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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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

养】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符合当前人才市场的需要,国际、国内急需、紧缺的,具有一般的基础知识结构,同时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的(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专业+英语”、“专业+专业”、“专业+专业+英语”等知识与能力的人才。我校的“法律,外交,新闻,国商+英语”就属于“专业+英语”的形式,而“专业+专业”、“专业+专业+英语”则有更多种类。

在复合型法律人才中,比较常见的有“经济+法律”(培养商务法律人才,包括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人才)、“理科/工科+法律”(培养科技领域的法律人才)、“法律+外语”(培养国际性/涉外/跨国法律人才)等。而“法律+外语”占各种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绝对多数,这是培养国际性法律人才的需要,没有外语则“国际性法律人才”无从谈起。

以下本文所讲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主要是针对我院的情况,仅就“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

一、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

在我院的本科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熟练掌握英语或其他外语,能够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涉外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跨国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我院的学生毕业时一般都能取得法学、英语文学双学位,即修满教育部1998年指定的14门法律核心课程和其他法律选修课程(中文法律、英文法律课程都有),并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问题上,有两个基本问题是值得思考却一直没有明晰的:

第一,是“法律+英语”还是“英语+法律”?

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律,还是英语,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

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律、英语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是根据法律、英语的办学经验与知识,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在我院的建院专家论证会上,笔者就提出过“本色”与“特色”的问题,即法律是我们的本色,英语是我们的特色,二者不可偏废。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专业的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我们的立足点,没有法律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学院”,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英语的特色,外语院校的法学院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虽然几乎无主次,却有先后,即法律是第一位的。一些学生如果实在感觉吃力,可以只拿法律学士学位。但是由于良好的生源和我校的外语强势,一般取得两个学位没有问题。

从课时设置看,目前的培养方案,除公共课程以外,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少,英语专业课程(包括英语基础+英语学位课)相对多些。显然不及专业法学和专业英语攻读学位的学习效果。但是,这种复合特点又恰恰是专业法学或专业英语毕业生所不具备的。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是如何将这种复合的效益最大化,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虽然是应用型法律教育,仍需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由于规模小、起点低,北外法学院不可能成为研究型的法学院,所以必须锐意创新,另辟蹊径,找寻特色,才能有市场。

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

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必须在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的同时关注提高学生的理论性和学术品位。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的东西时同样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即使是本科生,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法律技术学校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而且,与英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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