断流程为授权还是非授权,流程执行完成后,可查询出租出借单据和出租出借明细。

2.流程介绍2.1非授权出租出借非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及教育厅审批人。

操作流程图如下:操作步骤: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或点击【我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来新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借期限、出租出借原因、评估中介机构、申报明细及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示例图如下:填写申报明细: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等信息。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甬财政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5号)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台政办发[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订的《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说明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流程图
事项编码:008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服务电话:5231537 监督电话:5191937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租赁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3、资产租赁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等);
4、拟租赁资产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5、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
6、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7、本单位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8、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9、财政部门审批资产租赁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事单位”,资产归上级统一管理的行事单位除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得收益的行为。

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其他行事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事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事单位占有、使用或代政府管理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事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是闲置的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事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事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并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2018〕284号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2018〕284号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五条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行次
出租/
出借
资产信息
拟租借时间
对方使用单位
备注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财政局审批意见
(财政局盖章)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被投资单位(项目)
账面数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行次
出租/
出借
资产信息
房产
证号
土地
证号
拟租借
时间
拟租借
用途
坐落位置
建筑
时间
结构
面积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财政局审批意见
(财政局盖章)
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及其他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变动原因初源自投资额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是否直属/控制
投资形式
持股比例(%)
被投资单位情况
当年应收收益
当年实收收益
购买日期
投资金额
票面金额
小计
其中:货币资金
其中:实物资产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收入
利润/结余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期:


序号
资产名称
日 原用途
计量 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
申报日 编号: 其中:房屋(建筑物)
资产所在详细地址 房产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备注
拟出租资产合计 出租资金用途
-1-
出租方式 申报单位意见:
评估租金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拟出租价格
出租期限 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日(盖Βιβλιοθήκη 章)年 月 日(盖章) 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各一份,资产情况可另赠附页。 2、账面原值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无账面原值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入账。
年 月 日(盖
-2-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资产处意见
领导签字: 年月日
重大项目学校办公 会决议意见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资产处留存。 2、承租(借)方签约人及联系方式:这一栏暂时不填 3、合同签订方签约人及联系方式:这一栏暂时不填 4、租金:这一栏暂时不填 5、产权证号:这一栏暂时不填
年月日
6、出租出借情况说明:填写该项资产出租出借的历史以及现状。
武汉纺织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资产名称
年月日 资产来源
坐落地址
出租(借)资产 (面积㎡)
承租(借)方 签约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方 签约人及联系方式
租赁形式 出租出借起止日期
租金 经办人
Hale Waihona Puke 租赁用途 帐面价值/评估价
值 产权证号
联系电话
出租出借情况说明
填报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年月 日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穗财资[2007]183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温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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