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本科版)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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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 • 体现: • (1)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 (2)人身保险: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双
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 • 理由: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后 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 • 樊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
• 其三,意外伤害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 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依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包括:
• 一般伤害险
• 旅行伤害险
• 职业伤害险
• 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 标准:保险方式 • 自愿保险:由于保险经营的社会化、标准化,一 般都采取定型化条款的方式订立合同。 • 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所进行的宣传的法律性质: 要约邀请。
• (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发 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 • (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除 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险的 可能。 • 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 • 追朔保险: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 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 保险: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 到共济的目的。” •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 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 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
• 不确定性:
•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 理由: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
• 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 保险。
• 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特 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 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海上保 险合同。
• 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 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 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 • 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保 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 • 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已 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
• 被保险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生 活的保障。
• 体现:大数法则。
• 优势:参加保险的人越多、分担范围越广泛,保 险基金就越稳定,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也就 越少;反之,参加者愈少,每个成员的负担就逾 重,甚至超过安全底线,对保险团体构成威胁, 以致破产。
• 共同集资:由保险协力分担的特性所引发。即在 社会范围内最广泛的筹集资金。
• ★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
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 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 大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 ★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 金的目的 )
• (财产险)赔偿责任 ←→(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 • ★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 立法: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补 偿性保险之外。
• 5、利益的对等性(对价性)
• 指:通过参加保险所获利益是以一定代价换取而 来,而且所获利益与代价的多少存在正比例的关 系。
• ★与救济、慈善事业的本质区别所在
• 救济: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贯彻国家的社会政 策,由财政拨款或由慈善机构募捐,对陷入困境 的特定人群给予的无偿性援助。 • 性质:出资人完全自愿的义举,不得向被救济者 提任何先决条件,被救济者也无权对救济数量提 出异议.
• 健康险: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 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 • 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保险最核心的本质。
• 内涵:在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克服自保和小范 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数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分 解于社会上处于相同性质、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余被保 险人身上。
•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 标准:保险标的 • 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无形财产、利 益为标的的保险。 • 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或民事责任。
•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或与生命相关的财产 利益为对象的保险。 • 主要包括: • 其一,人寿险:又称“生命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 象,以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具体又可分为生存险、 死亡险、生存死亡两全保险; • 其二,健康险:又称“疾病保险”,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为保险事故,所付保险金用做医疗费与 生活费;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保险: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 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 二、基本特征 •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Biblioteka Baidu;避免诱发道德 危险。 •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 大。
• 民营保险:由社会成员以公司、相互保险合作社 等形式经营
• 相互保险合作社:指某一地区或行业内若干人为 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创办 • 特点:不向社会征收保险费;对成员课征的保险 费也不以数理计算为基础,发生损害由各成员共 同分担。 •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外资控股。
• 五、原保险与再保险
• 标准: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
• (3)社会职能 • 防灾防损
• 积累资金
• 促进外经贸活动 • 金融市场的稳定 • 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 一、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 • 补偿性保险: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 实际损失 • 因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 确定保险金的数额,故也被称之为评价保险 • 给付性保险:当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就按合同约 定给付额定保险金
• 《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13、14条) • 《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5)危险的程度、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定保险 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确定损 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震), 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 危险: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 • 前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
• 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 市风险。
•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 a, 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要发生的危 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 判断: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点, 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 断。 • b, 也意味着: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投 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偶然 引发。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 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
•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 可能;但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少数成员, 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数。 • (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 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 测。 •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
• ★保险与储蓄:
• (1)储蓄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存取完全自由; • 保险:是带有互助性质的个人行为,能否获得保 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一定的先决条件。
• (2)为保证保险的最低成本补偿与社会最低标准,法律 可强制某些人必须参加某种商业保险(保险的互助性质与 公益性); • 储蓄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制。 • (3)储蓄利益仅限于本金的法定孳息,利率过高不受保 护; • 保险利益:依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计算,保险费则参照风险 概率厘定,保险金与保险费往往不成比例。
• 保险竞合: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此事故均对同一权利人负有保险 责任 • 发生: • (1)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两个以上不同险种 (??)
• (2)不同投保人投保不同险种,事故发生时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 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 • 保险竞合≠重复保险
• 强制保险: • 高度危险行为的社会保护:带有普遍性、经济性、与个人 生活不可或缺的行为; • 高度危险作业工具:一切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带有普遍 性服务对象的工具或设施,上述工具或设施在为人们提供 服务和工作场所时,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 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盈余:对某些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风险, 因为经营风险太高,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保。
• • •
区别: (1) 目的不同: (2) 保险金确定标准不同:
•
• • •
(3) 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
补偿性保险:标的物发生毁损构成保险事故 给付性保险:一部分是以标的损失为给付的条件,另外一部分合同被保险人 达到一定的年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 ★区分的意义:保险竞合时的处理。亦即:保险竞合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多 重赔偿或给付?
• 前提:保险公司确定一个科学适中的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的计算:以长期统计的损失率(财产保 险)与死亡率(人身保险)为基础,得出净费率, 再加上附加费率。
• 4、资金的公益性
• 涵义: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个 投保人都是保险基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保险 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责任。 • • 意味着: 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届 满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
• 保险: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保险金的给付也与被 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无关。
•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
• (1)分担风险:通过危险的社会化分担,化不特 定的经济损失为小额的保险费支出。 • (2)经济补偿(最根本): • 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与生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 化不特定的损失为固定的小额保险费支出,免除 投保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后顾之忧,进而可以积极 参加经济活动; • 后顾之忧的免除,被保险人无需留用过多资金用 于自保,减少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效率与资金周 转率。
• 1﹒避免危险:
• 2﹒预防危险:
• 3﹒转移风险 • 4﹒自留风险: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以 应对突发性损失 • 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
• 5﹒寻求社会救助
•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 标准:创立保险事业目的
• 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
• 社会保险:为贯彻社会政策而由国家创办的旨在 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保险。 • 以保险的方式实现社会目的
•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 (1)创办目的与法律性质: • (2)经办主体: • (3)强制手段: • (4)保障水平:社保的保障水平有统一标准
• (5)资金来源:
• 链接: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
• 四、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 • 分类标准:经营保险业的主体性质 • 公营保险: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经营 • 目的: • (1)承保民营保险无力承保事项;
• (2)协调保险业健康发展,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或过度竞争;
• (3)贯彻某种社会政策或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