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72a1d051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e8.png)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d6cb8c5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4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汇编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8869dd48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e.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责任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第四条本地区耕地保护目标为:(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五条耕地保护措施包括:(一)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二)完善耕地保护规划,合理布局耕地资源;(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五)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第六条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一)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提高耕地水分利用率和肥料利用率;(二)推广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等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三)实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体系,明确执法职责;(二)加强耕地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耕地保护责任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农业生产经营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四)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者耕地保护责任:(一)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二)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退化;(三)遵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e53f05baf1ffc4ffe47ac99.png)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失效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4.08.18【实施日期】199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章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章耕地保护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9c1c3e08bd63186bcebbc2f.png)
10日向郑某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
拆除已建工程返耕。对此,郑某不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 于9月,建成砖混结构、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
的两楼一底五间住房,占耕地227.2平方米。
【法律分析】
郑某在没有获得批准和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 在耕地上建造住宅。在施工期间,虽经乡政府有关工作 人员多次前去现场劝阻制止,并发出《违章建筑通知书》 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某不听,强行加
案例7 违法建高尔夫球场案
1、浙江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土地违法案
2004年至2006年,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 开发建设领导小组非法征集土地1122.67亩, 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1127.78亩(其 中有884.077亩基本农田)建设高尔夫球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此立案调查,并已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开 发建设领导小组味精依法批准,非法征收 1122.57亩集体土地的行为无效。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 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 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 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 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 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 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 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 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 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 地开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76e739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2.png)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越发凸显,尤其是耕地资源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为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目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护耕地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耕地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受侵蚀,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田生态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用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为了控制耕地的非农业占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相应比例补种相应的农作物,确保占用的耕地得到有效补偿。
2. 统一的农用地管理制度: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资源,民法典对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和保护措施,规定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4. 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耕地的荒漠化和土地污染严重威胁着耕地的资源和生产环境,民法典在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上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耕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耕地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尊重耕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行动。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42d5c0f998fcc22bcd10df1.png)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面是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参考。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772f59787c24028905fc3a1.png)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文件全文编辑(1998年12月27日x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 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增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延续发展,根据《x农业法》和《x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2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照1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肯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依照法定程序肯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3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计划、公道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1项内容,并由上1级人民政府监督实行。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背本条例的行动。
第6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
[1] 第2章划定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计划的1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应当肯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整体计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10条以下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肯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行改造计划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943d392a8956bec0875e38e.png)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回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ce70eea3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a2.png)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六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耕地保护措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
第九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耕地质量下降的地区和单位实行补偿。
四、耕地保护监管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检查制度,对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耕地使用者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耕地利用情况,配合耕地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调查。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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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保护管理,是指对耕地进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满足国家粮食和农业发展需求。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促进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主要包括:(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四)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五)组织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包括:(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农业经营主体;(三)土地使用权人;(四)其他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二)保持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三)参加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四)配合政府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九条耕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三)耕地质量提升和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四)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的组织开展。
第十条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应当包括:(一)耕地保护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二)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三)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的分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72dc0d0e009581b6bd9eba0.png)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民法典中关于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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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内容如下: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28e2e8eaaea998fcc220efb.png)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规定(3篇)
![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8c6472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53.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田,是指依法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
第三条农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规划引领、科学管理;(三)责任明确、严格执法;(四)社会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保护制度,保障农田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农业部门负责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农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开展农田保护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四)处理农田保护违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田保护工作。
第二章农田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农田保护规划,明确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农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田保护区域划分;(二)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三)农田质量保护和提升措施;(四)农田保护设施建设;(五)农田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农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农田保护规划应当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农田质量保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农田质量监测,确保农田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推广使用优质肥料和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三)推广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等农业生态循环技术;(四)加强农田土壤修复和保护。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质量保护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农田质量。
第十四条农民应当依法使用农田,合理施肥、用药,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王功慧-耕地保护法律制度(2012.03)
![王功慧-耕地保护法律制度(2012.03)](https://img.taocdn.com/s3/m/00b361c60c22590102029dbc.png)
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
1、土地开发制度。 2、土地整理制度。 3、土地复垦制度。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
土地开发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的安排,将适宜开 发为耕地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建设成为耕 地,以弥补各类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这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 衡的主要手段。
建设用地相关税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因农用地和未利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而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原则,非农 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标准缴 纳耕地开垦费。(省政府146号令:地级以上市 纳耕地开垦费。(省政府146号令:地级以上市 辖区28元;县(县级市)辖区18元;占用基本 辖区28元;县(县级市)辖区18元;占用基本 农田加收20元) 农田加收20元)
七、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 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 地内的耕地;2 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 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 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 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 蔬菜生产基地;4 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 试验田;5 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 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 王功慧
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一、我国耕地保护形势的发展趋势与耕 地保护制度建设的主要过程
二、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67210766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07.png)
附件1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耕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
本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原则】国家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创新与表彰奖励】国家鼓励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耕地保护水平。
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耕地布局与规划第七条【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规划传导】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逐级分解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九条【落实省级耕地保护目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国家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国家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16bc1ef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a3.png)
第1篇一、引言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较少的国家,保护耕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保护耕地的法律地位、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国家保护耕地的法律地位1. 宪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盐碱化、沙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2.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总量,确保耕地质量,防止耕地荒漠化、盐碱化、沙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
”三、国家保护耕地的法律措施1.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1)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
(3)严格控制耕地占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 严格土地审批制度(1)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经过审批。
(2)实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制度。
征收、征用土地必须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土地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2)加大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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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耕地保护概论 思考: 1、耕地保护的概念 2、我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 3、耕地保护的内容 4、保护耕地管理的基本思路
一、耕地保护的概念
•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 技术等手段和措施, 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进行的保护。 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 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二、我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
• 耕地逐年减少,人均占有量小,耕地数量 保护任重而道远 • 耕地的总体质量欠佳,质量保护刻不容缓 •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开发整理弥补耕地减 少的难度加大
三、耕地保护内容
• 耕地数量的保护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三、违反耕地占用审批制度所需要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 二、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2、刑事处罚
• 三、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五、省级人民政府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中 的责任(p210)
第三节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制度的概念
1.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 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 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 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三、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1、基本农田数量的保护 、
a.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改变或占用。 b.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c.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 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 废弃物。
第四节 耕地占用审批制度
•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的耕地占用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 • 二、现行的耕地占用审批制度
(一)耕地占用审批制度主要内容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 2、建设征收耕地及其他用地的,应按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 应依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审批。 严格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审批( (二)严格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审批(p217) 对污染大、耗能多、附加值低和市场严重过剩的产业新增企业和 老企业扩张,一律不得占用耕地等。
3、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7号
四、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问题: •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管理过于僵化 • 2、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制不完善 • 3、基本农田保护法规不健全 • 4、缺乏基本农田保护资金 措施: 1、监督检查定期化和制度化 2、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法律制度
2、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 、
a.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和培肥地力 。 b.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 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c.凡是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或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 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节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 注意: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 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概念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系统(p207)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系统框图
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 2.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四、耕地的占补平衡制度
• • • • • • 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开垦耕地的责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 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新耕地的开垦 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中主要有三个方面:
(1)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3)组织开垦耕地
2.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划定、占用基本 农田审批、监督管理、保护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 责任和处罚的办法 。
•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及数量要求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与划定 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p212)
• 耕地质量的保护
(1)禁止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毁坏农田的行为; (2)鼓励改良土壤,加强农田基本设施建设,防治污染,维护和提高 农田生产力; (3)保护和利用耕地耕作层,减少耕地占用的损失; (4)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应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Hale Waihona Puke 四、保护耕地管理的基本思路
•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 综合管理,开源节流!!! 综合管理,开源节流!!! • 在体制上、机制上、法制上、战略上、微 在体制上、机制上、法制上、战略上、 观用地方式上等五大方面保护和合理利用 每一寸土地。(p206) 每一寸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