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路政管理总队:
《〈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废止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止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废止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日。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车辆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方便广大车主了解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我们特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辆分类。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车辆主要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大型车。
其中,小型车包括轿车、客车、微型货车等,大型车包括货车、挂车等,特大型车主要指超限超载车辆。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
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目前江西省内的高速公路采用的是按公里计费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普通小型车在江西省内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不同路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以实际通行时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准。
2. 大型车。
大型车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小型车来说会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大型车的车辆尺寸和载重量不同。
一般情况下,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车辆的轴数、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也需要以实际通行时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准。
3. 特大型车。
特大型车主要指超限超载的车辆,对于这类车辆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车辆的超限超载情况和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同时,对于特大型车的通行还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三、支付方式。
目前,江西省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收费两种方式。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车辆安装了ETC 电子标签后,可以直接通过ETC车道进行收费,无需停车交费。
而人工收费则是指车辆需要在收费站停车交费,现金支付或刷卡支付均可。
四、注意事项。
在行驶江西高速公路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首先,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其次,要及时了解各路段的收费标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最后,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通行顺利。
总结。
以上就是关于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行驶高速公路时,车主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通行顺利。
江西高速超速罚款标准

江西高速超速罚款标准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然而,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超速现象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江西省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超速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超速行为,江西省采取的是浮动罚款标准。
具体来说,超速的罚款标准是根据车辆超速的速度大小而定的。
一般来说,超速在10%以内的,罚款标准较低;而超速在10%以上的,罚款标准则相对较高。
这种浮动罚款标准的设定,一方面能够对超速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另一方面也能够对超速行为做出合理的惩罚。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罚款标准也是不同的。
在江西省,对于普通小型车辆的超速行为,罚款标准相对较低;而对于大型车辆、客车等超速行为,罚款标准则相对较高。
这样的差异化罚款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特点,也更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江西省对于多次超速的累积处罚也是比较严格的。
一旦车辆多次被查处超速行为,不仅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罚款,还可能会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比如吊销驾驶证等。
这种多次超速的累积处罚制度,能够更好地震慑超速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对于超速行为的处罚,江西省也注重了公平和透明。
在处罚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依规对超速行为进行查处,对于罚款标准、处罚程序等都会进行公开透明。
这样可以保障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高速超速行为的罚款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
通过浮动罚款标准、差异化罚款标准、多次超速的累积处罚以及公平透明的处罚程序,能够更有效地打击超速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赣府厅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6日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6〕1290号)和《江西省公路条例》,全面理顺普通公路管养事权,加快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系,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全面理顺全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为目标,深化普通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十三五”普通公路发展,提高普通公路养护效能,切实提升普通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形成与“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目标相适应的江西公路交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7年9月底前,全面理顺普通公路管养事权,实现普通国省道原则上由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管养,农村公路由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管养,普通公路穿越城区(不含乡镇)且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路段由当地政府市政道路部门负责管养,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当地县级政府明确管养部门,基本形成管养层级清晰、责权匹配、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普通公路管养体系。
三、事权理顺范围本次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范围为各设区市交通局管养的普通国省道、各设区市公路局管养的农村公路、穿越城区的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等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的理顺。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第五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江西省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其所属的公路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事务性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与公路路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且在不同的路段收取相应的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客车等),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在江西省境内,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一般是每个档次按照不同的行驶里程收取相应的费用。
同时,对于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是根据路段的等级和通行情况来确定的。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收费标准也是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在江西省境内,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是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行驶里程来计算收费。
同时,对于超限超载的大型车辆,还会根据超载的情况对其进行额外罚款。
除了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外,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比如,对于ETC用户和非ETC用户,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ETC用户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而非ETC用户则需要按照普通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对于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过路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通过电子收费系统或人工收费站进行支付。
同时,在特定的节假日或者特殊天气情况下,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总的来说,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其他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通行过程中,驾驶员需要根据自己的车辆类型和行驶路线来了解具体的收费情况,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按时、按量地支付过路费。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畅通。
综上所述,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驾驶员才能避免因为不了解收费标准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确保自己的通行顺利和安全。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在江西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旨在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我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
一般来说,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三类。
小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和轻型货车等,大型车辆包括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特种车辆包括挂车、拖拉机等。
而行驶里程则是按照实际行驶的公里数来计费,通常以每公里多少元为单位。
其次,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小型车辆为例,按照不同车型和行驶里程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小型客车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货车和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此外,根据高速公路的等级和路段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
比如,节假日和特殊天气情况下,可能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户,还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车辆使用ETC系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最后,需要提醒驾驶员的是,在使用高速公路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行驶的路程和车辆类型,合理选择支付方式,避免因误操作或者违规行为而导致额外的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特殊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驾驶员在使用高速公路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驾驶员对收费标准的认知度,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办:《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
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交通信息网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除特定称谓外,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养护计划管理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工作,综合平衡、审定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编报的建议计划,负责上报国家专项建议计划。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各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根据全省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交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及旅游公路、国防公路。
并根据养护生产的经常性、预防性、季节性、突发性等因素,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有关交通、公路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计划下达单位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江西高速收费标准。
江西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网密集,为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江西省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收费标准。
一、车辆分类。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车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客车、货车、三轮车、摩托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二、收费标准。
1.客车收费标准。
客车主要包括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
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小型客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中型客车为每公里0.6元,大型客车为每公里0.7元。
同时,根据车辆的不同载客量和车型,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2.货车收费标准。
货车按照吨位和车型进行分类,不同的货车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小型货车每公里收费为1元,中型货车为1.2元,大型货车为1.5元。
同时,根据超载情况,将进行相应的加收费用。
3.摩托车、三轮车收费标准。
摩托车和三轮车按照车型和排量进行分类收费,一般为每公里0.3元至0.5元不等。
三、特殊车辆免费政策。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可以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可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四、支付方式。
目前,江西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也可以采用现金、银行卡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江西省高速公路还支持手机支付、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方便车辆通行。
五、收费站设置。
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同时也设置了服务区和加油站,方便车辆的通行和补给。
六、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交通发展和经济情况的变化。
综上所述,江西高速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距离、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缴纳通行费用,共同维护好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6日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基本信息条例名称: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通过时间: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编辑本段条例条款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修复。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协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江西省公路条例_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_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发布时间:202X-11-22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现代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逐步升级,公路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通道,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下文是江西省公路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公路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赣府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2003年1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我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赣州市、抚州市暂按试点方案执行)。
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的要求,在赣州市、抚州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分级管理,有效调控,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起一个既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参与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又继续有效发挥省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三下放、两不变、一分成。
三下放,即公路分局人、财、物整体下放,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权下放,公路建设既有债务下放,两不变,即交通稽征体制维持不变,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一分成,即公路规费按确定的比例分成,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还贷等。
二、改革公路行政管理体制(一)将目前省属的各公路分局及其所辖各市、县(区)公路段和直属单位成建制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保持原行政级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业务上接受省公路部门的行业管理。
地方公路管理体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并按精简、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公路部部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养护、建设施工社会化,设计、监理事业单位企业化,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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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条例名称: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
编辑本段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
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修复。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协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缴纳补偿费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还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条新建、改建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或者穿越高速公路的涵洞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
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米,总的跨度不得少于高速公路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
需要在高速公路埋设地下管道、管线的,其深度不得少于1米。
因施工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外缘以外30米为建筑控制区,应当设置标志、标桩。
在建筑控制区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动标志、标桩。
第十二条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口外100米范围内,严禁采石、挖砂、取土和从事其他任何妨碍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畅通的活动。
严禁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可能危及路基和车辆行驶安全的爆破作业。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影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紧急防汛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十四条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二)收费不给有效足额票据;
(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
(四)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五)刁难、勒索司机或者乘客;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除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严重危害高速公路管理秩序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
(二)擅自修建或者未按规定标准修建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涵洞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的;
(二)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影响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应
缴的通行费外,加收2倍应缴票款;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查处的,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地点强制其停车,接受查处后方可驶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查处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地点强制其停车,接受查处后方可驶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或者检举、揭发,主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检举、揭发者。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有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二)高速公路用地: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内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照明设施、专用房屋、收费设施、检测设施、监控设施、交通工程设施、标志、标桩、标线、防护构造物、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测桩、里
程碑、绿化林木等。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