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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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内部统一市场 的服务贸易规定
1、总体目标:实现服务的 自由流通,在成员国之间 适用服务相互承认与统一 化原则。 2、主要内容 (1)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2)运输服务贸易协议 (3)电信服务贸易协议
(二)欧盟对外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定
1、对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1)对外银行业 (2)对外保险业 (3)对外证券业 2、对外运输服务贸易协议 (1)海运服务 (2)航空运输服务 3、电信业的对外协议 4、视听服务业的对外协议
第一阶段 The First stage
第二阶段 The second stage
第三阶段 The third stage
第四阶段 The fourth stage
时间
1982年11月
事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美国极力主张新一轮多边谈判应包括服 务贸易,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1984年11月
(三)欧盟《服务贸易指令》的相关建议
1、取消自由居留限制 2、取消成员国服务贸易自由往来限制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服务贸易协议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产生 1987年l0月,美、加正式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 与此同时,美、墨之间也开始进行磋商。自1991年6月开 始,美、加、墨三国谈判经过14个月的磋商,终于在 1992年8月12日达成协议。同年10月7日、三国首脑签署 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共19章,其主要目标是:在15年之内取消三国之 间的所有关税和贸易障碍,实现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 本的自由流动,以及推进劳工、环保标准与法律的一体化, 使美加墨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促进整个地区 经济的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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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范畴,服务 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不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 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所以,总协定中就 许多问题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 各国相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一步 进行深入的谈判。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贸易组织。 在GATT基础上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 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 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 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贸易秩序。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 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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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国 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多边规范。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1、最惠国待遇:该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总协定》
在第2条要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也同样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
和服务提供者。同时,总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例外, 但
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 易理事会的审议。
海运服务谈 判 金融服务谈 判 基础电信服 务谈判 有关自然人 流动的谈判 商业信息服 务谈判
完善框架协 议的谈判
服务业紧急 保障问题 服务业补贴 问题 政府采购问 题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
GATT
WTO
GATS
一、关贸总协定(GATT)
1、GATT的产生(1948年1月1日成立) 2、GATT的发展(8轮多边贸易谈判) 3、中国与GATT
具体而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各方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2.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3.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4.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5.有利于增加各方的外汇收入和平衡国际收支。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
改善市场准 入的谈判
五、WTO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问题
1.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落后
2.GATS本身还存有一些漏洞 3.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匮乏
第三节 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
一、欧盟的服务贸易协议 欧盟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为各成员 国之间服务市场的彼此开放,一方面要 形成内部统一的大市场,另一方面又要 做到以整体力量占领国际服务贸易市场, 这两方面的实质其实就是欧盟服务贸易 的内部自由化和外部自由化的问题。 欧盟有关服务贸易的协议主要就涉及以 下两个内容:一是成员国之间在各服务 部门的相互开放和规则统一;二是欧盟 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他国家开放服务市场 以及利益协调。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基本概念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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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第三节 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 Regional Agreement And Trade Research In Services
1、WTO的进展 ▲西雅图会议—千年回合 ▲多哈回合
瑞士日内瓦的世贸组织总部
2、中国与WTO
▲“入世”的坎坷 ▲最后的成功 ▲“入世”后的变化
三、纳入GATS后的WTO体制
WTO完整地继承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产生的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在组织机构上加以保证,终于 使WTO成员方有了一个共同认可和可供遵循的国际规
单个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上的谈判弹性;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
特殊考虑;不改变《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和原则。 • 2.谈判范围:所有的服务部门/服务提供模式;对当前的最惠国 待遇(MFN)豁免情况进行谈判。 • 3.谈判的方式和程序:以当前的计划表作为起点;要价/出价作 为主要方式;对自主自由化给予奖励;对服务贸易状况进行评 估;对发展中国家的弱小服务贸易提供者的需要给予一定考虑。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机制
Chapter 6: Rules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第一节 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
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上将ESM谈判的结束时间延长至2004年
年3月结束紧急保障机制(ESM)的谈判,但由于谈判进程缓慢,
3月,国内法规、政府采购和服务补贴应当在具体承诺谈判结束
前结束。所有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结束时间不迟于2005年1 月1日。
(二)挑战与改革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成立以来发展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 表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 严峻挑战,正处于十字路口。由于管辖范围不断向纵深发 展、成员日益增多,WTO本身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等问题 日益突出,西雅图会议的失败给WTO敲响了警钟,“多 哈回合”的艰难使WTO几乎陷于停滞。WTO应进行及时 有效的改革。 GATS的挑战主要来自WTO的运行机制与自身的复杂性与 利益的不平衡性。
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 以例外。
3、国民待遇原则:〈总协定〉第17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列入其 减让表的服务贸易部门中, 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同于GATT下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国民 待遇原则。它由缔约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承担。各缔 约方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这一原则,并可为这一原 则在本国某部门的实施列出条件和限制。因此,国民待遇在此时 是可谈判的。
则。
由于国际贸易本身是由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两部分所组成,因此,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建立,标志 着WTO体制较以往的国际贸易体制更为完善。
纳入GATS后的WTO体制特点
1.协调范围的广泛性 2.制度安排的一致性 3.体制上的统一性
四、WTO 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与挑战
(一)谈判:规则与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谈判准则和程序》的通过 • 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 1.目的和原则:逐步自由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给予
附:《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意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了服务贸易走向自由化的多 边原则和规则框架。其宗旨是:“希望建立一项包括服务 贸易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藉以在透明度和 自由化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 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和实施以来,全球经济竞争 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成为了全球国际贸易 的主流,服务贸易发展程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 平的重要标志。
除了上述这些主要的原则以外,《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 所涉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或者 国家安全原因可以采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逐步自由化原则:〈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第19条至21条,规 定了逐步自由化的有关内容,敦促各缔约方逐步减少和取消各项 对服务贸易发展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贸易市 场准入机会,以实现其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在逐步自由化的过程 中,总协定也提出应给予个别发展中成员更大的灵活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服 务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 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
第一阶段:1986年l0月27日至1988年11月(谈判的初期 阶段) 第二阶段:1988年12月至1990年12月(谈判的实质性阶 段) 第三阶段:1990年12月至1991年底(对服务贸易框架协 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四阶段:1991年底至乌拉圭回合结束(各谈判方终于 在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GATS)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
其目的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 三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 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 约方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
以及有关的国际协定。但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
1985年10月 1986年9月 15-20日 1988年12月 5-9日 1989年4月 1990年7月24日 1990年12月 1991年3月 1991年12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会(统一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成立服务贸 易信息交换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特别大会(确认开始新一轮谈判的准备程序) 乌拉圭埃斯特角城部长会议(正式宣布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成立货 物贸易谈判委员会和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 加拿大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 于日内瓦完成中期审评,进入“部门测试”阶段 贸易谈判委员会(制定服务贸易协定框架) 比利时布鲁塞尔部长会议(由于农产品谈判搁浅,其他谈判也以陷入僵局 告终) 恢复服务贸易谈判,开始谈判初始开价单 于日内瓦完成最后文件草案的第一稿
1992年1-3月
1993年12月
集中谈判初始开价单,要价单
“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结束,达成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遗留部分市场准入谈判
1994年4月
1995年1月
于马拉喀什签署协议
WTO在日内瓦建立,协议生效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 序言 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1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第2—15条)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16—18条)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21条) 第五部分:制度条款(第22—26条)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29条) 附录
服务贸易谈判的具体时间表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谈判的时间要求:成员方在2002年6月30日 前提交最初要价(initial request),并在2003年3月31日前提交 最初出价(initial offer)。 规则的谈判时间要求:2004年3月15日结束紧急保障措施谈判
(2001年3月制定的《服务贸易谈判准则和程序》规定在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