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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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以及保障政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而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则是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以及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

合理、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有效的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1. 立案阶段行政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后,需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复核等程序,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审查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3. 履行阶段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处罚决定中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这包括支付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

行政机关也应监督和跟踪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救济途径救济途径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采取的合法手段寻求申辩或重新审查的途径。

主要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就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人需提交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受理条件、起诉期限和诉讼程序等。

三、行政处罚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不断完善和改革,力求更加合理和公正。

行政救济法律案例(3篇)

行政救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市某区居民,从事养殖业。

2018年6月,张某在其养殖场内进行生猪养殖。

同年8月,某市环保局在对该区域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张某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包括粪便处理不当、废水排放超标等。

环保局遂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自己养殖场并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于是,张某向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过程:某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显示其养殖场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2. 养殖场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3. 当地居民对养殖场环境问题的评价。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过程:张某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张某再次提交了其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辩称其养殖场已达到环保要求,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判决维持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3. 行政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环境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本案中,张某的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救济法案例

行政救济法案例

行政救济法案例老张在自家院子里盖了个小棚子,他想着就是放点杂物,遮遮雨。

可没想到,这小棚子给他惹了大麻烦。

一、行政处罚下达。

有一天,城管部门的人来了,说老张这棚子属于违建,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手续。

然后就给老张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他在十天之内自行拆除,要是不拆,城管部门就要来强拆,而且还得交一笔罚款。

老张一听就急了,这棚子盖都盖了,而且他觉得自己也没碍着谁啊,怎么就违建了呢?二、老张的不服与救济途径思考。

老张觉得这事儿不合理,他就开始琢磨怎么为自己讨个说法。

他首先想到的是直接去城管部门闹一闹,可又觉得这样不太好,说不定还会给自己惹更多麻烦。

这时候,老张的儿子从城里回来,儿子读过不少书,就给老张讲,这事儿得走行政救济途径。

# (一)行政复议。

儿子说,行政复议就是找城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去评评理。

老张一听觉得有道理,就开始准备材料去申请行政复议。

他把自己盖棚子的原因、盖棚子的过程,还有他认为这棚子不影响别人的一些证据都整理了出来,比如邻居们写的证明,说这棚子没有挡住他们的光线之类的。

然后就递交给了城管部门的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收到材料后,就开始审查这个案子。

城管部门呢,也把他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拿了出来,像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说这个区域是不允许私自搭建建筑物的。

两边都有自己的说法,上级机关就得仔细权衡。

在这个过程中,老张可着急了,隔三差五就打电话问进展。

他心想,这自己的小棚子命运可就掌握在别人手里了呢。

# (二)行政诉讼(未用到但作为可能途径介绍)儿子还告诉老张,如果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像是找个更公平的大法官来裁决。

老张就很好奇,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啥区别呢?儿子就给他解释,行政复议是找政府内部解决,行政诉讼就是让法院这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而且法院会更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审查政府部门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合理。

老张似懂非懂地点点头,心想最好行政复议就能解决问题,去法院打官司感觉太麻烦了。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3、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何种行政争议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民)这是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考查重点。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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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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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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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 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 15 日内起诉,有例 外的从例外 •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 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 营者集中的行为 • 复议前置且终局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 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 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 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其后,鑫利公司需向青岛发货,许某多次找火 柴厂有关人员协商未果。鑫利公司一方强行将自 己的货物运出厂门,双方发生争执斗殴,导致火 柴厂部分物品被毁、5人轻微伤。2001年12月10 日,该市中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 决定对许某行政拘留7天。2002年2月22日,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以“寻衅滋事”为由作出了 对许某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许某对劳动教养不服, 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其作出撤销劳动 教养决定。
九、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1.复议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 申请范围的限制 2.既审查合法性,也审理合 理性 3.不仅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可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二)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1.书面审理 2.直接审理
(三)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延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复议的处理 条件符合 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
不予以受理
书面告知 具体理由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 规定 1.一般不停止执行 2.停止执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救济法的及适用范围第二条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行政救济的主体第四条行政救济的程序第二章行政诉讼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定义第六条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第七条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八条行政诉讼的申请第九条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第十条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第三章行政调解第十一条行政调解的定义第十二条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的主体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五条行政调解的效力第四章行政复议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的定义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第十八条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二十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第五章行政仲裁第二十一条行政仲裁的定义第二十二条行政仲裁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三条行政仲裁的主体第二十四条行政仲裁的程序第二十五条行政仲裁的效力第六章监察申请第二十六条监察申请的定义第二十七条监察申请的适用范围第二十八条监察申请的主体第二十九条监察申请的程序第三十条监察申请的效力第七章行政裁决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的定义第三十二条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第三十三条行政裁决的主体第三十四条行政裁决的程序第三十五条行政裁决的效力第八章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第三十六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定义第三十七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八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主体第三十九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程序第四十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效力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而向有关部门申请请求补救或解决的过程。

2.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诉讼机关提起的诉讼。

3. 行政调解:指在行政纠纷发生后,由有关行政机关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的活动。

......。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衡,是法律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

本文将探讨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概述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复议2. 行政诉讼3. 国家赔偿4. 行政赔偿5. 行政补偿6. 仲裁7. 信访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有具体的行政行为;(2)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

2. 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出复议申请;(2)受理复议申请;(3)调查取证;(4)审查决定;(5)送达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行为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裁定。

五、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1. 国家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2)侵犯公民财产权;(3)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2. 国家赔偿的程序(1)申请赔偿;(2)受理赔偿;(3)审查赔偿;(4)决定赔偿。

六、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行政法第四编行政复议

行政法第四编行政复议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 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 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 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 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 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 主权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或者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务的;
政行为合法性实现。
2. 行政法律救济的种类
行政法律 救济
申诉和控告
向地方人大 常委会申诉
向行政监察 机关控告
向行政主管 部门申诉
信访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 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及时原则:遵守期限;督促当事人
5)便民原则
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1. 可申请复议范围

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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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实⾏为的救济是怎样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政复议和提起⾏政诉讼中⼀并提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只要⾏政机关及其⼯作⼈员⾏使⾏政职权的⾏为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权、⽣命健康权或者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就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请求⼈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违法的救济途径,审判实践中并不存在不同观点。

但对于认为⾏政机关的事实⾏为(如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为、⾏政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的造成他⼈⾝体伤害的⾏为等等)违法,请求⼈的救济途径如何,国家赔偿法并⽆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其救济途径有以下⼏种: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该⾏政⾏为违法,并提出赔偿申请。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是各国国家赔偿⽴法的通例,通常称为协议先⾏原则。

因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容易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发现问题,主动纠正违法⾏为,另⼀⽅⾯有便捷之利,可使⼤量的国家赔偿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

2、向⾏使⾏政职权⾏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申请复议,并提出⾏政赔偿。

虽然我国⾏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范围,但对⾏政机关的事实⾏为是否可以提起⾏政复议,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政机关的事实⾏为是可诉性的⾏政⾏为,可以认为,该事实⾏为是⾏政机关没有作出⾏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具体⾏政⾏为。

同时,复议机关是⾏使⾏政职权⾏为⾏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其具有对下级⾏政机关进⾏监督、检查的职责。

⽽且,⾏政机关对其本⾝的⾏政⾏为是否合法,往往存在⼀定的主观误区,认为其⾃⼰的⾏政⾏为不存在违法。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享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个别人的受教育权可能会受到侵害。

这个时候,受害者可以寻求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采取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诉,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纠正和赔偿的一种法律手段。

下面是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一、申诉申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让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觉得学校或教师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首先向学校负责人或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申诉,以此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请求改变、撤销、确认或者其他请求,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并要求其进行审查、改正错误、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认为学校或教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进行纠正。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感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四、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中,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共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和解协议,从而结束行政法律纠纷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之,受教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某些人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他们可以寻求行政法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当事人往往关注合同的履行和效力,但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或者违约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以下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法
律救济方式:
1. 诉讼救济,当行政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
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
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救济是最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通过法院的裁决可以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2. 协商调解,在行政合同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
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可以通过律师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3. 行政救济,在行政合同中,如果一方是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另一方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4. 仲裁救济,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在发生纠
纷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协商、行政救济
和仲裁等多种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
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案例介绍: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 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 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出罚款、销毁 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 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 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 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 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正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在本案中三A商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 向受诉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受诉法院应予受理,本题中 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四、行政救济的历史发展 1、产生背景 2、发展进程(初步形成、全面发展) 3、发展趋势 救济类型多样 救济依据法典化 救济范围扩大化 救济标准合理化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涵义及特征 要件: 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 现实直接损害 国家责任性质 责任确认及范围法定性(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失责任 违法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民警吴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当晚的值班民警, 其在所属辖区内巡逻警戒。而该码头按规定当晚无卸货任务,装卸 公司也无人值班。吴某在值班时发现民船应当查询其卸货手续,是 履行港口执勤民警的职责。而此时未佩带工纠队的标志邹某出面干 涉,吴某要求出示证件,并说清收取管理费的问题,这是基于吴某 要弄清批准卸货的原因,邹某应积极配合,但邹某却不从,这在一 定程度上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何某是当晚服务总值班人, 接到吴某的报告后理应予以协助处理突发情况,这也属于职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 十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 吴某、何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而某市某区公安分局 与吴某、何某之间是相隶属的关系,所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定 性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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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 2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②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③行政复议的否定范围:a、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b、内部行政行为c、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或调解。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1、申请人(1)概念: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种类:一是行政管理对象;二是利害关系人(即除行政管理对象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1)资格转移:可能影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申请;否则不能申请复议。

(2)利害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有着实际影响。

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为者被申请人(1)概念:第三人就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条件:a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 c必须在复议开始后到终结前的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

(3)第三人的确定a、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成为第三人。

b、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裁决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d、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e、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

4、代理人四、行政复议机关1、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2、种类: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②对下级政府部门具有领导权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3、行政复议机构(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⑤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一)申请1、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必须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复议的方式:口头;书面(二)受理1、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上级机关认为责令下级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3、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查1.审查方式(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2)根据实际还可以采取调查情况、听取陈述意见、听证方式。

2.审查程序(1)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2)审阅材料;(3)通知第三人;(4)调查取证。

3.审查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6)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4.审查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举证责任(期限)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制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除此之外:谁主张,谁举证(四)决定1.概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2.种类★(1)维持决定。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做出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的。

(3)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无法使用撤销决定的,确认其违法。

(4)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需要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

(5)驳回复议申请。

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复议决定的效力和执行(1)复议决定书送达形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2)效力。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履行:a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b申请人不履行的 :决定维持的,由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变更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①主体恒定②对象恒定③内容恒定④判决方式恒定⑤举证责任恒定。

特征的另一说法:①行政案件法院受理和审理②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生的争议③行政诉讼不是必经程序④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法定原则:自由选择型;复议前置型;注:复议前置的种类:(1)纳税争议案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就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2)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确认案件。

(3)工伤保险案件: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社会保险费征纳处罚案件。

(5)价格行政处罚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4.被告负举证责任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6.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肯定范围:①不服行政处罚案件;②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案件;⑤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⑥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⑦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案件;⑧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2 、否定范围:①国家行为;②内部行政行为;③抽象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⑤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⑥调解以及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中院:a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b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c本辖区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未复议: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2)复议:复议不改变原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院机关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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