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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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29号被执行人郭仕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0号2号楼201室,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邓桥新巷45号。犯间谍罪。
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仕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五千元、美元三万二千元。
二、将扣押在案的三部手机(三星note2、摩托罗拉、IPHONE)、两块手表(IWC、ROLEX)、两枚戒指(白色金属、上嵌石头、未验真伪)、一个金属环(TIFFANY)变价后并入追缴项上缴国库。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仕强应当履行义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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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主执行官叶孝军
执行员王玮珂
执行员王文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腾飞-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