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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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颁布日期: 2000-3-22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川建发[2014]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发[2014]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公布时间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时间2009年12月01日川建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特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完整)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完整)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标定司、市场司,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7月25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
• 第二十二条 有无明显不平衡报价的评审
•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平衡报 价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供招标人签订合同参考。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安全文明 施工费及税金(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 以下所称投标总价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扣除 不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后的报价未低于 招标控制价的 90%或未பைடு நூலகம்于各投标人相应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95%时,评标专家可不 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2009版)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 标方法
•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 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 制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 控制价的规定编制。
•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 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按上述第十五条、十六 条修正方法修正投标报价,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 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才能进入投标报 价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数据为 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修 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以下投标报价均指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公章的;
• (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 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 (三)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的;
•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 标书的;
•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

• 平均值的 90%时,按投标报价低于本钱处 理,假设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 本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 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 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本钱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措施工程清单报价的评审:
• 措施工程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
• 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平安等方面的 需要为目标。
• 〔一〕评审及询问
• 1、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 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 织设计与措施工程清单报价进展对应性评 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展措施费报 价的措施工程,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 人提出询问。
• 2、评标专家应对措施工程清单报价〔扣除 平安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招标人公布 的措施控制价的 8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措 施费算术平均值的 8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 并对措施工程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 可行性进展分析、论证和评审。
•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 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 的情形认定。
•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 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第二十八条 评估及判断原那么:
•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 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展认真的分 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 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 投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 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 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本钱竞标发生分歧时, 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投 标报价是否低于本钱竞标的判断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3—22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核权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负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照招标文件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第二章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编制控制价的规定编制。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目录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第六章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七章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第八章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第九章工程计价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川建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预算选择练习6 40单+40多试题及答案

预算选择练习6 40单+40多试题及答案

预算选择练习6 40单+40多试题及答案1.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申请办理测定。

() [单选题] *A.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正确答案)B.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C.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D.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机构2.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中下列属于安全施工费的是( )。

() [单选题] *A.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B.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C.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正确答案)D.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3.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中,下列不属于临时设施费的是()。

() [单选题] *A.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正确答案)B.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C.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D.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4.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列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中不属于环境保护费的是:() [单选题] *A.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及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B.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C.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D.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正确答案)5. 【单选题】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以下关于现浇混凝土柱计算规则表述错误的是( )() [单选题] *A.有梁板柱高为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B.无梁板柱高为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上表面之间的高度(正确答案)C.构造柱按全高计算,马牙槎并入柱身体积D.依附柱上的牛腿并入柱身体积6. 【单选题】依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挖沟槽土方定额适用于()() [单选题] *A.底宽≤7米的情况B.底宽≤7米且底长>3倍底宽的情况(正确答案)C.人工挖孔桩D.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的情况7. 【单选题】依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8m时,按深6米定额乘以系数( )() [单选题] *A.1.3B.1.4C.1.5D.1.6(正确答案)8. 【单选题】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R.11金属结构拆除中,“钢网架拆除”按照构件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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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诉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和准确性,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各市、州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如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不迟于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工程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投诉受理
第九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将投诉书在不迟于收到的次日转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人也可直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并将情况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处理条件决定受理的,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四章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一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的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

在复查过程中,应组织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投诉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然后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八条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无效,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十九条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可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的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的支付:
(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误差>±3%,复查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
(二)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
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
(三)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复查结论;
(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五章投诉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录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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