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12.23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57号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和推荐,不再要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辐射活动的人员参加以上单位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
有相关培训需求的人员可通过我部组织开发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网址:http://)免费学习相关知识。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应当通过我部培训平台报名并参加考核。
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原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培训平台定期发布考核计划,参加考核的人员可以扫
描培训平台首页二维码,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名。
详细情况请在培训平台“报名/考核”页面中查阅。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23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可编写可改正《辐射安全允许证》办理指南一、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备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允许管理方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二、办证范围、工业公司:使用密度计、灰分仪、料位计、探伤机等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测井。
、医疗行业:使用X光机、CT机、拍片机、血管造影仪、直线加快器等射线装置,或核医学科。
三、办证权限、省环保厅:办理含Ⅰ、Ⅱ、Ⅲ、Ⅳ类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及Ⅰ、Ⅱ类射线装置公司辐射安全允许。
、市环保局:办理含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公司辐射安全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参照《放射源分类方法》,射线装置分类参照《射线装置分类方法》。
)四、办证流程、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论:①Ⅰ、Ⅱ、Ⅲ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Ⅰ、Ⅱ类射线装置需拜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报市环保局预审后,上报省环保厅批复。
②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1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辐射安全允许申请: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允许申报系统,达成注册、辐射安全允许申请,打印《辐射安全允许申请表》。
②纸质资料申请:资料准备:(一式两份)⑴辐射安全允许申请文件;⑵《辐射安全允许证申请表》;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论文件;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证人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建立特意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⑺辐射工作人员经过辐射安全和防备专业知识及有关法律法例的培训和查核的合格证;⑻辐射有关管理制度;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⑽放射性“三废”办理方案或办理设备、设备有关资料;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查收证明文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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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生发〔2023〕310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青生发〔2023〕310号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青海红十字医院:你单位《关于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青红医〔2023〕45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悉。
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满足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同意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000178Q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55号法人代表:李新章许可证号:青环辐证〔10064〕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禁止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及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编写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连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如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新建或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提出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申请,经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办函[2012]883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12]8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我部近期组织征集2013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
请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积极做好2013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一司李静李儒君电话:(010)66556977传真:(010)66556394电子邮件:*********************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指南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表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汇总表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指南为了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项目主要内容和申报要求如下:一、项目主要内容(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管理技术支持1. 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等的研究;2.计划、财务和绩效考评等技术支持;3. 法规、标准等文件的编制、修订与审查;4. 核与辐射安全技术培训;5.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技术支持;6. 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宣传与教育;7. 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科研开发、技术调研与跟踪等;8. 其他综合管理事项的技术支持。
(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技术支持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3.核材料管制监督管理技术支持;4. 铀矿冶、伴生矿监督管理技术支持;5. 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6. 电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7. 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技术支持;8. 人员资质管理的技术支持;9. 履约国家报告编写技术支持。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指南完整版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指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单位都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管辖范围一个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臵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办理一个许可证。
也就是说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使用最高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臵向相对应的机关申请许可证。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1.负责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出口的审批。
(二)省级环保局1.负责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的审批(跨省的由总局审批)。
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一)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必须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1.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臵的。
2.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臵的。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辐射源单位填报。
填报范围: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B.生产、销售、使用Ⅲ射线装臵的。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设臵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射线装臵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首批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附件1
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截至2015年6月)。
二、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下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一)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初任业务培训班,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二)2012年、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培训班,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三)2013年核与辐射环境综合培训班(举办2期),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四)2012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与方法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举办,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承办;
(五)2014年核与辐射环境管理高级培训班(举办2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中级培训班,环境保护部推荐—4—
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南华大学、苏州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七)201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培训班(共3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5—。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
督员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0.07.27
•【文号】国核安函[2010]122号
•【施行日期】2010.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各核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发给刘华等111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给朱志斌等66人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准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及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名单、证书编号
及有效期见附件。
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名单及证件编号
2.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名单及证件编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一:
附件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质量逐渐得到了提高。
但同时,科技所释放的辐射能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保障环境安全,我国对辐射源极其严格的管控,掌握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规定。
在此,笔者将探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介绍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国家对辐射源散发的辐射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要想使用辐射源,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仅仅只是一张证明,它更代表着对辐射管理的认可。
它要求企业使用辐射源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中国核能安全监管局是对辐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之一,它负责批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
下面我们将介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材料:1、申请书公司应根据中国核能安全监管局规定的申请书格式,提交申请书。
2、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这个清单包括除辐射源之外,公司其他固定资产的清单。
3、辐射环境保护措施书该书要详细说明公司将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辐射向外泄露,保护周围的居民和环境。
4、护士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辐射源管理工作。
5、辐射检测资质证书主要包括辐射检测站点上的人员,检测仪器等方面。
6、公司的人员资质等级公司应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明,这些资质要与辐射管理工作相符合,例如辐射防护专家、辐射监测技术员等。
7、各类文件和证明此类文件和证明包括了公司的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1、申请流程公司需要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的辐射管理机构。
2、审查流程在确定公司提交的申请合法有效后,辐射管理机构将派遣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在对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查。
如果审核通过,申请公司将获得许可证;如果审核不通过,公司将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材料。
3、注意事项公司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上报的材料必须投尽所能齐备- 提交的申请书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及要求四、结语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的详细介绍告诉我们,使用辐射源必须遵守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办指南试行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办指南(试行)一、文件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保部令第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历年辐射安全经验交流会有关规范性要求总汇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情形、提交的材料和具备条件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一)申请领取许可证1.申请领取许可证情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许可证。
(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①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②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2.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①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注: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打印并提交,网址: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③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申请时,应当提供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环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促进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使监管工作各环节、各部门紧密衔接,实现对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09年12月该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2010年6月全面投入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保障该管理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鄂环办[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鄂环办[2008]1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实施3年以来,我省多数辐射工作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截止到目前为止,还有部分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致使我省辐射安全许可核发管理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449号令要求,促使我省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现就加快我省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文),凡依照已废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规定取得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有关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
二、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三、环境保护部为简化辐射工作单位办证程序,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将使用、销售IV、V类放射源项目的环评类别,由原《报告表》减化为《登记表》。
四、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其它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环办函[2005]328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办函[2005]328号)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报告》(华辐[2004]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江苏省环保厅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项目概况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现有2个钴源装置,1号钴源装置建于1994年,设计装源100万居里;2号钴源装置建于2004年,设计装源300万居里。
吴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9月予以立项审批,2003年5月江苏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一)单位名称: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二)单位地址:苏州吴江松陵镇北七里桥(三)法定代表人:朱南康(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密封源(五)许可限值:1.1号钴源装置: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3.7×1016贝可(1×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4.18×104贝可(1.13×10-6居里)2.2号钴源装置: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1.11×1017贝可(3×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1.37×105贝可(3.71×10-6居里)(六)鉴于国家正在修订44号令,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11
•【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施行日期】2016.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
施办法》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各有关单位,机关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我部制定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6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6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19
•【文号】环办函[2015]1893号
•【施行日期】2015.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申报2016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
环办函[2015]1893号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我部近期组织编制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明细项目2016年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征集2016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明细项目承担单位。
请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积极做好2016年度明细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截至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王宝祥
电话:(010)66103061
传真:(010)66556394
电子邮箱:**********************
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明细项目2016年申报指南
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明细项目2016年申报表
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明细项目2016年申报汇总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流程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对可能产生辐射的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对于从事涉及辐射的行业、单位或个人而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本文将介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以供参考。
首先,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需通过当地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通常情况下,这个机构是负责该地区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申请人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个人或单位的申请表:可以根据管理机构提供的模板填写,并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所从事的行业、活动规模等。
2. 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根据不同行业和活动类型,相关管理机构要求申请人至少配备一名具备辐射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因此需要提供该人员的相关证书。
3. 辐射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原理说明:如果申请人使用辐射设备进行工作,需要提供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和原理说明,以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查。
4. 辐射安全管理计划:申请人需编制一份辐射安全管理计划,详细说明对辐射源的安全控制措施、辐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
5. 相关的辐射安全培训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其及其员工参加过的辐射安全培训的证明,以表明已具备一定的辐射安全知识和技能。
以上仅为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应及时向管理机构咨询并了解具体要求,以确保材料准备齐全。
完成材料的准备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给当地相关管理机构。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要亲自前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指定的受理窗口进行递交。
注意,申请人应确保材料的规范、完整和准确,以免因材料不完备而延误审批进程。
一般情况下,管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会检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需根据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需要的补充材料或接受现场核查。
完成初步审查后,管理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辐射安全管理措施、辐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详细审查。
环保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通知
环保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55号公告要求,我县将在近期集中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的单位办理,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和换发许可证的范围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
(一)未取得许可证的、至6月30日许可证到期的,从事辐射活动的种类和范围发生变化的辐射工作单位,须在6月底前依法向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或重新申请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许可证,但从事辐射活动的场所、单位名称、法人等其中一项发生变化的辐射工作单位,以及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在6月30日以后的辐射工作单位,须在6月底前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6月30日之前已经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临时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我局将另行通知更换许可证。
二、办理和变更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办理和变更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1、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2、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和复印件(验审后留复印件);3、许可证申请表;4、单位辐射防护措施,管理规章制度,应急方案;5、单位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经相关有资质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6、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7、原来已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还需提供辐射项目明细表。
三、受理和办理程序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I类放射源以及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颁发。
申办单位提供许可证申请表规定的相应材料,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提出初审意见,送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销售、使用Ⅱ—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环保局审批颁发。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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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35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部决定开展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满足《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以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领《省
级临时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二、申领材料
申领证件人员应填写《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或《省级临时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姓名作为文件名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蓝底)电子照片。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申领证件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
电子版申请表、汇总表请登录zhengjianshenling@邮箱下载,邮箱登录密码:NNSA66103054。
三、报送形式与时间
请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相关表格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我部,同时将相关表格电子文件(doc或docx格式)和申领证件人员电子照片(jpg或jpeg格式)发送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王磊
联系电话:(010)66103054
传真:(010)66556847
电子邮箱:renyuanzizhichu@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10室(邮编:100034)
附件1:
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截至2015年6月)。
二、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下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一)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初任业务培训班,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二)2012年、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培训班,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三)2013年核与辐射环境综合培训班(举办2期),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四)2012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与方法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举办,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承办;
(五)2014年核与辐射环境管理高级培训班(举办2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中级培训班,环境保护部推荐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南华大学、苏州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七)201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培训班(共3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附件2: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