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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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促进学位授予的公平及公正,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复议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士学位复议的终审机构,负责审查各学院(系)报送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关于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的要求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学校正式的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复议工作程序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每年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前(时间大概在5月份)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学院(系)在收到学生的复议申请后,应就申请人情况、复议中所涉及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复议申请汇总情况、所有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报校教务处。
第五条 校教务处在收到学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复议材料后,对所有申请学位复议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复议申请和所有申请材料,在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正式复议结论。
第六条 校教务处将学校正式复议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所在
学院(系),由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申请学位复议的条件
第七条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有关规定》的要求:“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处分或受过两
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者(对个别受过处分之后,认真悔改,
有明显改正表现者”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复议申请,对受到“留
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认真悔改,有明显改正表现者”是指在受处分以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过奖学金者(不含处分前获得的奖学金);
2.CET6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
3.省市、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省级以上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获得者;
4.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对此有异议者。
第九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
业生,其学士学位复议的相关规定分别由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
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在校教务处。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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