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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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我院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及委员人选由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规范。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至二人。

分委员会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依据本工作规范规定受理本院(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2.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凡是本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29.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9.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了培养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院级单位的情况,设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具体业务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公室人员由主任提名,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所在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遴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设副主任1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委员会职责学士学位委员会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修定、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作出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实施,最终决定对学生是否授予学位。

2.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起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3)复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4)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授予学士学位标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化大发〔2017〕62号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校教【2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化大发〔2017〕62号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04年修订)、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88〕12号)和《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位〔200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等;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的规定进行授予。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四条凡取得毕业资格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三条规定,学位课程达到学分绩点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三条规定,取得毕业资格,并且在学期间参加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三门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大学英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全部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辅修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三条规定,并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完成辅修学士学位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为者;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以上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且毕业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二)学术(论文)抄袭、造假等,违背学术诚信者;(三)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槛值)≤2.0者;(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未全部通过的,毕业后不再授予学位;(五)辅修本科专业学生其主修专业受学业预警及学业警告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位复议申请

学位复议申请

学位复议申请学位复议是指学生在获得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之后,对学位的授予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定的一种程序。

学位复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位的评定准确公正。

下面就学位复议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的条件学位复议是一项严谨的程序,学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提出申请。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学位复议:1. 学生对学位的取得方式或评定过程存在异议,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自己的学位评定结果不准确或不公正;2. 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位遭到了不当对待,存在被歧视的情况;3. 学生对学位证书中的个人信息有异议,需更正或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的学位复议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在申请之前仔细阅读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流程学位复议申请的流程一般如下:1. 调查与准备:在正式提交学位复议申请之前,学生需要对自己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与准备。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法规和规定等,以确保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支持申请。

2. 提交申请: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填写学位复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表一般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申请理由、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3. 受理与审核:学校会受理学位复议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学校可能会要求学生提供补充证据或进行补充说明。

4. 复议决定:学校会根据学位复议申请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独立评定。

评定结果将作为最终的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5. 结果通知与后续程序:一旦学位复议决定产生,学校会向申请人发出复议结果通知书。

根据通知书内容,学生可以选择接受复议结果或者提出进一步的上诉。

三、申请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学位复议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注意时间限制:学位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因此,学生应及时了解学校规定的申请期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2. 提供充分证据:学位复议的关键是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申请。

辽宁大学文件

辽宁大学文件

辽宁大学文件辽大校发【2005】55号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遵循下述原则1、符合法定的学士学位标准。

2、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八大学科门类授予。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第四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士学位申请者应为具有辽宁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全部教学环节要求,经审核准予当期毕业,即为应届本科毕业生。

2、课业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总平均学分值标准,其中授予文学、历史学、哲学和法学等4个学士学位的各专业要求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70分,授予经济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的各专业要求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67.5分,授予理学和工学学位的各专业要求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65分。

3、总平均学分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计算方法如下:总平均学分值=∑(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第五条特殊招生方式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1、特殊招生方式学生包括我校正式招生录取的艺术类学生、体育特招学生、部分少数民族学生、专升本、中职本或类似此类起点的学生,此类学生界定以学生处招生录取名册确定的招生类型为准,分别定义为艺术类、体育特招生、双语生和专升本(高职本或中职本)。

2、艺术类学生,在取得当期毕业资格的条件下,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67.5分,即授予与所在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3、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在取得当期毕业资格的条件下,总平均学分值达到60分,即授予与所在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4、体育特招学生,专升本、中职本或类似此类起点的学生在取得当期毕业资格的条件下,授予学士学位的总平均学分值标准比照所在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下浮5分。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学位办[2015]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学位办[2015]1号)省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就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二、评审专业范围本次评审工作的范围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含独立学院)在2015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三、评审工作形式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办备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由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工作程序1.评审指标体系按照《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试行)》执行(见附件1)。

2.评审专家按专业分组,每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人员不得少于2/3,评审专家应由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

3.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队伍、基础课教学和专业实验室、文献资料(含电子类读物)、考核制度和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逐个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对是否同意申请专业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投票表决,获2/3以上(含2/3票)同意票的,视为通过评审。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暂行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设立,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促进各类学科专门人材的成长;有利于调动各系各专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按照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有关工作。

参加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系(或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提出本系(或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情况,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提出名单,并逐人提出不能授予的原因;3.研究和处理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学课程和科研训练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撑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枝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按规定经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2.试读过的学生,获得毕业证者;3.考试作弊者;4.受过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三、四年级学生;受上述处分的一、二年级学生以后又没有显者进步表现者;5.在校期间累计旷课在一个月以上者(每四学时为一天计);6.重修课程6门以上(含六门)合格而毕业者。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教发函[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辽政函〔2015〕41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1013621;同时撤销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沈阳科技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沈阳化工大学与抚顺市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辽科院发〔2019〕46号

辽科院发〔2019〕46号

辽科院发〔2019〕46号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2019年5月21日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辽宁省有关学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按照其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确定的学科门类执行。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管理的初步能力;4.达到本专业授位绩点。

即工科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

第四条获得以下学习业绩的学生,可得到奖励绩点: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通过者(艺术类专业、中职本科专业A 级通过者,英语专业专业英语四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六级通过者(艺术类专业、中职本科专业四级通过者,英语专业专业英语八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2.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三级(含)以上通过者,奖励绩点记。

3.经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参加省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

4.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奖励绩点记。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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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促进学位授予的公平及公正,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复议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士学位复议的终审机构,负责审查各学院(系)报送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关于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的要求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学校正式的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复议工作程序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每年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前(时间大概在5月份)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学院(系)在收到学生的复议申请后,应就申请人情况、复议中所涉及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复议申请汇总情况、所有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报校教务处。

第五条 校教务处在收到学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复议材料后,对所有申请学位复议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复议申请和所有申请材料,在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正式复议结论。

第六条 校教务处将学校正式复议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所在
学院(系),由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申请学位复议的条件
第七条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有关规定》的要求:“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处分或受过两
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者(对个别受过处分之后,认真悔改,
有明显改正表现者”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复议申请,对受到“留
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认真悔改,有明显改正表现者”是指在受处分以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过奖学金者(不含处分前获得的奖学金);
2.CET6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
3.省市、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省级以上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获得者;
4.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对此有异议者。

第九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
业生,其学士学位复议的相关规定分别由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
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在校教务处。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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