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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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

教材共 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编纂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

“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第四章国家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

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必须具有四个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一定的政权组织,

4. 主权。

关于国家的类型,按结构形式可为单一和复合国,复合国分为联邦和邦联;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微型国家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分论

第五章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要求掌握的名词:

领土、领土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内水、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征服、公民投票、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国家边界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领土的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二、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领土的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四、南极和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污染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 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已生效。我国已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向海一面的海域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

内水。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它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

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按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均称为领海。沿海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

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它的管辖权。根据《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 12海里。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沿海国领海的区域。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力。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查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 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按照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地自然延伸原则,东海海底的全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应该属于中国。涉及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

四、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国家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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