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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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审核和预算安排,以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财政部门是指上海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组织保障)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二)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等。
(三)确定当年参与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建立并完善分类绩效评价体系。
(四)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指导、组织、监督预算部门(单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六)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用于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和预算安排与日常管理等。
(七)完善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二)指导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建设。
(三)指导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
(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
(三)根据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的评价结果,落实结果应用,加强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配合预算主管部门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基础数据填报。
(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