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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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和使用。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熟内生,烘烤食品受热均匀。

四、所有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购买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加工出售冷荤凉菜(大中专院校除外);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加工豆浆、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应按要求煮熟焖透。

五、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得混放和交叉叠放。

六、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品加工煎炸用油,应控制使用次数,重复使用不宜超过三次,重复使用过的煎炸油不能再次用于食品加工。

八、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详细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九、加工用具、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按规范清洗消毒。

十、工作结束后调料应加盖。各类餐用具及时清洗,操作台面、地面清洗干净,及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做到班产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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