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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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类型,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3、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5、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是有效的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3.欠缺代理权。[代理权的欠缺原因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授予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3)超越代理权。(4)代理权消灭]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定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表面上有足以使第三人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被代理人有授权的表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交付文件给行为人。3.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文件。

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效代理相同的效力,即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期限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定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计算方法: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定义:

物权法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对物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二)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公信原则,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不相符合,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作用力与保障力。也就是法律为物权人提供的行使物权的保障力。

(一)支配效力,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二)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是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数卖。二是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债权受偿的效力。(四)物权请求权效力,1.含义: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1)物之返还请求权,物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物以排除妨害的权利。(返还原物、孳息、取回自有物、是否承担返还原物的费用和赔偿损失视无权占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而定)

(2)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受到占有以外方式的侵害或物权行使受到妨碍时发生的权利人请求排除的权利。例如把车辆停在他人门前,妨碍他人进出。

(3)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虽未受到现实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发生的权利。例如,在自己院子挖前邻居家地基对其房屋造成的危险,前邻居有请求预防损害发生的权利。

动产交付的形式:

(1)现实的交付,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可以采用委托交付与拟制交付。前者主要包括代办托运和邮寄,后者主要包括交付仓单,提单等。(2)观念上的交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而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②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③占有改定。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 4.发现埋葬物和隐藏物。埋葬物是指藏附于土地中的财产。隐藏物是指隐匿于土地之外的其他包藏物中的财产。5.拾得遗失物。6.无人继承的财产。7.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8.添附。(二)继受取得

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

善意取得

一、定义: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情形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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