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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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35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部决定开展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满足《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以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领《省
级临时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二、申领材料
申领证件人员应填写《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或《省级临时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姓名作为文件名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蓝底)电子照片。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申领证件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
电子版申请表、汇总表请登录zhengjianshenling@邮箱下载,邮箱登录密码:NNSA66103054。
三、报送形式与时间
请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相关表格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我部,同时将相关表格电子文件(doc或docx格式)和申领证件人员电子照片(jpg或jpeg格式)发送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王磊
联系电话:(010)66103054
传真:(010)66556847
电子邮箱:renyuanzizhichu@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10室(邮编:100034)
附件1:
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截至2015年6月)。
二、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下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一)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初任业务培训班,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二)2012年、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培训班,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三)2013年核与辐射环境综合培训班(举办2期),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四)2012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与方法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举办,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承办;
(五)2014年核与辐射环境管理高级培训班(举办2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中级培训班,环境保护部推荐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南华大学、苏州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七)201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培训班(共3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附件2: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