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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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对各类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保密;(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三)注重与工程项目的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二章审计组织与人员第四条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部门应设立现场审计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现场审计组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审计组长、审计员、记录员等。

第六条现场审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七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等。

第八条现场审计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收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现场实施:按照审计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分析、评价;(三)形成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报告。

第九条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二)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三)与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第四章审计结果与应用第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工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完工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XX公司完工项目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完工项目管理,全面评价项目经营管理状况,考核项目管理绩效,总结项目管理经验,为今后的项目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完工项目管理的组织与分工1、完工项目的定义:主体工程完工或工程量已经完成超过80%的项目,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联合审计的项目。

2、公司成立完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完工项目(含挂靠自营项目)实行全面、统一的监督、控制,进行完工项目联合审计。

组长由公司董事长任命确定,根据需要可设置副组长,抽调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小组主要分为两大块,即工程组与财务组。

其职责如下:组长:负责完工项目管理的协调与指挥,审计报告的审批、确认工作,以及负责完工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抓好联合审计工作的落实。

工程组:负责监督项目部技术资料、竣工文件的退场管理,开展项目部工程部、试验室、质检、安环等部门的内部审计;监督剩余工程变更方案和索赔的策划与落实;监督项目部实际工程量的核定、工程量计量状况,劳务作业队伍施工协议、材料供应协议及工班、材料计量有关结算资料的整理;监督项目部自有机械设备、试验、测量仪器、剩余工程材料(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行政物资的退场管理,进行项目部主要材料用量核算,开展项目部材料内部审计。

以上内容须出具审计意见。

财务组:负责项目部各项成本费用、会计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

人力组:负责监督项目部员工的退场管理工作,开展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领导小组,接受公司完工项目领导小组的审计。

其分工如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人、机、料退场工作的管理。

完成项目交工验收、结算统计的所有后续性工作。

工程部:负责技术资料、竣工文件退场的整理、归档、交接工作。

材料部:负责项目部自有、租赁机械设备、剩余工程材料、试验、测量仪器、周转材料、临时用电设施退场的恢复性保养、检验、清量、拆卸、交接工作;核实设计与实际材料用量。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

(三)全面覆盖原则:审计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四)风险导向原则:关注项目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范围包括:(一)投资立项审计:对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计。

(二)设计审计:对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变更等进行审计。

(三)施工审计: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审计。

(四)验收审计: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审查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回收等情况。

(二)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

(三)工程质量: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四)工程进度:审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防止拖延工期。

(五)工程合同:审查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程序:(一)审计准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审计方案。

(二)现场审计: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审计,了解项目实际情况。

(三)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方法:(一)查阅资料:查阅项目相关资料,了解项目背景、投资情况等。

(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项目现场,了解项目进展、质量等情况。

(三)抽样调查: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抽样调查,评估项目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及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二)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三)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准确性;(四)项目招投标程序和合同签订的合规性;(五)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情况;(六)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合规性;(七)项目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查、访谈、核实等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审计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查阅资料法:查阅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记录等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二)现场调查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施工、监理、验收等情况。

(三)访谈法:与项目相关人员交谈,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数据分析法:对工程项目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审计责任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负责,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六章审计监督第十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制度

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实施、报告、归档等。

第三条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2. 严谨规范原则:审计工作应严谨规范,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效率优先原则: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4. 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二、审计项目立项第四条审计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1. 立项申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项目立项申请。

2. 审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立项可行性。

3. 审计部门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4. 审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

5. 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审计部门正式立项。

三、审计项目实施第五条审计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审计部门根据立项批复,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方法、时间安排等。

2. 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由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审计工作。

3.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4. 审计组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审计工作底稿。

5.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部门审核。

7.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8. 审计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四、审计项目报告第九条审计项目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审计目标、范围、方法等。

2. 审计过程:包括审计组人员、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等。

3. 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合理控制造价,促进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维护投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1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1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决算正式编制完成止与其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技改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跟踪审计相关制度、标准、方案等文件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复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按规定办理需要办理的与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有关事宜;财务产权部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设有二级建设经营单位的所属公司(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集团公司审计部授权委托建设项目的审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负责将审计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定标准限下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的审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审计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八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及所属单位对外委托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时,应按规定在集团公司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中选择确定审计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中介机构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与施工单位等串通舞弊的行为进行督促和监督。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修订)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修订)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修订)【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4【实施日期】201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属于本省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省审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一)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审计署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审计署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审计署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判工作,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xx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律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报送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的审理分为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

审核组完成现场审核前应进行初审,按规定提出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核方意见;二审将在审核组收到被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并按要求提出审核xx审核结果文件草案后进行。

第五条审判应当通过提交案件审理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审审人员可前往审计现场进行审审,或在总审计师提出意见并报xx分公司审批后,直接前往被审计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第六条在编制审计组审计(调查)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计意见。

第七条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务部初审前,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进行讨论,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在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书面意见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律部进行初审:(1)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二)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和审计证据材料;(三)审计组编制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4)审核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五)审计性质和处理处罚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依据,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尝试以下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已经完成;(二)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反映在审计(调查)报告中;(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分析和处罚意见是否适当;(6)对审计(调查)报告中发现问题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是否与同类项目类似问题一致;(七)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八)其他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范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编制、审核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对所审计单位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编制真实、完整、准确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项目概况、审计发现及审计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内容简明扼要,逻辑性强,数据准确。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审核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审核制度,对审计报告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审计发现及审计建议有事实和数据依据。

第八条审核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应当退回审计人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使用
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监督和问责依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纪检、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根据标题"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拟定的内容框架,概括了审计报告编制、审核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实际执行时,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全面、有序和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审计管理制度。

二、审计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机构应设置审计部门,具备独立性和独立性,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审核工作。

审计部门应由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专业资格审计师担任负责人。

三、审计管理范围1.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合同履约、资金使用等方面;2.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监督等管理制度;3.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财务、经营、监督等质量控制措施;4.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5. 工程项目完成结果和验收情况。

四、审计管理内容1. 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任务、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限。

2. 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的编制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计划,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 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的审批和颁布审计部门编制的审计报告应经负责人审批后颁布。

审计报告的颁布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披露审计发现。

4. 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的监督和跟踪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五、审计管理责任1. 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和程序执行审计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积极整改审计问题,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审计管理制度的执行1.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制度应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工程审计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审计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审计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审计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工程审计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审计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阶段,涉及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审计范围。

第三条工程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和评价,以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达到预期效果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审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准确、有效。

第五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工程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机制,保护审计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工程审计机构管理第八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认证,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和顺畅进行。

第十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报告编制、结果汇总等流程,确保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数据收集、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和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体系,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信息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审计人员和机构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人员和团队。

第三章工程审计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工程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

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鹤政〔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鹤政〔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9月18日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其他政府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和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或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审办发[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已经署领导审定,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投资、融资和各类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原则:审计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保密原则: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等全过程审计。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情况审计。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审计。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情况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是否合法、合规。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是否合规、有效。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是否公正、公平。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计划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审计计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审计。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阶段: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通过国家审计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通政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7月1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予颁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6年10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6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4〕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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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得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得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得投资建设项目就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就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得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就是指公司组织实施得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就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得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得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得真实、合法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得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得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得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得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得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得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得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得年度审计计划与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得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得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

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得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得,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得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得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得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得
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与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得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得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与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得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

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得,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得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得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与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得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与资金管理、使用得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得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得招标程序及其结果得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得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得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得财务收支得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得资产及其手续得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就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得行为;
(十二)工程设计符合批准得规模与标准情况,工程设计经济性、合理性情况;建设单位复核设计及纠偏纠错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补充、变更设计情况;
(十三)监理工作履行合同要求情况;建设单位检查、督促监理实施得情况;
(十四)设计费用、监理费用得支付情况;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补充、调整得合规性情况;
(十六)设备、材料供货符合设计与考核要求情况及供货得价格情况;
(十七)隐蔽工程、地下设施验收情况;
(十八)同安装单位得结算情况;
(十九)备品、备件到货与管理情况;
(二十)工程所有资料建档完整性情况;
(二十一)安全施工情况;
(二十二)项目建设廉政建设情况;
(二十三)公司指定需要审计监督得其她事项。

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下、土建工程在30万元以下得审计内容基本与上述内容相同(可以实行简易程序得内容除外)。

第七条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无论项目大小,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结)算审计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与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决算书,提供完整得竣工决(结)算审计所需资料,并及时向公司审计部申报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应按集团(股份)公司统一规定,每月定期上报本公司已立项、未办理竣工决算得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得相关情况;未按规定上报得,集团(股份)公司将作相应得责任考核。

纳入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范围得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报送相关资料,由审计部组织实施跟踪审计。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得,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得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得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

第十条具备审计条件得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部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报告。

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得,报集团(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建设单位。

因被审计单位与其她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得,审计部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工程结算结果。

有争议部分待结算争议解决后再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得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得,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得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得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得说明。

第十二条审计部对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按公司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建设单位违反公司规定得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得,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
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得意见。

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得,建设单位应在15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提交审计部复核。

第十三条审计部依法作出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经审核后得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得审计报告,应向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作出书面报告。

有关部门在办理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及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办理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得,应当及时上报集团(股份)公司领导依法处理:
(一)存在项目合法、合规性问题得;
(二)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与个人不具备相应得资质、资格得;
(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含监理)得,包括该追究设计、安装、监理单位、设备物资供应商责任而不追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得;
(四)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手续而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得;
(五)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范围得投资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得;
(六)其她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参与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得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公司将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得;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得;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正当利益得;
(四)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得;(五)
对聘请得专业人员得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得;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月报表
附: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小组成员及其职责分工表
2014年9月23日
附件一: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小组成员及其职责分工表
附件二: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业务流程
附件三:项目建设投资审计情况表
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表(表一)
--项目计划总体情况表
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表(表二)
--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表
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表(表三) --项目实施合同履行情况表
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表(表四) --项目实施未签合同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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