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建办城函〔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建办城函〔2021〕20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我部总结各地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项目生成、金融支持、市场力量参与、存量资源整合利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可复制政策机制,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5月11日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序号政策机制主要举措具体做法来源一动员居民参与(一)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将党支部建在小区上、党小组建在楼栋上,推进老旧小区党组织建设全覆盖,组织居民党员主动亮身份、领岗位、办实事、树形象,充分发挥居民党员在小区自治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参与治理长效机制,充实社区力量,提高治理能力。
街道社区党组织组织驻区单位党组织与小区党组织开展结对子帮建活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会商研究解决困扰小区的“急难盼愁”问题,结对子单位党员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认领党员先锋岗,主动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
安徽省湖北省辽宁省丹东市江苏省苏州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会同县四川省成都市(二)先自治后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融入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作为启动改造的前置条件,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一核三治、共建共享”基层治理机制,推动社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同步提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湘建房函〔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房函〔2020〕5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推动《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配套《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我厅编制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套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文本,各地可积极提倡和引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用此示范文本,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意识,规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本套示范文本将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网址:https:///,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电子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省平台中的省物业管理电子投票平台(微信小程序“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在此基础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省平台实现业主委员会线上备案。
在使用本套示范文本及省平台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88950051;电子邮箱:****************。
附件: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管理规约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首届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5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表格6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格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30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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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府规〔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将《关于下达一九七九年主要农付产品派购收购任务的通知》等105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长期有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结束——。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9.20【实施日期】1996.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施、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茂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8日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小组组长、中国共产党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深建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条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
第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深建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设其中一种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京建发〔2018〕391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电子信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为方便小区业主行使共同决定权力,提高业主投票表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手机投票系统(“北京业主”APP),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手机投票系统可以在各软件市场下载,首批可覆盖约100个住宅项目(名单见附件1),物业企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街道(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均可组织免费使用。
二、手机投票系统可表决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约;(三)选举或更换业委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标准及物业费;(六)筹集、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市住建委组织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各小区基础数据,符合条件的纳入手机投票系统。
四、手机投票覆盖范围内的小区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投票。
五、手机投票尚未覆盖的小区可以申请使用手机投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乡镇及社区可以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2),由属地街道会同市住建委提前核对该小区的基础数据库。
六、市住建委负责对手机投票系统进行建设、维护并组织核对基础数据,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手机投票系统的管理和数据核对,街道(乡镇)负责手机投票的监督管理。
七、各方应积极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顺利推行。
附件:1.手机投票首批覆盖的物业项目2.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申请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20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珠建〔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4日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业主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一)设立业主大会;(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赣建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7日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筹备第三章业主大会活动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五章指导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协助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三)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穗建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履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的义务,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维护本市维修资金信息系统。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服务效能等因素,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第三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召开业主大会程序第一节电子投票形式第七条提出申请。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使用电子投票系统3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统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投票系统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依法表决通过的需提供)。
第八条公示事项。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使用投票系统20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提示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标注未登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的业主,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有变更的业主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提供相应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将公示事项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穗建规字〔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14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库管理第三章组织投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方式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采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使用投票系统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子投票的宣传培训,推广使用电子投票。
第四条属地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专有部分标准地址(房号)。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机构或者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
1_关于规范和指导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策有关工作的规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指导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策有关工作的规定为指导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下简称“公共事务”)进行公平、公正地共同决策,指导业主依法依规正确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规范共同决策时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业主共同决策的定义、形式、组织者、参与主体、参与率等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存在4种情形:依法成立了业主大会的(情形1),只有一个业主的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2),未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情形3),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但未成功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4)。
本规定所述的业主“共同决策”是指:在情形1、3、4的情形下,业主对公共事务依法依规进行表决。
业主在对公共事务共同决策时,应选择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会议形式中的一种收集业主意见。
本规定所述的“业主会议”是指:业主采用上述形式共同决策的方式。
(一)由合适的主体组织业主决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临时会议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但当遇到如下情况时,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决策:1.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未成功换届;2.业主委员会无法依法运作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未有规定的;3.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或未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且不听从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的指导意见的。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其他主体可组织业主决策的,从其规定。
(二)参与决策的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业主本人;2.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3.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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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条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
第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公示完成后,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提交申请书、业主相关资料表格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异议处理情况说明。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所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大会召集人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第六条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首次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初始密码。
主管部门向业主提供初始密码时,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示业主,回复电子投票系统发送的议题,即视为同意本规则。
第七条业主应当及时登录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核实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及产权证号码等信息,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业主登录指定网站,在投票表决专区输入证件号码与密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在相关投票议题下填录投票意见、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接收到投票短信后,按短信提示回复短信进行投票操作。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就同一票权在投票有效期内只能进行一次投票。
第九条在距投票截止日期3日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采用手机短信提示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业主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的电子投票与纸质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进行电子投票的业主为与会业主。
既通过纸质书面方式,又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电子投票为准。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某一业主仅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议题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纳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总数和投票权数的计算。
对于该业主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业主的纸质书面投票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在街道办事处及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录入电子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电子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电子投票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监票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电子投票结果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
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禁止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电子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表决,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