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章制度范本范文模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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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五险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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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五险一金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五险一金制度的规范实施,维护员工福利待遇,促进员工与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基数的8%。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时间:自员工正式入职之日起。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员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八条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医疗保险基数的10%,个人缴费比例为医疗保险基数的2%。

第十条员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员工在参保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失业保险基数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失业保险基数的1%。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待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工伤保险管理第十五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工伤保险基数的0.4%,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生育保险管理第十八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基数的0.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女员工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

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66号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66号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66号1998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一般原则
1、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制订的,以规范养老保险征缴管理。

2、养老保险征缴应当依照《养老保险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个人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3、养老保险征缴应当在政府指导、社会监督、组织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保障参保职工和其家属的养老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费、登记、报告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报送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情况及缴费情况,妥善保存财务资料。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缴养老保险费率,并按时缴纳职工和社会的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细则
1、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在缴费期限内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应当月末最迟缴至十五日,将用人单位应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与职工实际缴纳的部分分开缴纳。

2、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按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缴费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规章制度文案模板

社保规章制度文案模板

社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缴费、公平待遇、权责对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告知职工。

第十条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权扣除职工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转移就业时,其社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第十六条职工跨地区就业,其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和接续。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共5篇)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共5篇)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共5篇)第一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布时间:2020-05-14导语:随着时间推移,退休人群越来越大,退休后的养老金成了大家关注的内容。

按照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层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基层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基层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参保人员及养老保险工作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审核参保人员的资格,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监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2.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解决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参保登记1. 参保人员应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 参保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时,应及时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费及待遇领取1. 参保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对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定期与参保人员核对。

3.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1.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2.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确保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3.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七、监督与考核1.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2.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参保范围1.参保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尚未领取退休金或离休金的工作人员。

3.参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1.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2.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9%,个人缴费4%,共计13%。

3.缴费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每月的15日前将相关款项汇入指定社会保险机构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1.养老金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2.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按月发放。

3.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将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五、社会保险机构职责1.缴费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确保及时、准确地收取和核实缴费款项。

六、单位和个人权利和义务1.单位权利:单位有权监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单位义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将相关款项上缴社会保险机构。

3.个人权利: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4.个人义务: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七、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机构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缴费等处理措施。

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守则改革细则.doc

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守则改革细则.doc

2017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5月5日,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

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参保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意见》提出,本次改革将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这一思路,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意见》指出,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了解,深圳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根据《意见》,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和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退休时,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_规章制度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经费的管理,维护养老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保障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养老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养老经费应当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在建立养老金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

第四条养老经费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金管理业务,遵循安全、稳定、收益的原则,并提高养老金的运作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第二章养老经费的缴纳及调整第五条养老经费的缴纳比例应当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按照法定比例共同缴纳,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经费。

第六条养老经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根据职工工资、职务层级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养老经费的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应当与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匹配。

第三章养老经费的管理和投资第八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养老经费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第九条养老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养老金,核发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可以将养老经费投资于国债、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但应当控制风险,确保养老经费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四章养老经费的使用和福利保障第十一条养老经费应当用于支付养老金、养老保障待遇和相关福利,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福利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

第十三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对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应给予保障,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第五章养老经费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公开养老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运营收益等信息。

第十五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养老经费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保障基本生活、兼顾差别化原则;(三)权责一致、多渠道筹集原则;(四)持续发展、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参保范围:(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

第五条参保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应当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等。

第十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 = 个人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预计领取月数第十二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第十三条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算公式:缴费年限养老金 = 缴费年限× 每年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基数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第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社保规章制度文案模板范文

社保规章制度文案模板范文

社保规章制度文案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合规、保障权益、风险控制、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补缴,并按规定的罚款标准进行罚款。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养老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养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保障。

(二)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

(三)社会保险与福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注重其他福利措施的补充和完善。

(四)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比例,根据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一)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比例,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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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

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规范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制订规则,能使员工行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义是: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为贯彻实施《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

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

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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