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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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办法》(长科发[2007] 34号)、《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长科发[200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推荐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第七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八条奖励、投融资资助项目和后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项目研发直接产生的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等不必要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市科技计划
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归口指导,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1、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含中期评估)由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2、一般项目验收,除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由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处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外,其他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综合计划处室和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除一般计划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经济领域)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或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计划立项文件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其应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一般项目的自查结题报告应含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形成的技术成果产生的社
会、经济效益,经费决算情况,特别是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验收申请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由项目主管处室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半年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5、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6、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三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验收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四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同意后,报综合计划处室认可和备案,可视为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加盖“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获得1-2次滚动立项支持。
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套材料需分别报送项目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室存档。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汇入市科技项目库,并在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对无正当理由届时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其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