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的价值——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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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的价值——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对象
摘要:“矜老恤幼”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传统。
“矜恤”思想认为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对老幼犯罪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在刑事处罚上主张对老幼给予更多的关爱,并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
《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就是“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
关键词: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死刑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彰显着人道价值的法律文化,其要求在立法时秉承怜悯、同情之心,司法上显示体恤、忧虑之念,执法中落实宽宥、慎重之策。
“矜老恤幼”所体现的法律关怀,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就是中国儒家所倡导的人伦道德精神,
古人将这种人伦思想贯彻于法律之中,明确老、幼、病、残者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就是这种人伦思想在法律上的典型表述[1]。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其中对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所体现的“矜老恤幼”文化恰好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此次修正以1997《刑法》为基础,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体系的同时,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一、“矜老恤幼”传统的历史沿革
“矜老恤幼”是一项古老的传统文化,早在西周时期,其法律就有了针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减免刑罚等类似的规定,并且为后世各朝代所
继承和发扬。
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刺》就记载有对老幼等人实施减免刑罚的三赦制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也就是说,只要是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智障者犯罪均应减轻、赦免刑罚。
《礼记》亦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人生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换句话说,国家对八十岁以上和七岁以下的老人和儿童,即使犯罪,也不施以刑罚。
这些规定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同时也是因为老幼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更不太可能对统治阶级造成危害。
唐代对“矜老恤幼”有着比较系统的规定。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立法者认为,老少两大群体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智商不足。
正因此,对他们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
上述规定还涉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唐代规定的少年犯最低年龄为六岁,最高十五岁,因为他们未达成年,唐律处理相对从轻。
老年犯则分别以七十、八十、九十岁为限,因其年迈昏聩,唐律采取有幅度减免处罚的原则。
二、“矜老”传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体现
“矜老”指的是怜悯老年人。
在司法实践层面,老年人身份是一个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基本上也都坚持着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不成文的习
惯。
而在立法层面,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未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作特殊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而修正案八弥补了上述遗憾,在刑罚方面对老年人予以特殊关注,第一,老年人犯罪量刑上的从轻;第二,老年人犯罪原则上免死;第三,老年人犯罪在适用缓刑上的从宽。
以上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适用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对老年人犯罪这一现象上应该一视同仁,对其从宽处罚或者免死与这一原则是相冲突的。
其实,适用平等原则仅仅指的是适用刑法即司法上的平等,不包含立法上的平等[2]。
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要实现立法上人人平等,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外,老年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其生理和心理的功能都在不断的衰弱,其刑事责任能力也处于下降趋势,若让其承担同一般成年人一样的刑事责任,那便是实质上的不正义,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还有意见称,社会飞速发展使得一些老年人犯罪能力并不低于一般成年人,虽然身体衰弱了,但社会阅历多、生活经验丰富,甚至远高于一些青年,对其减免刑罚会纵容犯罪,影响到社会的治安秩序。
这种观点其实忽略了一点,就是:刑事立法是以社会上具有普遍性的现象为规制对象的。
刑法只有在某些现象严重到其他规范都无法规制的时候,刑法才可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亦即,上述意见所提到的现象只能算是个别的情况,不足以拿刑法来非难和谴责。
我国“矜老”的传统一直贯穿整个中国刑法史,而此次对老年人适度从宽和免死的规定恰好是对“矜老”传统文化最好的诠释。
三、“恤幼”传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体现
“恤幼”是指抚恤未成年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爱幼”的道德传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有体现。
不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未成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制度。
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一直作为刑法犯罪特殊群体中的典型来抓。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初犯年龄低龄化和犯罪高峰年龄低龄化的趋势[3]。
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的兴衰存亡。
而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为了教育和挽救他们,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达到了防卫社会的目的。
为达这样的目标,坚持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是刑法的必然选择。
我国刑法从总结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承继传统法律文化出发,对未成年犯犯罪作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修正案八在刑罚方面对未成年犯也给予了进一步的照顾。
1.一般累犯的排除
“未成年犯从宽处罚”和“累犯从重处罚”这两个原则本来没有争议,但当两个原则的主语合二为一时,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适用上的冲突。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累犯的人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是建立在“构成累犯的从重处罚”的基础上的。
那么只要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刑罚执行中的缓刑与假释就都与未成年人无缘。
如此规定显然与我国“恤幼”的传统相违背。
基于此,修正案八排除了一般累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不仅使未成年犯毫无例外地得到了从宽处罚,又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在社区进行矫正,避免了在狱所服刑时的交叉感染。
2.缓刑的适用与执行
修正案八规定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对未成年人就应当宣告缓刑,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将不会在未成年管教所等传统监所执行。
以上修正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克服了监禁刑罚的弊端。
第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将未成年犯放在社会上由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同教育、感化,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的后果,实现刑罚特殊和一般预防的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有利于整合基层司法资源。
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所以在执行该项制度时难免会出现多重执法或者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
3.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免除
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
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属于刑法研究边缘领域,初期未对犯罪记录作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区别。
该项义务设立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监督管理,其积极的一面是值得肯定的,但一定意义上阻碍了国家落实“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的方针。
若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发展不成熟而犯罪,却依然履行修正
前的报告义务,无疑给未来的人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升学、就业。
为体现“恤幼”的传统,修正案八对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作了以上的改动。
四、“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的价值
我国现行的刑法上关于老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沿袭了古代的“矜老恤幼”传统,对老年人、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从宽适用缓刑,甚至免除死刑等。
这一系列规定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有着重大的价值。
1.完善我国刑法典和法律体系
“矜老恤幼”传统入刑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典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经历了几十年没有刑法的生活,直到1979年我国才颁布一部刑法典,再从1997年刑法的大修至2011年的修正案八,我国刑法典一直都是摸索着前进,从“刀把子”转变为“保护伞”甚至“犯罪人的大宪章”,这些变化很大程度上是刑法典自身在继承“矜老恤幼”等优秀传统的基础上的不断完善。
而且,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支柱之一,其不断地完善势必更深层次健全该体系。
2.预防犯罪、教育和挽救罪犯
“矜老恤幼”传统入刑有利于预防犯罪、教育和挽救罪犯。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罪犯,而主要是预防犯罪。
“矜老恤幼”传统不像刑罚那样以其严厉性震慑那些已经犯罪的人和潜在的犯罪人,而是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老年犯和未成年犯,这样不仅有利于老年犯和
未成年犯,而且安抚了一般成年人仇恨社会,对抗社会的心灵。
可以说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深谙恤刑之道,但因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局限性,大多没有落到实处。
而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这一不利条件不再存在,将“矜老恤幼”纳入到刑法势必真正有力的预防犯罪这一社会顽疾。
3.推动我国的死刑改革
“矜老恤幼”传统入刑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死刑改革。
死刑改革是我国近年来法律界甚至全社会最关注的重大议题,关乎法治文明的发展。
当下学界对死刑改革的共识是:严格控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
受到我国“矜老恤幼”传统的重大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在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同时又限制了死刑对老年人的适用,进一步缩小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未成年犯不判死刑的规定相呼应。
笔者相信,尘封已久的“矜老”传统近年来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未来势必可以做出更突出的贡献,为死刑在中国的彻底废除添砖加瓦。
中国的祖辈们发展出的“矜老恤幼”传统源远流长,是我国刑法史上一笔宝贵财富。
虽然“矜老恤幼”传统在现行刑法中的体现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的距离,但不论如何都已经显示出其在当代社会的价值。
如何进一步推动“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对刑法甚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尊老爱幼恤废怜疾:人伦思想的法律表述[N].法制日报,2008-09-18.
[2]崔月月.“矜老恤幼”:刑法宽容须有度——兼评《刑法》修正案(八)[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1,(4).
[3]陈兴旺,陈娟娟.我国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缺陷与重构[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