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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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2017/52.姐夫宣告死亡,小舅子获赠轿车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考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影响
1、命题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配偶“原地待命”,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乙未再婚。则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A。
(3)关于《民法总则》第51条但书的解释: 51条但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配偶没有异动。二是配偶未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本题题干中交代了一层意思,即配偶没有异动。没有交代第二层意思。ƒ做题时,顺从命题老师的意思即未交代就是没有。故配偶乙没有提出书面反悔,所以甲乙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命题点:继承物权变动,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人老公的物权由活人老婆继承
(1)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家里的轿车说明是夫妻共有。老公甲的一半发生继承。而题干交代,老婆乙是唯一继承人。故0.5轿车(从老公处继承)+0.5轿车(老婆自己)=1辆轿车。故老婆乙将轿车赠送给弟弟丙属于有权处分。乙有权赠与轿车给丙。故选B。
3、命题点:“活死人”复活,财产是否退还坚持区分原则。继承的退;其他合法取得不退。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53条的规定是继承者应该返还财产,没有规定第三人应该怎么办:《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有规定第三人应该怎么办,即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ƒ《民法总则》压根没规定第三人返还问题。《民通意见》规定第三人合法取得就不返还。这个合法可以扩大解释为
包括第三人受赠。④显然,命题老师的观点是区分原则: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在,就原路退回。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经做了处理,第三人合法取得就不用退回。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第三人合法取得不用退回。小舅子成功获得了姐夫“活死人”的轿车。选C。
4、命题点:“活死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无权处分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1)法律依据: “活死人”行为不受影响说:《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单纯知情无权处分不等于恶意串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具体到本题: “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2016年10月卖房时,甲是“活死人”,被宣告死亡。ƒ甲卖夫妻共有房屋给知情的丁,丁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④故甲、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选D。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之继承、婚姻和索赔
2016/5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继承、婚姻、赔偿
1、命题点1:宣告死亡启动遗产继承。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第2款,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ƒ《继承意见》第1条第1款,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④《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继承人退财产,言外之意就是曾经的死亡宣告已经发生了财产继承的法律效果。
(2)具体到本题:“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甲的财产发生继承。
(3)结论:A对,选。
1、2017/52.姐夫宣告死亡,小舅子获赠轿车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