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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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市监广〔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市监广〔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三品一械”是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严格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前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依法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有关部门规章,在新规章发布前,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

要尽快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部门,及时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人员培训,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审查工作不间断、标准不放松、水平不降低。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的宣传内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一、广告宣传内容1. 保健食品广告应真实、合理、有效地传递产品的功能和特点,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

2.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不得违反国家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广告涉及保健食品使用效果时,应在广告中注明“个体差异”以及“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

4. 广告不得使用夸张或虚假的医疗术语、医学专业术语,不得误导消费者。

5. 广告不得使用或偏离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评价、标志,不得与处方药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二、广告语言表达1. 广告语言应准确、清晰,不得使用模糊、含糊或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

2. 广告不得使用恶俗、低俗或不雅的表达方式,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3. 广告应使用规范、标准的汉语表达,不得使用外来语或方言,以免造成误解。

4. 广告禁止使用与产品无关的明星或权威人士的肖像、声音或名字。

三、广告图像和音频1. 广告图像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外观、成分和特点,不得进行虚假修饰或照片合成。

2. 广告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动物或人物形象。

3. 广告不得使用暴力、恐怖、血腥或色情的图像内容。

4. 广告音频应清晰、流畅,音量适中,不得有刺耳或嘈杂的音效。

四、广告布局和设计1. 广告设计应简洁、美观,不得过度堆砌和复杂,以免影响消费者的阅读和理解。

2. 广告布局应注重重要信息的突出,确保消费者能够迅速理解产品的特点和功能。

3. 广告不得使用颜色、字体等元素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与产品功能无关的图案或符号。

五、广告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广告将受到法律制裁,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2. 违规广告广告费用将不予退还,广告商还需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3. 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对广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市场需求迅速增长。

然而,众多企业在广告宣传上经常存在不准确、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广告宣传,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概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监管,规范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准确性、清晰度和合法性。

三、审查管理要点1. 广告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并发布审查结果。

2. 广告主体资质:广告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 广告内容准确性:广告应当准确表达产品的功效、安全性以及适用范围,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4. 广告发布媒体负责:广告媒体有义务对广告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5. 对违规广告的处理:对于违反广告宣传规范的广告,将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并可能吊销广告主体的相关资质。

四、广告宣传的重要性1. 消费者权益保护:准确的广告宣传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功效和适用范围,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的广告宣传可以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发展。

3. 对企业的影响:广告宣传是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合规的广告宣传有助于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五、后续发展趋势1. 加强监管力度: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广告监管将变得更为复杂,未来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防范违规广告。

2. 引入新技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广告宣传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同时也需要针对新媒体平台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管。

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品广告的管理行为,促进健康产品的消费和健康生活的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品广告是指以提高健康或者增强体质为目的的保健品推广信息,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形式,但不包括印刷品、出版物及其它出版物。

第三条保健品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健品广告的发布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广告发布前提交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广告审批证明文件。

第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催促和监督广告发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予以责令住手发布,赋予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按刑事处罚处理。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根据广告审批证明文件编制保健品广告的内容、形式等,并应当明确广告的推广目的和推广范围,不得掩盖或者歪曲事实,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章保健品广告的真实性第七条保健品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广告中的文字、图片、声音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和性能。

第八条保健品广告中的医学专家推荐、医院推荐、药师推荐等内容应当获得相关从业人员的认可和证明,不能虚假夸大。

第九条保健品广告不得浮现虚假或者欺诈性广告,不得投诉引导,不得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

第十条保健品广告禁止浮现对于食品安全、健康卫生、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挑战、猜测或者猜测。

第十一条保健品广告中浮现的冠军、明星代言等宣传内容应当符合实际情况,获得代言人的认可和证明,并应当明确代言人在广告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十二条保健品广告不得使用题材、场景和角色等方式,与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有关的内容和人物。

第十三条保健品广告应当遵循语言互动、形式多样、创新引领的原则,不得以图谋胜利为目的,影响公共道德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保健品广告的合法性第十四条保健品广告应当依法、合法地制定广告方案,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有关广告的规定。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二、保健食品GMP
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简称保健食品GMP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中文意思是良 好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二、保健食品GMP
我国保健食品GMP的发展
• 1998年,我国颁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l7403-1998,保健食 品GMP认证由卫生部审批.本标准参照了国内外的药品GMP 、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等.

行情况记录
料 部 分
供货商资质
• 供应商应经质量部门审 核批准.
采购及验收
贮存
二、保健食品GMP
管理制度
3
质量标准

料 部
供货商资质

采购及验收
贮存
原料的品种、来源 、规格、质量应符合
国家、行业、地方或 企业有关标准.
原料的质量检验报 告单与标准应一致.
原料、辅料、内包 材、标签说明书.
二、保健食品GMP
品 质
生产环节
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 国务院令第557号
量 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填写剂卫生管 理办法 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
响 环
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 监市〔2005〕第211号

经营环节
7.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
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7.温度:18-26℃,湿度:45-65%.
8.卫生清洁设施:洁具间、洁具、地漏
二、保健食品GMP
5 设 计
总体设计
1.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
装备有必要的通风、除尘、 降温设施.不得与成品生产使 用同一生产厂房.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加强广告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背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广告宣传的监管,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和方式,遏制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职能。

主要负责制定相关规定、监督广告宣传,以及对广告进行审查与监管。

四、广告宣传原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遵守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科学的原则。

广告内容应当干净、明晰、具体,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五、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是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真实、合规的重要环节。

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宣传的防范:审查过程中,严禁虚假宣传,禁止利用夸大、夸张、误导或无科学依据的言辞来宣传产品。

2.合规性和安全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宣传违禁药品或非法医疗器械,严禁对不良反应和禁忌症进行隐瞒。

六、处罚措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违规宣传等。

处罚措施包括停止广告宣传、撤回广告、罚款等。

七、展望与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并完善广告监管体系。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以避免被误导和欺骗。

结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无论是广告还是标签信息首先要求的就是要真实有效、有理有据,如想要宣传某一点,就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进行支持。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成文日期:2017年10月2日
2017年新广告法禁用词集锦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八)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常见问题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常见问题

·医药论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常见问题谢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 200031)摘要保健食品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之一,企业合规发布广告,能更好地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梳理了保健食品广告样件申报中常见问题,以期为企业规范保健食品广告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健食品 广告审查 常见问题中图分类号:F713.82; R95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23)15-0066-02引用本文谢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常见问题[J]. 上海医药, 2023, 44(15): 66-67; 89.Common problem on review of health food advertisementsXIE Rong(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Shanghai 200031, China) ABSTRACT Health food advertisements have always been one of the key areas of advertising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release of advertisements by enterprise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can better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health food market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declaration of health food advertisement samples were sorted out by combining the “three products and one device” advertisement review work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nterprises to regulate health food advertisement.KEY WORDS health food; advertisement review; common problem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和推广保健食品而在广告媒体上发布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宣传信息。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颁布了《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基本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广告发布者、广告概念、广告内容、广告宣传方式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为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1.广告发布者: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广告代理机构等。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广告发布者需要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的自律规范。

2.广告概念:保健食品广告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广告中涉及的概念。

广告发布者不得使用医学术语、疾病名词等词汇进行宣传,也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治疗疾病相联系或具有预防、治疗、医疗等功效的言论。

3.广告内容: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诱骗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医生、病人等身份的代言人,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比较。

4.广告宣传方式:广告发布者须确保广告宣传方式与广告内容相符合,遵守广告行业的自律规范和标准。

不得通过假借报导、模拟视觉及听觉效果等方式以迷惑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推广宣传。

5.广告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及时逐一处理违法广告。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建立了保健食品广告真实性审查和监督机制,每年对涉及青少年、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广告进行专项检查。

二、重点规定1.禁止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不应使用虚假、夸大、夸张的宣传手法。

广告应当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捏造、修改、遗漏或者歪曲事实,不能有迷惑、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第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广告发布条件,遵守广告发布程序和规定。

第五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企业和广告审查机关之间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提高保健食品广告质量。

二、广告发布条件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第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广告发布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和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广告经营企业申请广告批准文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审查申请表;(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三)保健食品说明书;(四)广告内容草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广告内容要求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 法》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12 号令) (第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 进行监测。

第三条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 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 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附表 1) ;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期二第(目项修自上网育教续继师药业执 )期二第(目项修自上网育教续继师药业执 )期二第(目项修自上网育教续继师药业执 )期二第(目项修自上网育教续继师药业执(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背景
中国是保健食品市场的一个重要国家,广告在保健食品销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保健食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因此,中国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和宣传,于XX年颁布了《规定》。
主要内容
1.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内容中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效果,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信息,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它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那些不规范宣传和夸大功效的企业,将面临罚款、撤销广告许可证等惩罚措施,这将迫使企业遵守规定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广告宣传的合法性。
最后,它推动了保健食品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规范广告内容和语言,减少了恶性竞争和低俗竞争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结论
中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重要法规。它确保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了保健食品市场的良性竞争。在未来,我们相信《规定》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保健食品广告在市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
《规定》还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和机构。广告发布者需要通过审查机构进行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广告审查机构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广告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广告发布者也有权利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影响
《规定》的颁布对保健食品广告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它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通过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减少了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提高了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引言
保健食品广告是当今社会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广告形式。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健康和营养,直接关乎消费准来监管保健食品广告。本文将介绍中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分析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食药监规[2012]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宁食药监规〔2012〕1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我局已制定《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广告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监测职责分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任性 新《广告法》有关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任性 新《广告法》有关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任性新《广告法》有关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任性新《广告法》有关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无论是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机,还是收听广播、浏览互联网,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保健食品广告总是如影随形——各种取名为××胶囊、××营养片、××口服液的保健食品争先恐后地挤入消费者的视野,希望通过使用诸如“降血脂、降血压”“青春驻颜,岁月不留痕”“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等类型的广告语吸引消费者购买。

然而,再过十几天,保健食品广告将被戴上紧箍,因为自今年9月1日起,我国新《广告法》正式施行,新法中将新增多项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条款。

广告乱象广告法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保健食品,消费者一直似懂非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的定义,保健食品指的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但是在现实中,诸如药品、保健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之类的概念有些混乱,导致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往往“傻傻分不清楚”。

“很多人认为保健食品就是药品,一些生产保健食品的厂家也借机大肆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病功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说,“保健食品专业性强,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广告,加上保健食品利润空间大、市场准入门槛低、广告见效快,导致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极度泛滥,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利益。

”据悉,2013~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2257件,罚没款2195万元。

2015年,在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量也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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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原
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 1)第X2号"。

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
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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