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的确定及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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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决议范文

关于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决议范文

关于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决议范文一、背景。

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深,土地归属权相关的争议和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明确土地归属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决议。

二、适用范围。

本决议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明确具体行政区划,如XX市XX区)所有涉及土地归属权认定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

三、土地归属权的判定原则。

1. 法定原则。

(2)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判定。

若当时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参照土地管理习惯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解析:法定原则明确了土地归属权判定要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土地管理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当时法律可能存在不健全的情况,所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既尊重历史又保障公平。

2. 登记原则。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重要信息。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对于未经登记但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情况,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连续使用达到法定年限、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补办登记手续,确认土地权属。

解析:登记原则强调了土地登记在土地归属权确定中的重要性。

登记后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防止侵权行为。

对于未登记但实际使用的情况,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补办登记,是为了兼顾实际情况,保障合理使用土地者的权益。

3. 尊重历史和现状原则。

(1)充分考虑土地的历史沿革,包括土地的来源、历史上的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变更的历史记录等。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土地权属关系,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予以尊重和维护。

(2)结合土地的现状,如土地的实际用途、地上附着物的归属等情况,综合判定土地归属权。

如果现状与历史权属存在冲突,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定。

承包合同的土地有争议

承包合同的土地有争议

承包合同的土地有争议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甚至会影响到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下面我将从土地争议的类型、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如何避免争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争议的类型1. 土地权属争议:这是最常见的土地争议类型,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承包权等权属不清或者争议的情况。

2. 土地用途争议:指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双方对于土地用途的理解有差异。

3. 土地面积争议:土地面积是承包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如果土地面积不准确或者争议,将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4. 土地质量争议:土地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方的收益,如果土地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会引发争议。

二、解决土地争议的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应该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何避免土地争议1. 明确权属: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土地的权属情况,确保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承包权等权益清晰。

2. 详细约定:合同中应当详细约定土地的用途、面积、质量等要素,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

3. 实地查看: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实地查看土地情况,确保土地符合合同约定。

4. 合法合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承包合同的土地有争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积极预防和解决争议,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力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争议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土地权属争议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土地权属争议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土地权属争议,这可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话题,简直比三天没洗头还让人烦!你想啊,土地本来就是咱们的根基,家里的那点地方,居然还可能跟别人扯上关系,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就得聊聊这些争议是怎么来的。

有的人认为,哦,这块地是我爸留给我的;有的人则死活不服,说是祖辈留下来的。

你看,都是亲戚、邻居,有时候就因为一块地,闹得不可开交,真是“鸡飞狗跳”。

说到解决这些争议,咱们有几个小窍门可以借鉴,首先啊,沟通很重要。

别以为两个人坐在一起就能解决问题,得把心里的话说出来,大家都捋顺了思路,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

你想,气氛一紧张,大家都像是吃了酸梅,根本说不出什么好话来。

搞得像是“水火不容”,根本没有合作的空间。

大家先喝杯茶,聊聊天,想想当年一起吃的火锅,那种和气生财的感觉就回来了。

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

法律可不是咱们随便能懂的,法律条文像是天书,找个专业律师来给你讲解一下,那可是事半功倍。

他们有丰富的经验,能帮助你从法律的角度理清思路。

咱们平常没事可以听听专家的意见,或许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呢。

就像有句话说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多了解点总是好的。

调解也是一种不错的方法。

社区里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通常是邻里之间的关系比较好,大家都知道对方的性格。

这时候,他们就能充当“润滑剂”,让争执的双方放下架子,坐下来好好聊一聊。

像是那种老式的“说和”,谁都别想占便宜,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最终就能实现双赢。

这种“和气生财”的态度,绝对能让争议消弭于无形。

解决问题的时候,大家的情绪也得控制好。

无论多大的争议,心态一定要放平。

别等到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发现自己已经陷入了一个无底的深渊,伤了和气,还得不偿失。

冷静下来,想想这块土地到底对你意味着什么,是利益,还是家族的情感?只有弄清楚了这些,才能找到真正的解决之道。

话说回来,很多时候争议的根源其实是因为对土地的认知不一样。

有人认为这块地是投资的机会,有人觉得这是传承的责任。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XX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XX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XX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XX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进展与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者处理决定为根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章名】第二章处理原则与根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根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与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根据。

无上述资料的,能够参照林业“三定”(稳固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者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列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不同个体或组织之间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各种情况。

1. 邻里土地争议邻里之间常常因为土地界限问题产生争议。

例如,一家人认为自己的院子已经扩大到了邻居的土地上,而邻居则坚称这部分土地是他们的。

由于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争议可能会涉及测量、调查和土地权属记录的复查。

2. 农民土地权属争议在农村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是普遍存在的。

一个常见的情况是,农民之间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这可能是由于土地流转、继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

解决这种争议通常需要进行调查、查阅土地权属证书和农民的证据。

3. 建筑物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上的建筑物通常与土地所有权相关。

例如,一座建筑物的所有者可能意识到他们的建筑物实际上位于他人的土地上。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土地划分错误、土地转让手续不完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解决这种争议可能需要进行测量和调查,以确定土地的正确边界。

4. 公共土地争议公共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常常是争议的焦点。

例如,某个政府部门和私人个体可能对一块土地的归属权提出异议。

解决这类争议通常需要查阅土地所有权记录、政府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5. 历史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有时涉及历史问题。

例如,一块土地的归属权可能因为历史事件、土地征收或土地改革而产生争议。

解决这种争议需要进行调查和研究,以确定土地的历史归属。

6. 土地转让争议土地的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有时会产生争议。

例如,买方可能认为卖方没有履行转让手续,或者卖方可能声称买方没有支付全部款项。

解决这种争议通常需要查阅转让文件、支付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

7. 土地继承争议土地继承过程中,亲戚之间常常会产生土地权属争议。

例如,家族中的成员可能对土地的继承权产生异议,或者亲戚可能对继承过程中的规定提出异议。

解决这种争议需要查阅继承文件和法律规定,以确定土地的归属权。

8. 土地开发争议土地开发过程中,不同的开发商或利益相关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争议。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纠纷应对土地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

土地纠纷应对土地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

土地纠纷应对土地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一、引言土地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

为了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解决土地纠纷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土地纠纷的法律基础,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权属纠纷1.合理查证土地权属在土地纠纷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确定土地的权属。

当事人应当仔细查阅相关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权属文件,并与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核实。

如果发现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的真实权属。

2.合法转让土地如果涉及土地的买卖或转让,当事人需要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进行交易时,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对方提供真实的土地证明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

3.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土地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租赁用途等。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应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解释。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1.了解土地征收程序在面临土地征收时,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征收程序和规定。

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法律顾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合理维护补偿权益土地征收后,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如房屋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等。

如果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土地承包与经营权纠纷1.合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农村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应当依法进行承包手续办理。

当事人应该与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承包手续。

如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2.合理维权当土地承包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等。

如果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土地环境污染纠纷1.寻求环境鉴定当遭受土地环境污染时,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机构对土地环境进行鉴定。

土地权属争议_法律规定(3篇)

土地权属争议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所有权争议: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指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

3. 土地收益权争议:指土地的收益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收益权存在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处理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3)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2)尊重历史事实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一直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权益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现状、影响以及解决对策。

首先分析了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的影响,以及确权过程中存在的成本和挑战。

接着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制度完善、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落实等对策措施。

最后强调了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建议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指导和支持。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农村土地、确权、影响、成本、挑战、解决对策、法律法规、制度、落实、重要性、展望、监督、评估。

1. 引言1.1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现状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是指在农村地区存在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属关系不清晰、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等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权属不明确的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不完善,很多农村地区的土地权属关系不明确,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清晰,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难题突出。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导致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很多农民无法有效流转土地,导致土地闲置、不能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由于土地确权不清晰,农民无法将土地有效利用起来,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碎片化和规模小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一些农民缺乏土地产权意识,导致土地流转乱象丛生,甚至出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强制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及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及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及解决途径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的出现,一方面与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签订、农村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等因素紧密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等产权关系不清晰、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顺利进行,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的原因和表现入手,分析现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为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的原因和表现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尚未完全落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产权关系不够清晰。

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原因或行政管理不善等因素,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归属并不明确,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频发。

随着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以及土地流转市场的兴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意识逐渐增强,一些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争议。

一些地方存在乱占乱用农村土地、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现象,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愈演愈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农民在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权益保障不足,导致一些承包权出现争议。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维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产权关系。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进行明确规定和登记,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产权关系,为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有序承包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签订。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规范和指导,对于承包方和农民双方的权益进行平等保护,推动合同签订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化解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法

化解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法

化解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法土地是农民手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加快以及耕地保护日益严格,农村的土地、山林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多。

为明确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解决路径,现就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分为四步走方式:第一步,走自行协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纠纷,多在集体与个人或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因村集体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一般设有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土地权属更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不易激化邻里矛盾。

第二步,走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判的行为,具有简易、高效等优点,有益于快速化解纠纷。

第一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涉及机构改革应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相较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在充分了解调查后,解决争议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作为土地争议确权的依据。

第三步,走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对第二步中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流转,让农村治理系统更加健全,同时,有助于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土地确权,有效解决了以前长期存在的地边不清楚、土地面积不准确、土地位置模糊、登记信息不全、土地监管不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积极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制(具体的内容包括取得承包合同、详细准确地登记土地信息、获得土地所有权相关的证书等),明确了农民对承包土地拥有使用、转租收益的权利,这对广大农民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方面和推进土地资源流转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对策1土地确权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做好物权的保障。

作为农业中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可谓农民的根本,一旦经过土地确权,农民就成为了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如此,也就通过法律层面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障。

并且还能较好保障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从制度层面,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更好巩固提供了力量。

在土地确权以后,土地不仅是资源,更是资产,农户也就将自我的土地使用权牢牢把握住,不管谁想用农村承包地,都需要本户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假设农户出去打工,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我承包地流转出去,比如让家庭农场来经营,从而得到一定的租金或者实物。

如此,农民也能增加一定的财产性收入。

第二,有了权证,农民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目前,不少农民因为难以提供担保,也没有相应的抵押物,因而存在较为突出的贷款难问题,当有了确权登记颁证,伴随不断出台的相关政策,通过权证,农民就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相应贷款。

第三,土地确权有助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情况进行明确,能够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依据,如果耕地面积没有明确的四至,面积也没有明确,承包地的流转将伴随较大的风险,如此,农民流转土地的时候难以安心,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放心经营,如此,可能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

土地权属的四种确认方式

土地权属的四种确认方式

土地权属的四种确认方式
土地权属的确认是指确定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谁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常用的
土地权属确认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征收调查确认法
征收调查确认法是指通过政府征收土地等行为来确认土地权属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
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对一些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其权属并征收相应的费用。

通过这
种方式,政府可以较为简单地确认土地的权属,并支持其后续处理工作。

二、土地证书确认法
土地证书是最具权威性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是土地权属确认的直接依据。

土地权属
持有人可以通过申请及时更新土地证书来确保自己的权属得到认可。

同时,所有从土地权
属转移的手续与文件也应进行相应的更新和备档工作,以确保权属的及时确认和更新。

三、卫星遥感技术确认法
卫星遥感技术确认法是指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来获取土地信息进行确认的方式。

通过卫
星遥感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获取到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并进行比对和确认。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面积较大、分布较分散的土地,对于涉及到较多的权属以及矛盾的情况,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四、法律诉讼确认法
法律诉讼确认法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土地权属的方式。

如果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或
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来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官或仲裁者
将通过调查、证据审查等方式来确认土地权属,最终作出裁决或仲裁意见。

这种方式虽然
耗费时间和精力,但可以提供最公正最正式的判决结果,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范文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范文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权属争议成为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严重的问题。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不仅要在法律上找到确切的归属,更要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共识。

本文从政府、法律和社会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意见。

一、政府角度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有责任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和使用,确保土地权属关系的清晰和稳定。

首先,政府应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

要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体系,完善土地登记和认定制度,严格执法,严格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权属的清晰和稳定。

其次,政府应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

要建立高效、公正的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最后,政府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多种形式,让公众了解土地权属争议的危害和解决途径,增强社会的土地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法律角度法律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手段。

法律应赋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职责,保障土地权属的清晰和稳定。

首先,法律应完善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归属规定。

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归属标准,避免土地所有权的不清晰和争议。

其次,法律应加强对土地登记和认定的监管。

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和认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土地登记和认定的真实、准确和公正。

最后,法律应完善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机制。

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赋予解决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职责,提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三、社会角度社会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参与主体,社会应加强自身的土地权属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参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首先,社会应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监督和维权。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公众应积极参与,提供线索和证据,监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过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社会应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宣传和教育。

土地确权常用法律规定(3篇)

土地确权常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关于土地确权常用的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土地所有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动、所有权争议等。

三、土地使用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土地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动、使用权争议等。

四、土地承包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承包权的取得、承包权的变更、承包权的终止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承包权登记、承包权变动、承包权争议等。

五、土地权属争议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资源导刊 2014/10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随着我国土地数量的逐渐减少,土地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

土地联系着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民以食为天”“一切食物为地产”,这些说法充分说明了土地是物质生活的来源和基础。

基层法院受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透明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给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现状就目前出现的农村土地争议案件而言,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方面,重点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农村权属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凡是农村村民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纠纷,都应该由乡镇政府解决。

但是根据农村现状,凡是长达几年没有解决的纠纷,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上级责任角度看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处理机关不作为;二是有作为,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所谓“不作为”就是互相推诿扯皮,像踢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没有人当正事办,让当事人白跑腿,使当事人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

所谓 “不按程序处理”,就是没有按法律规定的办法和途径处理纠纷,有的虽然也进行了处理,但是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因此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非常重要。

法律不但规定了处理的权限, 而且规定了处理的方式方法。

不按程序处理的后果只有两个: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处理的决定也无效,最终使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不可,总比久拖不决,让群众告政府不作为要好得多。

三、应注意的问题(一)注意法律文书的区别。

解决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如果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而是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下达的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可以完全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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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土地权属的确定及争议的解决
周次:第周教学时数:4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 理解土地的所有和使用权的内涵。

2. 掌握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二、教学的重点及难点:
1. 掌握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三、教学手段与方法:
讲解+多媒体教学辅助教学
四、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节土地权属概述
土地权属一般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之统称。

有人称土地权属为土地的产权或土地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收益和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反映在所有权上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亦称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

国家是国有土地惟一的、统一的所有者。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所谓农民集体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集体成员应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2.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3.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交土地使用人使用,由土地使用人取得长期或者有期限的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出让、入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四种。

1.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
3.入股土地使用权
4.租赁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企事业非农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三类用地。

三、土地他项权利
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称为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抵押权
(二)出租权
(三)地役权
(四)耕作权
(五)空中和地下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农民集体或其代表即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或者承担有关义务,从而取得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使用农业生产用地的主要形式,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
土地承包合同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也叫发包人,它是法定的,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国有农场。

承包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对于集体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农民集体内部村民,国有土地承包人一般指农场工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
2.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签订承包合同
3.承包给农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三)承包经营期限和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
一、土地权属确定的内容
土地权属确定,简称确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确权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一)土地权属确定原则
土地权属确定的中心内容是确认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

1.依法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
3.土地使用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二)土地权属确定方法
1.集体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
4.关于与确定土地权属有关的几个问题的处理
(1)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特殊区域部门管理权的关系(3)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
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

三、土地权属的确定
土地权属的确定包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等。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三)三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2.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五)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具体的说,土地权属争议也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权属争议也称土地纠纷。

土地侵权案件一般是指一方已经进行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证书的土地,其他人以各种理由和各种形式占有或者进行干扰,影响权利人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
(一)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特征
(二)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的起因
(三)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的时间
(四)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三、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一)协商解决
(二)由人民政府处理
1.申请
2.受理
3.调查、取证
4.调节
5.报人民政府处理
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
(一)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3.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地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1.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3.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四)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1.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国务院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五、思考练习
1.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哪些形式?
2.在确认土地权属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3.如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权属争议有哪些类型?
5.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六、参考资料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秋兵,土地资源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4.倪杰,管理学原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叶文虎,环境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七、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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