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促进学位授予的公平及公正,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复议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士学位复议的终审机构,负责审查各学院(系)报送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关于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的要求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学校正式的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复议工作程序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每年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前(时间大概在5月份)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学院(系)在收到学生的复议申请后,应就申请人情况、复议中所涉及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复议申请汇总情况、所有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报校教务处。

第五条 校教务处在收到学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复议材料后,对所有申请学位复议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复议申请和所有申请材料,在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正式复议结论。

第六条 校教务处将学校正式复议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所在

学院(系),由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申请学位复议的条件

第七条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有关规定》的要求:“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处分或受过两

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者(对个别受过处分之后,认真悔改,

有明显改正表现者”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复议申请,对受到“留

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认真悔改,有明显改正表现者”是指在受处分以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过奖学金者(不含处分前获得的奖学金);

2.CET6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

3.省市、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省级以上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获得者;

4.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对此有异议者。

第九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

业生,其学士学位复议的相关规定分别由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

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在校教务处。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