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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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研究题目:持有型犯罪的影响与如何加强管理
研究背景: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日益严重的犯罪类型,包括贩毒、走私、非法持有武器等。
此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持有型犯罪,需要深入了解其影响以及如何加强管理。
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旨在探究持有型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了解其特点、成因和灾害,探究如何有效打击持有型犯罪,加强法律监管,提高社会安全和稳定。
研究内容:
1. 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2. 持有型犯罪的影响:对个人、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影响
3. 持有型犯罪的成因和灾害:探究产生持有型犯罪的社会原因和成本
4. 如何有效打击持有型犯罪:强化执法力度,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 如何加强监管:加强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监督能力
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深入了解持有型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有效打击和管理持有型犯罪的策略。
预期结果:
本次研究将深入分析持有型犯罪的成因、特点和灾害,提出有效打击和管理持有型犯罪的策略和措施,为提升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持有型犯罪“持有”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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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持有”之探析【摘要】: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界备受关注。
持有本质上是危害行为,在形式上属于作为。
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明知为必要。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过原则。
考虑到持有型犯罪的特殊不法、罪责内涵及可罚性,应当客观评价持有型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及实践。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持有;性质;归属一、”持有”的内涵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非法持有违禁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
”持有”具有如下特征:1、持有具有非法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或许可,任何人不具备持有违禁物品的合法身份和手续而持有的,都属非法。
2、持有的对象具有法定性,即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违禁物品。
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如枪支、弹药、毒品、假币、国家绝密文件、危险物品等具有不同于其他物品的非交易性、管制性和危险性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类药品的制造、供应、使用、管理等都有特殊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拥有或者使用。
3、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只有在不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前提下,才可认定为持有型犯罪。
4、持有违禁物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等等。
”持有”的表现形式多样,如携带、私藏、寄存、委托他人保管、夹带放置在交通工具、居室院落等地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持有,只要体现行为人事实上对违禁品的支配或者控制,都可认定为持有。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78条规定”乞丐或流氓所持有的一件或几件物品价值超过一百法郎而不能证明其物品的来历者,依第276条的规定处罚”,该法第276条规定了诈术行乞或联合行乞罪,刑罚为六个月至二年监禁。
刑法分论论文-论持有型犯罪
![刑法分论论文-论持有型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3dd9125883d049649a6658a3.png)
论持有型犯罪摘要: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涉及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犯罪,除了我国大陆地区之外,德国刑法典、瑞士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典的草拟和完善过程中,诸多学者将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关于持有型犯罪的学说引入我国,促进了我国对持有型犯罪认识的深化。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构成的犯罪构成,它因其独特的罪状表述方式和罪名证明过程呈现出与传统刑法理论不太相融合的态势。
由于持有型犯罪在构成要件和诉讼证明上有独特的特征,涉及到大量的刑法基础理论问题,并且与传统刑法理论存在冲突,传统刑法理论难以对其作出圆满合理的解释,探讨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诸多前人的理论成果,通过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阐释,并试图对持有型犯罪概念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探讨,希望对持有型犯罪的性质能得出较为透彻的见解。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概念、状态、行为、人类要认识事物总要从探索事物的概念出发,研究持有型犯罪也不例外。
若想深刻完全的理解持有型犯罪,必须首先理清其概念。
持有型犯罪在国外刑法中早有规定,一般认为,近代刑法最早使用“持有”规定犯罪的立法是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278条规定:“乞丐、游民持有价额超过一珐琅之物品而不能证实其来源者,处第276条之刑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
[1]近代,各国都对持有型犯罪加以规定。
美国对“持有”行为的规定为:“如果持有人有意思的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2]德国刑法典第149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通过制作,为自己或者他人弄到、出卖、保管或者转让他人锌板模型、活字、字版、版片、铸模或者类似的按其性质适合与实施该行为的设备的,处……”;第27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不真实的或被伪造的官方证明或者包含有第271条和第348条所标明种类的虚假的记载的官方证明,以使未在法律交往中进行欺骗而使用成为可能的意图是自己或者他人获[1]刘士心:《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新叹》,《南开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2期,第116页。
持有型犯罪研究
![持有型犯罪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ad3852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64.png)
持有型犯罪的 预防:加强法 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提高公 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执法力度, 打击持有型犯
罪行为。
主体要件
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主体必须具有犯罪故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主体必须具有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
犯罪意图: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意图,即行为人明知其持有物品为犯罪工具或赃物, 仍故意持有。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持有 型犯罪
国际经验与借鉴
国际立法趋势: 加强对持有型 犯罪的打击力
度
立法模式:借 鉴其他国家的 立法经验,如 美国、英国等
立法内容:包 括持有型犯罪 的定义、处罚
标准等立法ຫໍສະໝຸດ 果:分 析其他国家立 法后的效果, 如犯罪率下降、 社会治安改善
等
06
持有型犯罪的预防与治 理
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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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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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持有型犯罪的 司法认定
02
持有型犯罪概 述
05
持有型犯罪的 立法完善
03
持有型犯罪的 构成要件
06
持有型犯罪的 预防与治理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持有型犯罪概述
定义与特征
持有型犯罪:指 持有非法物品或 进行非法活动的 行为
特征:隐蔽性强, 不易被发现
危害性:对社会 安全和公共秩序 造成威胁
法律制裁:持有 型犯罪通常受到 严厉的法律制裁
分类与类型
持有型犯罪的定义:指持有某种物品或工具,以备实施犯罪的行为
工作研究:对持有型犯罪的思考
![工作研究:对持有型犯罪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aadfd661711cc7931b716de.png)
工作研究:对持有型犯罪的思考持有型犯罪是犯罪客观要件为持有的一类犯罪形态。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研究其属性、主客观要件固然重要,但作为刑法分则中的内容,它涉及到刑法中的八项罪名,既是犯罪,必然要对其定罪,因持有型犯罪有它的特殊性,其据何定罪就成为本文的关注点。
试从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入手研究持有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持有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因而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已经再次为我国刑事立法所确认。
但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远未形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拟就持有型犯罪概念、中外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与其特征以及持有型犯罪的处罚等问题,略述已见,以求教于大家。
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目前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所下定义基本一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第一种:“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购买、携带、藏匿、保管、借用或其他方式持有管制物品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持有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上述前三种观点的相同点是都将违反法律法规而持有国家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视为该类犯罪的核心。
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将持有管制物品的不法状态视为处罚的依据;第二种观点则表达了只有依照刑法规定而给予了刑罚处罚的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行为,才是犯罪;而第三种观点则是认为只要是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行为就是犯罪。
而第四种观点中对持有物规定的范围较为宽泛,是“特定物品”。
简单来说,持有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或控制,只要存在这种控制支配关系就是持有,例如:携带、藏匿、占有等,虽在法条中不含有“持有”二字,但其实质仍为持有型犯罪。
关于持有型犯罪问题的思考
![关于持有型犯罪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f4124210066f5335a8121ad.png)
关于持有型犯罪问题的思考一、案例及衍生问题(一)案例2010年7月,陈某计划持枪抢劫。
7月中旬,陈某以打猎为名,托其弟陈某某找熟人购买一支双管猎枪。
陈某某到某市买回猎枪。
因陈某在外地未归,陈某某叫其妻弟包某将枪存放在包某的房间内。
两日后,公安民警传讯包某调查其参与盗窃作案的事情,包某的妻子林某心中惧怕,私自从房间取出猎枪,走到村中一高山处,将枪丢落山崖。
后公安民警到山下提取枪支时,发现枪支已被摔坏损毁。
(二)问题1.陈某未取到猎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陈某某仅是帮买猎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3.包某仅是简单的存放,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三)衍生问题1.如陈某取到猎枪进行抢劫,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抢劫罪两罪并罚还是单以抢劫罪论处?2.如陈某某是直接到包某处将枪存放在包某处,将事情告知在外旅游的包某,包某同意。
三天后陈某某又到包某处将枪取回,此种情况下,包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3.如果包某并未知道陈某某将猎枪藏于其家中,其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4.如陈某某买到的是假枪,却误以为是真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上问题,笔者将会在下文对持有型犯罪的剖析中一一解读并作个人之答。
二、持有型犯罪思考(一)持有型犯罪内涵思考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持有”,新华字典及辞海均将它解释为”掌管、保有”一义,指掌管有某物或保有某物,明显地文义上倾向于对物品的实际掌有状态,倾向于有形的控制。
有形控制指可根据表面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占有该物。
而在英语的法律词汇中,“持有”(Possession)一词与“占有”一词同义,都有“支配、控制、保持”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不同于国文意义上的持有,不仅仅指行为人对物的有形控制,还包括行为人对物的无形控制。
无形控制指对物的无形支配,从表面现象看,行为人并没直接占有特定物,但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行为人仍然对物品具有支配、控制能力,行为人可以通过其他人或其他途径而间接地使用、影响特定物,无形控制多指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存在一定空间间隔但依然存在支配、控制能力的情形。
略论持有及持有犯
![略论持有及持有犯](https://img.taocdn.com/s3/m/38927b08c5da50e2524d7fdf.png)
内容提要:持有及持有犯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之一。
我国在1997修订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少的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等。
对于该罪,众说纷纭。
,未能达到共识。
在此,笔者略谈此问题。
关键词:持有、持有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以“持有”作为罪名的犯罪,简称“持有型犯罪”。
例如,非法持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等等。
其中,“持有”是“持有型犯罪”的核心,如何理解持有及其归属,如何理解持有型犯罪等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争论不休,未达共识。
我国应该更加使“持有型犯罪”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其立法。
一、持有的概念持有应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和刑法意义上的。
一般意义上的持有,是指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换言之就是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和控制力。
其中,“持”是拿着、握着;“有”是存在的意思。
在绝大多数场合,实际都大指携带在身。
而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则各有其说。
有人认为,持有是指在客观表现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物的支配能力的状态。
(饶景东,“论持有型犯罪”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也有人认为,持有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的行为。
(于英君、张志勇“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法学》1996年第5期)还有人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装配或控制的行为。
(陈兴良《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版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91)笔者认为,在给持有下定义前,应当弄清楚持有的法律性质,即持有究竟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状态。
刑法中的行为是指危害行为,即要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张明楷《刑法学》2003年第2 版法律出版社p149)刑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据此可推出,犯罪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以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持有型犯罪已被刑法所规定,则已表明“持有”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认定疑难问题探究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认定疑难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548b94a158f5f61fb73666c2.png)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认定疑难问题探究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类具有特殊性质与品格的新型犯罪,引发了学术界广泛、深刻而激烈的学术纷争,并且相关的争论尚在进行之中。
无论在理论上该类罪最终将会获得怎样的定位与评价,至少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罪的构成、罪间界限、罪的形态以及罪的个数等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它直接关涉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与实践部门的司法操作。
本文将着力以持有型犯罪的罪数认定问题为着眼点展开深入的探讨与论述。
概括地说,持有型犯罪以行为人对于特定物品的认许,即在确知或可推知的主观心态下,持续保持对刑法禁止之物的控制或支配状态作为构罪本质。
从外观上来看,行为人与物之间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之中。
司法机关所面对的这种静止状态,可能直接据此定持有罪是妥当的,也可能恰恰背离了立法本意,形成错案。
因为这种静止状态通常会是行为人实施其他非持有类犯罪的一个中间或者终结环节,此时到底应认定为持有罪与它罪的数罪形态还是直接认定为它罪的特殊一罪形态,这就是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理论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本文拟就以下几个相关问题分别阐述。
一、持有型犯罪与它罪的预备形态通观我国现行刑法法规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该类罪总是以相同的犯罪对象在各该条款或在前后有关条款中形成一个上下有衔接关系的罪名群,如第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同条款中可分化出来的另一个选择性罪名非法私藏枪支罪,与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与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罪等,第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与347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
这种法条设置体现了立法者密化保护网络的立法愿望,要将行为人的连贯性行为分段、无遗漏地评价和惩处。
但从法条更多时候设定为选择性罪名这一点来看,立法者是不主张数罪并罚的,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系列行为如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也只以一罪论。
正是追循着这个立法初衷,我们挖掘一下,如果我们可以证实,行为人对某刑法禁止之物形成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即持有某物,正是为了进行下一步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如持有枪支就是为了邮寄时,此时,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似乎已完全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认定其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预备形态)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无论如何是不合适的,是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持有”的法律性质辨析
![“持有”的法律性质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be6a102d192e45361066f558.png)
“持有”的法律性质辨析【摘要】持有型犯罪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其中包含的理论争议颇多,其中对持有型犯罪行为性质的辨析上成为争议的焦点。
以“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为内容的传统犯罪行为理论遭遇挑战,“第三种行为方式”理论异军突起,独树一帜,但仍遭到诸多争议和挑战。
本文采用语义词源分析法、比较法学方法和法理价值分析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在法理的瀚海中窥见一丝真理的光芒。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持有;行为方式;事实状态持有型犯罪是指一类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是指行为人持有国家规定的某种违禁物品或“非法的”持有某些合法物品,从而对人民的安全、社会的安定、国家、集体及公民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的威胁的一种犯罪类型。
持有型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对特定物品的“持有”、以及持有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持有型犯罪的危害性是“持有”行为的入罪产生了正当性基础,但“持有”同时具有动态的开端的静态的时间上的延续。
这种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使对它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判断变得及其复杂,对打击犯罪造成了一定难度。
为了不断完善刑法的保护功能,严密刑事法网,使一切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和适当的处罚,法理界对持有型犯罪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其行为方式,犯罪构成,责任形式以及立法方面,其中对其行为方式的界定是持有型犯罪理论争议的难点和核心。
本文通过对前人观点的学习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来探讨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持有型犯罪独特的行为方式——持有作为对一类犯罪的共同概括,“持有”行为是持有型犯罪最主要的特征,对“持有”性质的法律界定有利于类罪的研究和个案的分析,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罪责和量刑等级划分问题。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中的犯罪行为方式理论根据传统的犯罪行为方式理论,犯罪行为只能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
这一划分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出发,将所有的犯罪行为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以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为目的的动机出发的作为行为。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7226b5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55.png)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持有型犯罪的研究
摘要:
本研究将对持有型犯罪进行探讨。
持有型犯罪是指持有或拥有非法物品或文件,包括毒品、非法武器、赃物、假证件等,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些非法
物品和文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于持有者本身也有潜在的风险和影响。
本研究将通过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分析持有型犯罪的定义、种类、危害以及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别。
2. 持有型犯罪的成因和影响。
借助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剖析持有型犯罪的成因和影响因素,探讨持有型犯罪者的心理、行为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特征。
3. 持有型犯罪的预防和管理。
基于运用科技手段、法律制度和社会教育等措施,探讨持有型犯罪的预防和管理实践和政策,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支持。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研究持有型犯罪的本质,揭示其成因、危害和防控策略,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和研究者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
同时,本研究也有助于提高公众
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促进公共安全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https://img.taocdn.com/s3/m/5f90092216fc700abb68fcce.png)
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刑事案件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国双司法大数据中心利用其专属的文书解析技术,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X年至201X 年间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得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由201X年的76件激增到201X年的359件、201X年的421件以及201X年的437件,且其中80%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将其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用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众多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在个人信息侵犯行为规范层面治理的对策研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无行为则无刑罚”,行为要素的实质判断作为不法层面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前提阶段,在个人信息犯罪的初步认定环节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分别针对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主体认定、危害程度的细化规定以及窃取手段的严苛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评价。
201X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购买、收受纳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行为。
至此,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行为模式存在“刺探型”“交易型”“泄露型”以及“利用型”四种类型化概念。
但是,在现有理论探讨中,逐渐出现将“持有个人信息”的情形千篇一律地认定为“持有型”侵犯行为的观点,且该观点呈现出扩大化发展趋势。
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他人信息的实际支配起着关键性作用的行为,并且此种行为具备实质刑事违法性评价可能性的特质。
为强化刑法实质正义观以及人权保障最大化价值,刑事司法者应当慎重对待个人信息犯罪中的“持有行为”,切不可囫囵吞枣,一概而论地将其同等化视之。
有鉴于此,审慎对待个人信息犯罪的“持有行为”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认定:首先,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理应具有规范的实质违法性。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都应当遵照刑法立法的文本规定。
对于刑法规范的形式化认定,应当将其限定为文本对接工作的第一步,持有行为的本质认定环节还在于规范的实质违法性认定。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汇总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07fea31f10661ed9ad51f3ff.png)
一、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持有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法定违禁品的行为,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持有”在客观上表现为占有、携带、藏匿、拥有等行为。
持有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着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持有从本质上说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一种支配力、控制力,但又无须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控制之下,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
即使物品与行为人的人身或住所等分离,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为人所支配、控制,也构成持有。
有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那些对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害或危险性的物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方面特定物品。
如枪支、弹药等。
二是具有危害、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方面的特定物品,如假币等。
三是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特定物品,如国家机密、绝密文件、资料、毒品等。
四是妨害公务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物品,如非法所得的巨额财产。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八种持有型犯罪,即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52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持有型犯罪。
仅仅持有某类特定物品,就会构成犯罪,这些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根据和意义何在?单纯的持有行为所保持的状态或事实,从其本身来评价,即不会侵害他人,也不会损害社会,然而,从持有的对象来看,某些物品本身具有“恶”的属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或者持有对象本身就是违法之物(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在法律上属于非法财产),持有这些特定的物品蕴含着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经济管理等秩序的侵害。
论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及刑法评价
![论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及刑法评价](https://img.taocdn.com/s3/m/08df561ee45c3b3566ec8b00.png)
论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及刑法评价作者:赵肖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
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抽象危险犯轻刑化作者简介:赵肖童,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63-02一、持有型犯罪概述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形成了花样繁多的看法,但始终没有产生较有影响力的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持有型犯罪是指“以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持有国家秘密、巨额非法所得以及因持有其他管制物品、危险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为主要特征的犯罪。
”亦有学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某种不法状态客观存在该不法状态在现象上又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主体,因而引起该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等等。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假币罪,第28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5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
持有型犯罪究竟包括哪些犯罪類型,国内外学界有争议。
如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①,以及意大利刑法典第707条、708条关于有特定犯罪记录的人持有变造、伪造,并不能说明用途的钥匙、撬门入室的工具,或持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贵重物品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上述第二类行为是“作为实质预备犯规定的持有特定犯罪工具或凶器的独立犯罪构成”,一般不具有可罚性,“但在例外情况下,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需要,仍得选择性地处罚个别预备行为。
略论新《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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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新《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杨书文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1997(000)003
【摘要】与1979年《刑法》相比,新《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增设了数百个新罪名,这使得其体态更加丰盈,散发着成熟的气息。
在这些新罪名中,有几位新近从异域泊来的不速之客以其年轻的容貌与独特的行为方式而格外引人注目——这就是持有型犯罪。
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持有型犯罪,即因故意非法持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这类犯罪于本世纪诞生于《法国刑法典》,后来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所接纳,如日本、美国、新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杨书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论英美刑法中的事态——兼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J], 张殿军;张凯
2.论我国新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J], 朴宗根
3.古代中国刑法中具有现代意义的持有型犯罪考 [J], 李卫东
4.我国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J], 于晓玲
5.略论新《刑法》中的侵占罪 [J], 刘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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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持有型犯罪中“持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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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持有型犯罪中“持有”的性质作者:时佳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关系着国家、社会、人民的最根本的利益。
一旦触犯刑法,就会承担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国家对于刑法的适用是十分谨慎的。
持有型犯罪通常涉及到违禁品,特别是一些危险物品,危害是严重的,所以必须由刑法对此进行严格规定,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弥补周密结合,最大程度的打击此类犯罪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研究持有型犯罪,主要是从讨论持有行为的性质、内涵等问题入手,重点在于持有的性质。
关键词:持有;持有型犯罪;作为;不作为一、持有型犯罪的演进持有型犯罪在我国古代便存在,最远可追溯至秦朝时期“焚书坑儒”的典故。
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下令:“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诸守,尉烧之……令三十日不烧,黔为城旦……”这个法条在当时被称为“私藏诗书罪”,也是我国持有型犯罪的发源地,是根据史料记载的我国最早明文规定的持有型犯罪。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法制逐渐健全,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中,其中唐朝时期是最为典型的,如唐代《擅兴律》中规定的私有禁兵器罪、《职制律》中规定的私藏天文仪器罪、《赋盗律》中规定的私有袄书罪等等。
追溯我国刑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刑法对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深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呈现了从单一向多元方向的发展。
1979年我国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当中明确规定了私藏枪支、弹药罪,继而发展到1997年的《刑法》,采用了分散逐条规定的方式将持有型犯罪归纳其中,至此,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已经成熟,并且正逐步提高。
二、持有的性质持有的性质是目前理论学界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性质主要是从状态还是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那么持有究竟是行为还是状态,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理论学界主要存在状态说、状态行为说和行为说三种观点。
1.行为说刑法领域的行为,也称为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一)
![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一)](https://img.taocdn.com/s3/m/4532d968f7ec4afe05a1df1e.png)
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一)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何谓持有型犯罪,理论界的看法不尽相同。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持有的某些特定物品在事实上处于支配或者控制状态,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一类犯罪行为”。
○2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即因故意非法持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3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5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他们从不同角度给持有型犯罪下了定义,但是他们也都存在着不足:其一、他们在给这类罪下定义时,均使用了“持有”二字,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
其二,他们都缺少了持有型犯罪自己特有的一个特点,即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
据此,要正确界定持有型犯罪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为违法。
即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第二、对象特定。
即行为人持有的物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的;第三、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换句话说,无法证明是为其他犯罪而非法持有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
根据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持有型犯罪,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犯罪客体。
持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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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持有型犯罪
[摘要]持有型犯罪作为刑法中一类特殊的按照行为方式规定的犯罪,关于该类犯罪的认定一直是刑法学界热议的问题。
文章通过介绍持有型犯罪主客观上的特殊性,立法论上的意义,揭示了持有型犯罪被惩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严格责任说;双重法定性
一、持有型犯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意义
持有型犯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刑法上的罪名,由于它不是普遍按照犯罪客体所进行的分类,而是依照行为方式的特点所划分出来的一类犯罪。
具体说来,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持续地支配或者控制某种物品,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有关持有型犯罪最早的立法见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也就是后人所称的“拿破仑刑法典”。
如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都规定有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典型的如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
持有型犯罪界定关键在于“持有”行为的认定,学者们一致认为这一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行为人对财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与控制。
立法者们事先将“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严密法网的同时也能行之有效的打击犯罪,体现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
二、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特征
一般说来,对于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严格责任说,其二是故意说。
严格责任说是指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是严格责任的要求,即对这类犯罪没有具体犯罪心态的要求,不管此前行为人是多么小心,在道德的层面多么无辜,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结果,就构成了犯罪。
严格责任说起源于英美法,简单说就是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强求主观要件,因为主观的故意或者过失可能很难被证明,但是只要行为或者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严格责任说是为了避免因为行为人主观方面难以证明,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此种做法虽然有可能侵害到无辜者,但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
故意说是指持有型犯罪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笔者主张持有型犯罪采用“故意说”,因为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罪过”始终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持有型犯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1.同普通犯罪一样,持有型犯罪也要求行为的非法性。
“持有”的非法,是认定该罪的关键,即持有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不合法的身份或者其他条件,不该由其支配或者控制,但事实上或法律上支配或者控制了某种财物。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就是因为以不合法的程序实际占有的违禁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2.持有型犯罪的特殊就在于其构成上的双重法定性。
一般的犯罪只要行为满足刑法的规定就可构成,而持有型犯罪不仅要行为上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且犯罪对象也要满足刑法的规定。
如“持有假币罪”就必须要满足“假币”这个条件。
3.持有的行为具有静态性及可转换性。
持有行为的静态性是指行为人占有某种财物后,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的状态,但这并非是最后的行为状态,只要行为
人想,就可以随时转化成动态。
例如非法持有假币的行为,有可能变成使用假币的行为。
4.犯罪对象的特定性。
我们可以看出,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很狭窄的,一般都是属于特定的管制物品,会对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如危害公共安全的枪支弹药、毒品,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假币等。
而这类犯罪的客体也正是侵害了这种特定的管制关系。
四、惩罚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
刑法是约束和限制人们行为自由的法律,其中任何条款的设置都是很慎重的。
我们看到持有型犯罪除了“持有”行为触犯刑法外,并没有发生其它任何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从刑法的意义上,除了“持有”外,什么也没有发生。
那关于惩罚持有型犯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笔者认为原因有二:
1.相对静止的持有行为具有随时可转化的特性。
虽然外部世界没有因为持有人的消极的身体动静而受到任何的改变,或者产生某种实际的侵害,但由于这种相对的静止并不是持有人最终的行为,这样的事先占有行为随时都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的更大的危险。
所以说,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在预防和堵截可能即将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遏制犯罪于萌芽。
2.在实践中,有时候涉及某些犯罪,对行为人持有之前和之后的行为都难以取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重要事实的来龙去脉无法查清和证明,又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有其它犯罪的发生,那么司法机关只需证明犯罪人故意非法持有某种财物,行为人也将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所以对持有型犯罪的的刑事处罚可以避免放纵犯罪,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严密刑事法律网络。
[参考文献]
[1]陈正云.持有型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邓斌.持有犯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3]陈正云.持有型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赵秉志.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4 .
[5]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