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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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的内容
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
内容,除上述外,双方约定补充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均按照国家规定。
7.指定分包的保修期按照指定分包合同执行。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备案办理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须予以返修直至符合合格规定。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其他
1. 因施工原因,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问题,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制,无法维修或一次维修后仍超出安全限值的,造成业主退房的,承包人须依法赔偿发包人损失。
2. 因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的,承包人应当自与发包人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发包人损失;同一区位的渗漏,承包人自与发包人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予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业主要求退房的,承包人须依法赔偿发包人损失。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详见《绿地集团工程质量保修细则》。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保修期限可根据实际竣工验收日期进行调整,其他条款及要求生效至保修期满。
第二节工程现场管理奖罚细则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发包人制定出以下工地现场管理奖罚细则,要求各施工方严格执行合同、施工规范、监理细则的同时务必遵守本细则,如有违反,则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罚:
1、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 小时向发包人告知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 元/人次。
2、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将支付违约金1000 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⑴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员;
⑵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⑶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与发包人人员发生过激行为者;
3、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提出整改,不及时执行的支付1000 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殴打发包人、监理者,按最低5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从重处理。
5、承包人未发现图纸明显缺陷而继续按图纸施工的,必须无条件返工。
6、本工程全面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每分部分项工程的各道工序的施工之前,
必须先制作样板,样板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始大面积的施工,对于未办理样板确认手续就开始大面积施工的单位,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停工,拆除并处于5000 元/次的违约金。
7、进场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二次检测,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如发现偷偷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返工,并一次性违约金5000-10000 元。同时不合格材料应在24 小时内无条件退场,否则处1000 元/工作日的违约金。对于甲指乙供材料,不符合发包人指定或封样要求的,必须退货或重新封样,并一次性处5000-10000 元的违约金。
8、严格按配合比计量,在砼、砂浆(搅拌)过程中如发现故意增加砂石用量搅拌砼每次处2000 元的违约金,搅拌砂浆每次处1000 元的违约金。
9、严格按相关部门要求使用商品砂浆,如未按要求使用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不准使用含泥量超标砂石,一经发现每次1000 元违约金。
11、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未经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者处1000 元违约金;经监理方检查达不到要求而已经施工者除无条件返工整改外,还应处于延误日每日5000 元的违约金(合同中明确的可顺延情况除外)。
12、同一工序报验如果连续二次不合格,处1000 元/次的违约金。
13、严禁干砖上墙,一经发现立刻拆除已砌墙体,且处以每次1000 元的违约金。
14、砌体结构施工中不能双面带线和头缝满刀灰的,处500 元/处的违约金。
15、砼爆模、砼蜂窝麻面,承包人不能擅自敲打、粉刷,必须报监理、发包人验收,承包人须把修补方案给发包人、监理认可后,方可实行修补,否则,处1000元/次的违约金。
16、每月必须实行月度质量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如下:砌体10 个点(每个点按垂直度、平整度,10 皮累计三个内容检查),钢筋10 个点、砼10 个点、模板10 个点,共计40 个点,未达到80%合格,处2000 元/次的违约金。
17、每周必须实行质量安全周检,检查结果监理必须以书面形式打印,一式四份,承包人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必须在下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不能按时整改或不配合检查的,处1000 元/次的违约金。
18、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监理提供周进度计划,每月提供月进度计划,如未按时提供进度计划的单位,处200 元/次的违约金,、连续两周不能按进度计划施工的,除不可抗拒外力外,从第三周开始处500 元/次的违约金。
19、基础、主体竣工的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工作日,处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如果基础、主体的节点工期没达到要求而已经罚了款的,若最终竣工的节点工期达到要求,发包人可考虑给予返还。
20、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拟定了施工方案且经监理方、发包人方认可后,如施工方不按批准方案进行赶工作业,则按延误日每日处5000 元的违约金(合同中明确的可顺延情况除外)。
21、现场安全员不戴安全值勤标志以及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发现进场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的,统一处50 元/次的违约金;现场发现工人之间斗殴打架者,以及现场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而未及时恢复的,一律处500 元/次的违约金,并对斗殴者清退出场;现场施工区发现小孩、童工的处200 元/次的违约金。
22、建筑单体内随地大小便,处100 元/次的违约金。
23、楼面、屋面拆除的摸板不能从高空抛下,否则处300 元/次的违约金,发现现场吊车在起吊材料而现场没有指挥的,以及发现高空坠物的,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处处2000 元/次的违约金,无证操作人货梯及无特殊工种操作证而从事现场特种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