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粤价函[2009]59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粤价函〔2009〕598号)
省经贸委:
《关于请重新核准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贸函〔2009〕430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363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开展酒类检测服务时收取检测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实施监督抽查而开展的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但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向违法人收取检测费。
三、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执行,至2011年7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酒类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