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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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 第一部分-文档资料

票据法 - 第一部分-文档资料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 • • • • • (1)第一次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 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 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 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 (一)票据行为 • 1. 票据行为的概念 •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 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五种。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 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 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 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 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 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 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 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第二部分 汇票
• 一、汇票的概念 •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 (2)• 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 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 (二)票据的分类 • 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种 • (三)票据的特征 • 1.票据是设权证券。 • 2.票据是债权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课堂笔记

票据法课堂笔记

商sh ān ɡ法f ǎ分f ēn 论l ù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课k â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内:《票据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d ì一y ī编bi ā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总z ǒn ɡ论l ùn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第二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基本分类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远期票据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出票 提示款期票。

我国现阶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三、票据的性质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四、票据的功能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第三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二、票据法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第二章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的返还关系;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编票据法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票据”一词,它的外延范围很大,对于凡是能够证明或设定权利的凭证都可以用“票据”来表达,例如车票、发票、股票、提单、汇票、支票、本票等。

这时票据一词,是广义的票据。

我们所要学习的仅仅是票据法上的票据,即狭义的票据,票据法对其内涵和外延都有严格界定。

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同时《票据法》又对汇票、本票和支票分别作了明确定义。

据此可以将票据概括为: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

票据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当然是一种有价证券。

那么,票据与证券法所规范的有价证券有什么区别呢?有价证券按照它所表示的权利的经济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如提单、货运单)、货币证券(票据)、资本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

证券法涉及的是资本证券,票据法所调整的票据就属于货币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但与股票、债券等其它有价证券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根据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

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就存在的,这种证券是证权证券,如股票;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不存在、在证券作成后才发生的,这种证券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典型的设权证券。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按照证券所示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债权证券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如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凭债权证券要求债务人或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

物权证券,包括提单、抵押权证等。

社员权证券,主要指股票。

票据是金钱证券是指票据债权以支付金钱为标的,也就是说,票据上的财产权利,以货币的给付为限。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票据法第三版主编董安生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董安生张一鹏朱亚魏薇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有价性。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

票据法

票据法

• 2、票据行为种类 •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 (1)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 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 最基本的一种。 • (2)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 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 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
2、背书行为
被背书人
李四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非基本 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以 汇 票 为 例
从前手与后手分,B与D为什么背书人?
A(出票人) B (收款人) (背书人)
D(被背书人) (背书人)
主债务人 从债务人(承兑后)
C(付款人) (承兑人)
E(收款人) (持票人)
公示催告
•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 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 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 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 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的一种权利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 施,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提起诉讼
• • • 定义:见P190 我国失票诉讼制度的缺陷 (1)民事诉讼法未对失票之诉讼作特别规定。依民诉法的一般原 理,起诉者应有一个明确的对应面,如果失票人已经知道票据现在谁 手里,可依民诉法起诉请求返还,但如果不知票据下落,就无法依民 诉程序起诉。 (2)《票据法》的规定根本无法操作。第15条第3款只有最后半句 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谁?如何诉?具备什么条件可 以确定被告?诉讼的后果会怎样?什么样的失票情形可用诉讼救济? 等等,一切均无规定。 ** 因而目前失票诉讼在实践中只局限于: ①已知票据在谁手里的情况; ②绝对失票时,失票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后付款人仍不付款的情况。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法

票据法

(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无益事项) 记载的法律后果既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 可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 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如单位支票钱数限制 ,背书所附条件等。 (4)、不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一经记载使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 无效的事项 。 汇票出票人记载“货到验收合格后付 款”。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 (一)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即票据权 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符合法律的规定
1、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的,在通常 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 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方为有效。
证券依其是否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 •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据依其权利与记载文义的关系不同,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到期前,可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从而在市场上流通。
三、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 (一)性质 •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 (二)票据的功能 • 1、汇兑功能 • 2、支付功能 • 3、信用功能 •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3、交付,即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二)、从票据行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1、背书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票据行为
2、承兑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 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 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 3、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 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参加承兑须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 承兑”、“加入承兑”字样,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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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的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法系和国际统一趋势
1、票据法系
当今世界上,票据立法存在着两大法系:日 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 (2)英美票据法系
2、票据法和国际统一趋势
票据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工具,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趋势,迄今为止,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 段: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
汇票关系中,汇票获承兑时,承兑人为债权行使 的第一序位及对象,其他人为第二序位。
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对象。这两种关 系中,第一序位对象同时又是第一序位债务人或 主债务人。
未获承兑或不须承兑的汇票和支票中,票据权利 行使的第一序位对象均是付款人,但付款人不是 第一序位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二)票据关系种类及其当事人
依票据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 关系和支票关系;
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 关系、附属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等。
依票据行为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等;
1.出票关系及其当事人 2.背书关系及其当事人 3.承兑关系及其当事人 4.保证关系及其当事人 5.付款关系及其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此类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损害 赔偿关系等。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与票据密切相关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
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等。

票据法

票据法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即因付款而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3、因销毁而消灭。 4、因提存而消灭。
六、票据抗辩权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 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2、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3、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也称为票据抗辩原因,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情事,可以分为物的 抗辩原因和人的抗辩原因两大类。
票据原因关系欠缺
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债务人是被伪造
未记载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或记载 不得记载事项 付款期限未到或 届满;票据债务 人已依法提存; 法院判决除权宣 告无效
特定持票人欠缺 形式上的受领资格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
变造的
其他(恶意)
票据当事人违反 了彼此之间的特别约定
债务人是被他人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Eg:背书不连续 未为票据提示、 未做成拒绝声明、 未收到退票通知 的
三、 票据权利的取得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 除外★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善意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 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 的丧失而进行的一切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2、单方法律行为说,后者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用的是单方 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若干人在同一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但独立的发生效力 四、 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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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 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
2、票据权利的内容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人提示票据,请求 按照票据上记载的 金额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向票据债务 人要求清偿票面金 额及其相关费用的
也称第一次请求权,
权利;
是票据上的主要权 也称第二次请求权,
《票 据 法》
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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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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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 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 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 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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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 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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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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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一、票据法绪论第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票据,可以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票据应用越广泛,在现代商务交往中票据已经取代现金成为最为主要的商业货币。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之所以票据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比较随便的通货的作用。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即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

同时这一条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

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2.票据为无因证券.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

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作为其基础原因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问。

票据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宿命,票据必须替代纸币出现无论它具体称为什么,票据的这种代替纸币作为流通工具的宿命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

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票据是一种有因证券,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那么对票据的流通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

票据的流通就不可能实现。

我们国家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奉行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学者们也有争论,这主要是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但实践中一般来说我们是不要求持票人证明权利的。

当然票据的无因性也有例外规定,就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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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
票据法
(第三版)
主编董安生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董安生张一鹏
朱亚魏薇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
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
1
2
3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2
3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
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
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
度。

这就是说,在任何社会中,欲实现财产权利证券化,以发挥其社会融资功能、短期信用功能、促进商品交易功能,就必须强化对证券上权利的法律保护。

正鉴于此,现代各国的民商法通常对有价证券提供以下两类保护:
1
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

任何有价证券必须得到基础性法律的保护,
2
和交易条件的保护,它是证券权利保护制度中重要的内容,在现代各国的法律发展中往往受到特别的重视。

第二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按照票据法理论的认识,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
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
券。

其中,出票人委托商业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在票据法理论中,对于票据的特征往往有繁琐而又不尽相同的概括。


们认为,票据的特征应当说明票据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应当概括出不同类型票据的共同本质。

依此,票据应具有以下特征:
1
2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

3
4
5
三、票据的分类
在票据法理论中,学者们通常依不同的标准对票据作多种不同的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之不同,可将票据分为: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两类。

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
期间提供期间信用。

(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
依据票据付款是否须以事先承兑为前提,可将票据分为: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两类。

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须在承兑提示期间合法进行承兑后,方能依法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的票据。

而非承兑票据则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承兑即依法负有付款义务的票据。

(三)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与指定式票据
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对票据收款人的记名方式,可将票据分为: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和指定式票据三种。

记名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须在票上明确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票据,此类票据如未记名,则属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效力。

不记名票据则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可不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仅抽象地指定;持票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不以收款人姓名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推定票据持票人为权利人。

指定式票据又称为;指示票据;,它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不仅记明收款人姓名,而且记明可以以收款人的;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推定以票上记载的收
款人;及其指定人;为票据权利人,其记名方式实际上介于记名票据与不记名票据
之间地位。

(四)汇票、本票与支票
在采取包括主义立法的国家中,票据法通常依据票据关系的内容,
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基本类型。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
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票据的最基本类型。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自身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的作用与功能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票据制度的
完善,它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推动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应当说,票据的作用与功能实际上也就是票据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在不同国家的票据法制下,票据的功能是不尽相同的。

在现代票据法制条件下,票据主要具有以下基本作用: 1
支付的基本功能。

2
作用,它是各国早期票据制度通常所追求的基本功能。

3
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

第三节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法是关于票据和票据上法律关系的规范,它是民商法的重要部
门法之一。

在理论上,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对一切有关票据和票据上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票据法,而且包括民
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指规定
票据和票据关系的专门立法。

在不同国家中,它可能表现为以票据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专门法律,也可能表现为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专门篇章。

尽管各国的票据法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有不同差别,但基于票据实
践的共同规律,基于票据法规则的共同作用,各国的票据法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2
3
4
二、票据法的宗旨与功能
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票据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障票据上权利之确定或确实,是指票据法应当确认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而确实的效力,确认此类票据上的权利具有不受基础关系影响的强制
执行力,以使得人人乐于接受票据,以发挥票据的各项功能。

助长票据的流通,是指票据法应当确保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的权利,确保票据流转的便利与迅速。

综上可见,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在于保障票据权利之;确实;和助长票据流通之;迅速;。

背离了这一宗旨和功能,就不可能真正发挥票据
的经济作用。

从我国目前的法规来看,票据上的权利和效力的确定性以及票据流
通之便利迅捷性均是有疑问的,这是我国目前票据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和扩展的真
正根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票据法规目前的状况将会逐步得到改善。

三、票据法的法系与国际统一化趋势
(一)票据法的法系
票据法理论认为,尽管各国早期法律中不乏关于支付工具或汇兑工
具的规则,但近代的票据法仅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7世纪至19世纪期间,欧洲各国在汲取商人习惯法和传统法制的基础上,相继完成了民商法法典化的过程。

19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票据法逐步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三大法系,
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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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向
四、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
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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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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