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式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通用技术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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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版)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版)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1.0版)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制定2021年3月发布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适用院校专业 (7)5 面向职业岗位(群) (8)6 职业技能要求 (8)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无国界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商用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大路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海航技术有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航教育集团、菲舍尔航空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美龙航空部件有限公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飞建、赵珏、张琦、张玉、谈海军、刘海斌、连志纯、王建华、尹涓、张东。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MH/T 3010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 3012 《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CCAR-66R3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21R6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国家、行业标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C-137-CA-2020-01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通用技术要求

AC-137-CA-2020-01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通用技术要求

编 号:AC-137-CA-2020-01下发日期:2020年1月21日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前言本技术要求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编制,为安全靠机系统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测提供指导。

本技术要求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和技术要求,共四章。

下列条款参照相关标准有关条款编制:4.1 通用要求参照IATA AHM913《飞机地面服务设备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条款编制;4.2 旅客登机梯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0《自行式伸缩式旅客登机梯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3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1《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4 旅客登机桥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2《旅客登机桥与飞机对接基本要求》有关条款编制;4.5 集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31《下舱集装箱/拖板装载机技术规范》、IATA AHM932《主舱集装箱/拖板装载机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6 散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5《自行式散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7 航空食品车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6《上舱食品车技术规范》和IATA AHM921《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其中IATA AHM 926第4.3条与国内实际操作不符,未引用;4.8航空垃圾接收车技术要求参照GB/T 31029-2014《飞机垃圾接收车》有关条款编制。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雅峰、高超、梁释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审核人:邢强、王玉臣、张积洪、高建树、闫永利、王玉章、高俊峰、王浩、刘卫东、李建民、林立群、张爱军。

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技术要求 (2)4.1 通用要求 (2)4.2 旅客登机梯 (4)4.3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 (4)4.4 旅客登机桥 (5)4.5集装货物装载机 (5)4.6 散装货物装载机 (5)4.7 航空食品车 (6)4.8 航空垃圾接收车 (6)1总则为提高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作业安全性,规范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系统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制定本技术要求。

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升降服务平台

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升降服务平台

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升降服务平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服务平台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运输机场使用嵌装在机坪地下的升降服务平台为飞机提供保障的机坪服务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4208-2008 IP54 防护等级GB/T 2423.17 盐雾试验标准GB/T 17626.2-1998 静电放电抗扰性试验设备GB/T 17626.3-1998 辐射(射频)电磁场抗扰性试验GB/T 17626.5-1998 浪涌(冲击)抗扰性试验GB/T 19678 说明书的编制构成、内容和表示方法(IEC 62079:2001, IDT)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5226.1 机械电器安全机械电器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条件GB/T 5000.3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焊接件GB/T 15706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MH/T 6014 飞机清水车MH/T 6015 飞机污水车MH/T 6018 飞机地面静变电源MH/T 6019 飞机地面空调机组MH/T 6107 民航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盖AHM 910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AHM 913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基本安全要求(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AHM 915 标准控制(Standard Control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CCAR-61部

CCAR-61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37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机务技术等级考试提纲大全(员工个人收集并整理,仅供参考)

机务技术等级考试提纲大全(员工个人收集并整理,仅供参考)

员工个人收集并整理,仅供参考机务技术等级考试提纲大全(一)安全知识航空维修安全管理-复习要点1. 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最高层主管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有效措施3. 安全生产管理的“四结合”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航空维修地面安全-复习要点1. 对于飞机地面维修设备,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种和使用该设备的上岗证;设备上的使用标牌和警告标牌应清晰完好;对有故障不能使用的设备,应挂牌单独存放,不许使用。

2. 机库地面和墙壁保持清洁;设备要摆放整齐;各种设施的手柄、开关、阀门不准无关人员随意开关。

消防设施不准挪位,附近的红色区域是紧急消防通道,不准阻塞。

3. 操作升降平台车时,必须有相应的操作证。

4. 使用起重设备时,要注意起重物不能超过设备起重极限;悬重吊索应当垂直;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悬吊物下面。

5. 牵引飞机时,应该关好登机门,货舱门和各种检查盖板。

6. 放置轮档时,维修人员应站在机轮的侧面,将轮挡紧贴轮子放好。

航空维修防火-复习要点1. 燃烧的三要素——燃料、热源、氧气2. 国际防火协会将火分成以下4类• A类-普通燃烧物(木材、纸、布)燃烧引起的火;<br>•B类-易燃石油产品或其他易燃液体、润滑油、溶剂、油漆等燃烧引起的火;<br>• C类-通电的电器设备燃烧引起的火;<br>•D类-易燃金属燃烧引起的火。

<br>• A/B/C类为基本类型;D类火通常是由A、B或C类火引起的。

<br> 3. 灭火剂的选择:<br>• A类火用水或者水类(泡沫)灭火器灭火-降低温度;<br>• B类火用CO2,卤代烃和干粉灭火-隔离氧气,CO2也可降温;<br>• C类火用非金属喇叭口(防止静电和触电)的CO2灭火器,或者卤代弪灭火。

干粉灭火器也可用,但会造成污染;<br>• D类火用干粉或者细砂灭火。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

MH/T 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短波单边带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短波单边带地空通信地面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地空通信air-ground communication航空器和地面上的电台或地点之间的双向通信。

3.2地面通信设备ground communication equipment在地面上使用的航空电信勤务通信设备,它不是航空器电台。

3.3短波通信设备HF communication equipment利用短波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3.4其他名词采用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所列定义。

4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用途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务管理及对空广播通信。

4.1.2工作方式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一律使用单边带抑制载波、模拟单信道无线电话工作方式。

4.1.3组成本标准中短波地空通信设备由短波单边带发信机、短波单边带收信机(或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遥控器及地空选择呼叫器组成。

4.1.4技术要求4.1.4.1 短波单边带发信机a)应为全固态电路,并采用频率合成技术;b)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发信种类、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等工作状态显示;c)应具有天线失谐、激励器失谐、机内温度异常、主要部件故障等告警功能;d)应有遥控器接口;e)在本地或遥控端应能与地空选呼器相连,以实现地对空选呼功能;f)应有600Ω平衡输出端或50Ω不平衡输出端;g)峰值包络功率一般不大于2kW,用于对空广播的发信机,其峰值包络功率不应大于6kW。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航空运输服务设备
旅客摆渡车
机坪旅客摆渡用团体客车,具有载客量大,上下方便的特点。
旅客登机梯
具有自行式和手推式两种形式,通常作业高度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以适应不同机型。
残疾人登机车
运送各种行动不便的旅客并与飞机舱门对接以供旅客上下飞机。
旅客登机桥
连接飞机与航站楼之间的活动通道,供旅客从中通行,接口及桥身均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以实现与飞机的对接。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其所提指标对于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
飞机供电用燃油发电机组(通常为柴油),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有交流400Hz/115V和直流28.5V之分,可不受位置限制,提供飞机泊位现场供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豫政办〔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豫政办〔2024〕3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5日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开辟低空经济发展新赛道,推动低空消费、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助力现代化河南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扩大低空消费需求为牵引,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和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着力提升航空研发制造能力,着力推动场景应用与产业融合,加快高端要素集聚,构建低空经济产业生态,积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形成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资源和高端生产要素向低空经济领域集聚;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谋划、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撑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低空经济产业良性发展。

2.需求引领、创新驱动。

顺应低空经济消费场景不断丰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的发展态势,不断拓展低空应用场景,培育新兴消费热点;注重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加强低空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2〕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2〕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2〕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中国航油,航科院: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工作,持续推动运输机场跑道侵入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确保机场运行安全,民航局研究编制了《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1月17日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参考国际民航组织《防止跑道侵入手册》(Doc9870)以及《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机场》(Doc9981)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含拖曳航空器活动)跑道侵入防范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的统一协调管理,对进入航空器着陆和起飞地面保护区(以下简称地面保护区,定义见附件1)或者机动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严格管控。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的跑道安全小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航油供应企业以及其他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单位组成。

跑道安全小组在跑道侵入防范方面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单位意见建议,对机场跑道侵入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审定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方案;(二)负责收集跑道安全有关信息,分析研判跑道侵入防范形势,评估改进防范工作;(三)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对跑道侵入防范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防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研究应用符合本机场实际的跑道侵入防范新技术等。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旨在确保航空器在飞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要求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并由各国的民航局进行制定和执行。

航空器适航要求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设计、构造、材料、系统、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飞机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设计要求在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设计要求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强度要求: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静态和动态载荷,因此需要满足一定的结构强度要求。

这涉及到材料的选择、结构的设计、螺栓连接、梁柱系统等。

2. 控制和操纵要求:航空器的控制和操纵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确保飞行员能够准确、快速地对飞机进行操纵。

这包括操纵杆、螺旋桨、舵面、襟翼等。

3. 电气和电子系统要求:现代航空器中,电气和电子系统在飞机的控制、导航、通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航空器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4. 燃油系统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不仅要能够提供足够的燃油供应,还要确保燃油的存储和输送的安全和可靠。

这包括燃油箱的设计、燃油泵、燃油过滤器等。

5. 座舱和客舱要求:座舱和客舱是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工作和生活空间,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求。

这包括座椅的设计、灯光设备、氧气系统、紧急出口等。

二、构造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中,构造要求是指航空器的组装和装配要求,以及相关结构件的材料、加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构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装配和拆卸要求:航空器的装配和拆卸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

2. 数字化制造要求: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航空器的制造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数字化制造技术。

数字化制造要求包括数字化设计、虚拟装配和数字化检验等。

3. 结构件材料和加工要求:航空器的结构件必须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材料,并且经过特定的加工工艺,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划分“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本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

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本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615航电标准

615航电标准

615航电标准
615航电标准,全称为615航空电子设备通用规范,是我国航空电子设备行业的一个基础性标准。

它主要规定了航空电子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这个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航空电子设备的质量,提高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15航电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航空电子设备,包括飞行控制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气象雷达系统、航空电子仪表等。

这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电子设备的设计要求、制造要求、检验要求、使用要求和维护要求等。

具体来说,615航电标准要求航空电子设备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环境适应性等因素;在制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质量,确保产品的性能和寿命;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615航电标准是我国航空电子设备行业的重要技术规范,对于保证航空电子设备的质量,提高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

MH/T 4006.3-1998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测距仪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测距仪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以及运行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测距仪(DME)设备.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6364-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MH/T 4003-199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动行维修规程(1985年4月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1985年4月)国际民用航空级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第3版1972年)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符号.3.1 测距仪distance measuring equipment (DME)一种工作于超高频波段,通过接收和发送无线电脉冲对而提供装有相应设备的航空器至该地面设备连续而准确斜距的导航设备.3.2 寂静时间dead time应答器接收机在收到一对正确询问脉冲对并产生译码脉冲后的一段封闭时间,以防上对应答脉冲的再次应答,并可防止多路径效应引起和回波响应.3.3 发键时间key down time正在发射莫尔斯码的点或划的时间3.4 脉冲幅度pulse amplitude脉冲包络的最大电压值.3.5 脉冲上升时间pulse rise time脉冲包络前沿10%振幅点至90%振幅点之间的时间.3.6 脉冲下降时间pulse decay time脉冲包络后沿90%振幅点到10%振幅点之间的时间.3.7 脉冲宽度pulse duration脉冲包络前、后沿上50%振幅点之间的时间间隔.3.8 X、Y模式mode X、Y用脉冲对的时间间隔来进行DME发射编码的一种方法,以便一个频率可以重复使用.3.9 应答效率reply efficiency应答器所发射的应答数与其所收一的有效询问总数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3.10 等值各向同性辐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馈送到天线上的功率与天线在给定方向上的增益(相对于各向同性天线的绝对增益或各向同性增益)的乘积.3.11 pp/s pulse-pairs per second脉冲对/秒.4 一般技术要求4.1 用途测距仪是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近程导航设备,它提供航空器相对于地面测距仪台的斜距.测距仪一般与民用航空甚高频全向信标和仪表着陆系统配合使用.当测距仪与甚高频全向信标配合使用时,它们共同组成距离――方位极坐标定位系统,直接为飞机定位;当测距仪与仪表差陆系统配合使用时,测距仪可以替代指点信标,以提供飞机进近和着陆的距离信息.4.2 组成测距仪设备组成如下:a)应答器系统;b)监视系统;c)控制和交换系统;d)询问测试系统;e)天线系统:f)电源系统;g)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4.3 分类该标准中所规定的测距仪设备分为高功率型(1000W)和低功率型(100W)两种.前者一般用于航路(航线)和机场进出点,后者一般用于机场终端.4.4 台址测距仪与甚高频全向信标台合装设置于机场,机场进出点和航路(航线)上的某一地点,测距仪与仪表着陆系统合装时,通常设置在下滑信标台,也可设置在航向信标台.测距仪设置于机场终端时,应符合机场净空要求4.5 系统要求系统要求如下:设备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四版1985年4月)规范;b)测距仪台址的设置和周围的电磁环境应符合GB6364的规定;c)测距仪台址周围障碍物环境应符合MH/T4003的规定;d)设备应采用全固态器件和双机配置(天线系统除外)在交流电源供电时,设备应能不间断连续工作;e)设备各部分的接地应可靠,接地系统应符合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5 技术性能5.1 射频和极化系统应在,960MHz~1215MHz频段内工作,辐射垂直极化波.X和Y模式各126个波道,波道音隔1MHz.当测距仪与工作于108MHz~117.975MHz的甚高频设备联合工作时,测距仪的工作波道必须与甚高频波道频率相配对.5.2 覆盖5.2.1 与甚高频全向信标联合工作的测距仪的覆盖区至少应与甚高频全向信标的覆盖区相等.5.2.2 与仪表着陆系统联合工作的测距仪的覆盖区至少应与仪表着陆系统方位引导扇区的覆盖相等.5.3 系统准确度以95%的概率计算,由机载设备、地面设备、传输影响以及各种随机干扰脉冲的影响而导致的总的系统误差不应超过±370m(0.2n mile).5.4 处理容量在测距仪覆盖区内,应答器对航空器的处理容量应至少为100架飞机.5.5 应答器的识别5.5.1 应答器应以下列形式之一发送一个由3个英字母(最多4个字母)组成的识别信号:a)由编码的(国际莫尔斯码)识别脉冲所构成的独立识别信号;b)与甚高频导航设备联合工作时的联合识别信号.5.5.2 上述5.5.1两种情况下的识别均采用具有适当周期的一连串脉冲对,该脉冲对的重复频率为1350pp/s;在识别发送期间,正常的应答脉冲将暂时被取代,即应答脉冲应在识别发送时之外发射.5.5.3 独立识别信号的特性如下:识别信号由点划形式构成的信标识别码(国际莫尔斯码)组成,至少为每隔40s发一次,发射速率至少为每分钟6个字;应答器的识别码特性和字速率应符合下述要求,以保证每个识别码组的总的发键时间最大不超过5s.点的持续时间应为0.1s~0.160s,划的持续时间一般为点的持续时间的三倍.点和(或)划之间的间隔为一个点持续时间±10%.字母之间的间应不于三个点4 持续时间.发送一个识别码组的总的时间周期不应超过10s.5.5.4 联合识别信号的特性如下当与甚高频导航设备联合工作时,识别信号仍为上述5.5.3规定的点划形式(国际莫尔斯码),但应与甚高频导航设备的识别信号相同步;将每个40s间隔分成四个相等的周期,应答器的识别信号仅在其中一个周期内发射,在其余周期内则由联合工作的甚高频导航设备发射识别信号.5.5.5 当应答器与甚高频导航设备联合工作时,应采用联合识别信号;当应答器不与其高频导航设备联合工作时,应采用独立识别信号.5.5.6 当联合工作的甚高频导航设备发送话音通信时,来自应答器的联合识别信号不应被抑制掉和被干扰.5.6 系统可靠性测距仪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5000h.6 应答器系统6.1 发射机6.1.1 发射机频率范围为962MHz~1213MHz,发射机应在指配的测距仪波道的应答频率上发射.6.1.2 工作频率相对指配频率的偏差不应超过±0.002%.6.1.3 发射机波道间隔应为1MHz.6.1.4 发射机频率应由晶体控制或频率合成.6.1.5 所有发射脉冲的波形和频谱均应符合下述规定;a)脉冲上升时间:不应超过3μs;b)脉冲宽度就为3.5μs±0.5μs;c)脉冲下降时间一般为2.5μs,不应超过3.5μs;在脉冲前沿95%的最大振幅点和脉冲后沿95%的最大振幅点这间的任何瞬时的脉冲振幅均不应低于脉冲最大电压幅度的95%以下.脉冲调制信号的频谱应为:在脉冲发射期间,包含在标称波道频率的上、下0.8MHz为中心的0.5MHz频还内的有效辐射的功率,均不应超过200mW;包含在标称波道频率的上、下2MHz为中心的0.5MHz频带内的有效辐射功率,均不应超过2mW,频谱的任何一个旁瓣均应比与标称波道频率紧贴的那个旁瓣为小.6.1.6 脉冲间隔要求如下;a)构成脉冲对的两个脉冲的间隔,就为12μs(X模式)或30μs(Y模式);b)脉冲间隔的公差为±0.1μs;c)脉冲间隔应在脉冲前沿的半电压振幅点之间测量.6.1.7 峰值输出功率要求如下:a)峰值输出功率:100W或1000W;b)峰值输出功率可调整,调整范围为-3dB;峰值输出功率为1000W时,应采用功率合成方式产生,当功率合成的一个或几个功放组件故障或损坏时,应不影响到其它功放组件的正常工作,仅输出功率下降;d)构成脉冲对的两个脉冲的峰值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dB6.1.8 发射速率要求如下;a)发射的脉冲速率一般为800pp/s~2700pp/s;发射的应答器能力应为,当发射速率为2700pp/s±90pp/s时(假定服务的航空器为100架),应答器仍能连续地工作;发射机工作的发射速率,包括随机分布的脉冲对和应答脉中对在内,不应少于700pp/s,但当发射识别信号时例外,最低发射速率应尽可能接近700pp/s.6.1.9 杂散辐射要求如下:在各个脉冲发射这间的时间间隔内,使用一个与应答器接收机具有同样性能的接收机来收测杂散辐射功率,并将其调谐在DME的任一询间或应答频率上,其所收测到的峰值脉冲功率,应比应答脉冲发射的峰值功率低80dB以下,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杂散辐射;带外杂散辐射:在10MHz~1800MHz范围内的所有频率上(960MHz~1215MHz 内的频率除外),应答器发射机的杂散输出在任何一个千赫的接收机带宽内均不应超过-40dBm;c)在任一工作波道上,载频的任何连续波谐波的等值各向同性辐射功率,均不应超过-10dBm.6.2 接收机系统6.2.1接收机的频率范围应为1025MHz~1150MHz,接收机的中心频率应是与指配的测距仪工作波道相适应的询问频率.6.2.2 接收机中心频率偏离指定频率不得超过±0.002%.6.2.3 接收机波道间隔应为1MHz.6.2.4 接收机的频率应由晶体控制或频率合成.6.2.5 灵敏度要求如下:当没有机载询问脉冲对时,为进行灵敏度测量而产生的具有正确脉冲间隔和标称频率的询问脉冲对在应答器天线处的峰值功率密度至少为-103dBW/m2时,就应触发应答器,并使应答器至少以70%的效率应答;当在应答器天线处的询问信号功率密度为上述a)的最低值到-22dBW/m2的最高值之间的任一值时,应答器应保持其原有性能;c)当应答器发射速率从最大值的0变化到90%时,应答器灵敏度电平的变化不应大于1dB;d)当询问脉冲对的脉冲间隔偏离标称值±1μs时,接收机灵敏度降低不应超过1dB;当应答速率超过最大发射速率的90%时,接收机灵敏度应自动降低,以限制应答器的应答,从而保证应答速率不超过允许的最大发射速率灵敏度可降低的范围至少应为50dB;当接收机被上述a)规定的功率密度询问,使发射速率达到最大值的90%时,由于噪音而产生的脉冲对数不应超过最大发射速率的5%.6.2.6 接收机带宽要求如下接收机的最小允许带宽应为:当输入的询问信号频偏达±100KHz时,由于接收机总的飘移而导致的应答器灵敏度电平降低不应超过3dB;当询问信号偏离波道标称频率±900KHz以上,功率密度达到-22dBW/m2,不应使用应答器触发.以中频频率到达的信号,至少应被抑制80dB.所有的其他杂散响应,或960MHz~1215MHz尖带以内的其他信号和镜频,应至少被抑制75dB.6.2.7当在有效询问脉冲对到达之前8μs时接收到一个比最低灵敏度电平高0dB~60dB的单个脉冲时,应答器最低灵敏度电平的变化)与不存在上述信号时相比(应在3dB以内.此恢复时间的要求应在回波抑制电路不工作的情况下达到.8μs应在两信号前沿的半电压振幅点之间测得.6.2.8 来自接收机任何一部分或有关电路的杂散辐射,均应满足上述6.1.9的规定.6.2.9 接收机应具有连续波抑制功能和近距回波、远距回波抑制功能.6.3 应答器译码6.3.1 应答器应有译码电路,以保证应答器只被符合规定的询问信号所触发.6.3.2 译码电路的性能应不受那些相对于正常的编码脉冲对超前、居中或落后的脉冲所影响. 6.3.3 对于一个脉冲间隔超过标称值±2μs以上,信号电平高于接收机最低灵敏度达75dB的询问脉冲对,应能抗拒掉,即应答速率不会超过没有该询问信号时的数值.6.4 应答器延时6.4.1 延时应符合下列数值,见表1.6.4.2 应答器延时应能在延时标称值减15μs至延时标称值这间调整.6.4.3 延时是指询问脉冲对的第一脉冲的前沿半电压点至应答脉冲对的第一脉冲的前沿半电压点之间的时间.6.4.4 延时精度应优于±0.25μs.6.5 应答器准确度6.5.1 由于应答器所造成的总的系统误差不应超过±1μs(150m).6.5.2 当与仪表着陆系统联合工作时,由于应答顺所造成的总的系统误差不应超过±0.5μs.6.6 应答效率当应答器的负荷达到上述5.4的数值和最低灵敏度电平达到上述6.2.5a)和d)的数值时,应答效率至少应为70%.6.7 寂静时间寂静时间一般设定为60μs,但应至少可在50μs~100μs内调整.7 监视系统7.1 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监视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告警指示,并向控制和交换系统发出告警信号,以产生降级使用、换机或关机等动作:a)应答器的延时超出规定值1μs;b)当DME与ILS联合工作时,应答器的延时超出规定值0.5μs;c)脉冲间隔超出1μs;d)峰值输出功率低于3dB;e)应答效率低于60%;f)最低脉冲发送率低于700pp/s;g)识别信号丢失或连续;h)监视系统自身故障.7.2 应答器的延时和脉冲间隔均应为主告警参数,其告警门限均应可调.7.3 次告警参数应至少包括以下参数:a)峰值输出功率b)应答效率c)脉冲发送率d)识别信号.7.4 设备应具有告警延时功能,当上述7.1所列的告警已被监测到并且其持续时间超过设定的告警延迟时间后,控制和交换系统方可开始动作.告警延时不应超过10s.7.5 设备工作时和调整时各主要参数应可由数字或模拟方式指示.7.6监视器告警信号可以自动存储和人工旁路.7.7 双监视器可以同时监视一部工作的应答器,也可以用一个监视器监视接假负载工作的应答器.8 控制和交换系统8.1 控制和交换功能控制和交换系统应具备至少以下控制和交换功能:a)开/关机;b)选择主、备用机;c)可控制选择备机为冷备份或热备份;d)选择本地控制或遥控;主用机无论出现主告警还是次告警时,应能自动关闭主用机,开启备用机工作,中断时间不超过1s;当备用机出现次告警时,备用机应维持工作;但当备用机出现主告警时,应自动关机;f)应具有告警关机后的自恢复开机功能;g)告警复位.8.2 显示功能控制和交换系统应具有至少以下显示功能:a)设备正常、告警显示;b)主用机、备用机显示;c)备用机接假负载工作(热备份)显示;d)本地/遥控显示;e)各种开关在不正常位置的显示;f)备种异常状态的显示.9 询问测试系统设备应具有一个询问测试系统,通过发出不同的询问信号,以实现监视系统的监视功能以及检查、鉴定应答器的工作性能.9.1 工作频率要求如下:a)正常工作频率f0,是指配的DME工作波道相对应的询问频率;b)测试频率f0±200kHz,用于浊试接收机带宽;f0±900kHz,用于测试接收机邻近波道抑制.9.2 工作频率偏离指定频率不超过±0.002%.9.3 输出信号脉冲波形和频谱,应和6.1.5相同.9.4 输出信号幅度要求如下:a)输出信号幅度应满足应答器接收机的要求;b)对输出信号的衰减量可以改变从0dB~100dB.9.5 询问速率要求如下:a)正常情况下的询问速率小于120pp/s;b)询问速率应可以根据测试要求而改变.9.6 脉冲间隔要求如下:a)正常的询问脉冲间隔应为12μs(X模式)或36μs(Y模式);b)脉冲间隔应可以改变:标称值±1μs,标称值±2μs.10 天线系统天线系统要求如下:a)频率范围:960MHz~1215MHz;b)极化方式:垂直极化c)输入阻抗:不平衡50Ω;d)驻波比:天线输入端测量<1.5;e)增益:≥9dBf)监控耦合隔离;≥20dB±3dB.11 电源系统电源系统要求如下:设备必须具有交、直流两种供电方式,正常情况下以交流供电为主,当交流电源掉电后,应能自动交抽到备用直流电源(蓄电池)工作,无间断时间,并在设备端和遥控器端有设备异常状态的显示;当交流电源恢复后,应能自动恢复到交流供电状态;b)交流电源应在对主设备正常供电的同时对备用直流以电源(蓄电池)浮充电;c)两个交流/直流电源应能同时并联供电,也能单独对设备供电;d)电源电路应有过流、过压保护电路;e)在蓄电池供电情况下,应有过放电保护装置;f)蓄电池容量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至少4h;g)电源的各部分电压、电流应能测量,并在设备上显示;h)交流电源输入端应有防雷击装置;i)工作电源:220V±15%,单相,45Hz~63Hz.12 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12.1遥控器遥控器应具有以下功能:a)开/关机;b)选择主/备机;c)应有与本地控制部分相应的各种状态显示;d)应有蜂鸣器及停止按钮;e)遥控线路两端接口应有避雷装置;f)遥控最远距离不少于10km;g)应使用两对以下遥控线;h)遥控线路故障后,不应影响到设备正常工作,同时遥控器上应给出告警指示;i)遥控器应配有交、直流两种供电方式,以保证市电中断后遥控器仍能正常工作j)遥控器电源220V±15%,单相,45Hz~63Hz.12.2 塔台重复显示器设在机场的测距仪根据使用需要而配置塔台重复显示器,应能显示遥控器上指示的设备的主要工作状态,但不能起控制设备作用.12.3 远距离监视和维护系统当设备配置远距离监视和维护系统时,远距离监视和维护系统应能监视、存储甚至控制设备各部分的重要参数运行状态,以利于对设备进行维护.13 工作环境设备在下列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室内设备:-10℃~+50℃;室个设备:-40℃~+70℃;b)相对温度室内设备0~95%;室外设备:0~100%;c)风速:160km/h;d)结冰;天线上结冰厚度到1.5cme)海拔高度:3000m注:设备机房应充分考虑防火、防法、防静电,以及温度、湿度控制等各方面,问题以使设备作在最佳工作环境中,以期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MH/T 4006.4-1998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无方向性信标(NDB)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无方向性信标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及运行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类地面无方向性信标设备.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6364-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MH/T4003-199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修规程(1985年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1985年4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第3版1972年)3 一般技术要求3.1 用途无方向性信标是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近程导航设备,它发射垂直极化的无方向性无线电波,机载无线电罗盘通过接收无方向性信标发射的信号来测定飞机与信标的相对方位角,具体作用如下:a)引导飞机沿预定航线,完成从一个信标台到另一个信标台的飞行;b)引导飞机进、离场,完成进场关陆和离场飞行.3.2 组成无方向性信标设备由发射机系统、监视系统、控制和交换系统、天线和地网系统、电源系统、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组成.3.3分类无方向性信标按照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分为:a)机场近距无方向性信标台;b)机场远距无方向性信标台;c)航路无方向性信标台.3.4 台址台址要求如下:a)机场近距无方向性信标台通常设于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距跑道着陆端900m~1200m之间;b)机场远距无方向性信标台通常设于路道中心延长线上,距跑道着陆端6500m~11100m之间;c)航路无方向性信标台一般设置在航路(线)上.通常设置在航路转弯点或机场进出点处.注:机场近、远距无方向性信标台通常分别与机场中、外指点标合装、4 技术性能4.1 无方向性信标设备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1985年4月)的技术规范.4.2 无方向性信标台址周围的电磁环境必须符合GB 6364.4.3 无方向性信标台址及其周围的障碍物环境必须满足±MH/T 4003.4.4 设备应采用全固态电路和双机配置(天线系统除外),在交流电源供电时,设备应能不间断连续工作.4.5 信号覆盖和系统方位误差精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见表1.4.6 设备工作种类:调幅报、等幅报、调幅话.4.7识别识别信号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信号应采用国际莫尔斯电码,由1~3个字母组成码组,发送速率应为每分钟大约7个字;除了采用键控载波的通/断发送识别的无方向性信标其识别信号大约每分钟送一次外,其它无方向性信标的识别信号应每30s等间隔地发送1次~3次;c)用作识别的单音调制频率应为1020HZ±50Hz或400Hz±25Hz.4.8 无方向性信标各部分的接地系统应符合设备厂家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要求.4.9 无方和性信标系统可靠性: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5000h.5 发射机系统发射机系统要求如下:a)射频频率范围:190KHz~700KHz;b)频率容差:≤±5×10-5;c)波道间隔:1KHz;d)频率控制:晶体控制或频率合成输出功率:根据不同的覆盖需要,可分别采用载波输出功率为100W、200W、500W或1000W 的设备,设备输出应可调;f)调制度:95%±5%,无用音频调制总值不大于载波振幅的5%;g)杂散电平:在调制度为95%时,应低于载波电平60dB经上;h)载波谐波电平:应低于载波电平50dB以上;i)发射机应有输出开路、短路保护装置;j)应配有相应的数字或模拟指示,以测量发射机输出等有关重要参数;k)发射机应含有过调保护装置.6 监视系统6.1 当无方向性信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控系统应发出告警信号,并产生换机、关机等动作;a)载波功率低于3dB;b)识别码错误;c)监控电路本射故障.6.2 监视器各主要参数告警门限均应可调.6.3 监视器各主要参数告警应有相应的显示.7 控制和交换系统7.1 控制和交换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a)开/关机;b)选择主、备机;c)备机可选择冷备份或热备份工作方式d)选择本地控制或遥控;e)告警复位;f)当监视系统发出告警时,应能自动关闭主用机,开启备用机工作,若监视系统仍告警,应能自动关机.7.2 控制和交换系统面板应有下列显示a)正常、告警显示b)主用机、备用机显示;c)本地、遥控显示d)各种异常状态显示.8 天线和地网系统8.1 天线系统a)天线等效负载:总电阻,5Ω~40Ω;电容,200pF~1300pF;b)自动调谐:在客定输出功率时,由于天线失谐使输出功率下降到50%范围内,应能调至谐振;c)天线调谐器输入阻抗:50Ω;d)天线调谐器驻波比;<1.3;e)极化方式:垂直极化;f)天线系统应有可告的避雷装置;机场附近的无方向性信标,其天线塔应装有障碍灯,障碍灯电源应为220V±15%,单相45Hz~63Hz.障碍灯亮度应满足民用机场有关障碍灯的技术要求.8.2 地网系统a)地网系统通常由从天线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的地线及接地系统组成;b)地网大小以及辐射地线的疏密应与所采用的天线形式相匹配;c)辐射地线通常为裸铜线,直径不小于4mm;d)地网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8m;e)地网接地电阻应尽可能小,平原地区应不大于2Ω,丘陵、山区应不大于4Ω.9 电源系统9.1 设备必须具有交、直流两种供电方式,正常情况下以交流供电为主,当主电源掉电时,应能自动地切换到备用直流电源工作,无间断时间,在遥控器端应有电源异常状态声、光显示.当主电源恢复后,应能自动转回到交流供电状态.9.2 交流电源应在对主设备正常供电的同时,对备用直流电源(蓄电池)浮充电.9.3各种电源电路应有过流、过压保护电路.9.4 在蓄电池供电情况下,蓄电池电压低于某电平时,应能自动关机.9.5 蓄电池容量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4h以上.9.6 电源的和部分电压、电流应能测量,并在设备上有显示.9.7 交流电源输入端应有可的防雷击装置.9.8 工作电源:220V±15%,单相,45Hz~65Hz.10 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10.1遥控器遥控器应具有以下功能:a)遥控器上应有与本地控制单元相应的各种状态显示;b)遥控器上应有与本地控制单元相应的主要的控制功能;c)遥控器上应有蜂鸣器,蜂鸣器应有停止按钮;d)遥控器两端接口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e)遥控器可遥控的最远距离为10km以上;f)遥控器应使用两对以上的电话线;g)遥控器应配有交、直流两种供电方式,以保证市电中断后,遥控器仍能正常工作;h)遥控电缆中断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遥控器上应给出声、光告警指示i)遥控器电源:220V±15%,单相,45Hz~63Hz.10.2 远距离监视维护系统根据设备配置需要,应采用远距离监视维护系统,用以监视、存储甚至控制设备各部分的重要参数,以利于对设备进行维护.11 工作环境设备在下列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适发[2018]XX号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航空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为贯彻落实《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和《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适发[2018]3号)要求,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国内通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了部分用途(科研、符合性验证和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个人自制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通用航空企业油料质量管理共5项适航审定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提高通用航空的适航审定效率,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本实施细则仅对上述5项问题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现有相关适航规章和程序执行。

如果其它适航规章和适航管理程序与本实施细则相矛盾,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中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两项适航审定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便于通用航空公司运营,但若国内通用航空公司出于自身特殊需求,希望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合格证审定,局方会积极做好服务,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相关程序要求,配合企业开展适航审查工作。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采取了“事中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自主完成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体现申请人的适航安全主体责任。

为保证申请人能够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局方始终保留对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的核查权利。

局方也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如存在不按照规定如实开展符合性验证工作或有意造假行为,将对涉事企业及个人按照《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录,并对其进行处罚,撤销已颁发的适航证件或批准,待信用记录消除后再重新进行适航证件的申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标准及检验规范体系表(合集)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标准及检验规范体系表(合集)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标准及检验规范体系表(合集)0 通用技术要求1.航空货运及地面设备术语《航空货运及地面设备术语》(GB/T 23418-2009)2.地面服务设备电动式通用技术要求《电动式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通用技术要求》(AC-137-CA-2015-20R1)3.地面服务设备图形符号《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用图形符号》(MH/T 0023-2016)4.机场LED助航灯具通用技术要求《民用机场LED助航灯具通用技术要求》(AC-137-CA-2015-01)《民用机场LED助航灯具检测规范》(AC-137-CA-2015-02)5.飞机装载设备基本要求《飞机装载设备基本要求》(GB/T 23421-2009)6.易折易碎杆塔通用技术要求《易折易碎杆塔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AC-137-CA-2014-01)7.机场特种车辆底盘检测规范《机场特种车辆底盘检测规范》(AC-137-CA-2018-05)1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1.1飞机地面电源机组《飞机地面电源机组》(MH/T 6019-2014)《飞机地面电源机组检测规范》(AC-137-CA-2018-01)1.2飞机静变电源机组《飞机地面静变电源》(MH/T 6018-2014)《飞机地面静变电源检测规范》(AC-137-CA-2018-02)1.3飞机地面气源机组《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GB/T 32084-2015)《飞机地面气源机组检测规范》(AC-137-CA-2016-03)1.4飞机地面空调机组《飞机地面空调机组》(MH/T 6109-2014)《飞机地面空调机组检测规范》(AC-137-CA-2018-03)1.5飞机牵引设备《四轮驱动飞机牵引车设计性能要求》(GB/T 23419-2009)《飞机牵引车》(MH/T 6017-2017)《飞机牵引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2)1.6飞机清水车《飞机清水车》(MH/T 6014-1999)(修订中)《飞机清水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6-01)1.7飞机污水车《飞机污水车》(MH/T 6015-2014)《飞机污水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9)1.8航空食品车《航空食品车》(MH/T 6016-2017)《航空食品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4)1.9航空垃圾接收车《飞机垃圾接收车》(GB/T 31029-2014)《飞机垃圾接收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8)1.10 飞机除冰设备《自行式飞机除冰防冰车功能要求》(GB/T 23417-2009)《飞机除冰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1)1.11 飞机充氧设备《飞机充氧车》(MH/T 6031-2003)(修订中)《飞机充氧设备检测规范》(AC-137-CA-2018-04)1.12 管线加油设备《飞机管线加油车》(MH/T 6100-2013)《飞机管线加油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5)1.13 罐式加油设备《飞机罐式加油车》(MH/T 6101-2013)《飞机罐式加油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6)1.14 旅客登机梯《旅客登机梯》(MH/T 6029-2014)《大型飞机用自行式客梯功能要求》(GB/T 23422-2009)《旅客登机梯检测规范》(AC-137-CA-2016-02)1.15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设备《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GB/T 31028-2014)《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3)1.16 旅客登机桥《旅客登机桥》(MH/T 6028-2016)《旅客登机桥检测规范》(AC-137-CA-2019-06)1.17 散装货物装载机《散装货物装载机》(MH/T 6030-2014)《散装货物装载机检测规范》(AC-137-CA-2015-17)1.18 集装货物装载机《宽体飞机下舱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功能要求》(GB/T 23420-2009)(待修订)《宽体飞机主舱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功能要求》(GB/T 23423-2009)(待修订)《集装货物装载机检r测规范》(AC-137-CA-2019-05)2 目视助航设备2.1航空灯标《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技术要求》(AC-137-CA-2015-11)《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检测规范》(AC-137-CA-2015-12)2.2进近灯《民用机场进近灯具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17-03)2.3顺序闪光灯系统《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技术要求》(AC-137-CA-2015-09)《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5-10)2.4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技术要求》(AC-137-CA-2015-07)《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检测规范》(AC-137-CA-2015-08)2.5跑道入口识别灯《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技术要求》(AC-137-CA-2015-09)《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5-10)2.6—2.17跑道和滑行道灯具(跑道入口翼排灯、跑道入口灯、跑道末端灯、接地带灯、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灯、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边灯、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中间等待位置灯、停止排灯、跑道警戒灯)《跑道和滑行道助航灯具技术要求》(AC-137-CA-2015-03)《跑道和滑行道助航灯具检测规范》(AC-137-CA-2015-04)2.18 航空障碍灯《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航空障碍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7-05)2.19 风向标《风向标技术要求》(AC-137-CA-2015-05)《风向标检测规范》(AC-137-CA-2015-06)2.20 滑行道边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逆向反光标志物》(MH/T 6035-2005)(修订中)检验规范(编制中)2.21 跑道和滑行道标记牌《标记牌》(MH/T 6011-2015)《标记牌检测规范》(AC-137-CA-2017-04)3 目视助航相关设备3.1调光器《恒流调光器》(MH/T 6010-2017)检验规范(待编)3.2隔离变压器《助航灯光隔离变压器》(MH/T 6008-2016)检验规范(待编)3.3助航灯光电缆《机场助航灯光回路用埋地电缆》(MH/T 6049-2008)(修订中)检验规范(待编)3.4 电缆连接器《助航灯光电缆插头和插座》(MH/T 6009-2016)检验规范(待编)3.5隔离变压器箱设备标准(编制中)检验规范(编制中)3.6助航灯光监控系统设备标准(待编)检验规范(待编)4 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备4.1直升机场灯标《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技术要求》(AC-137-CA-2015-11)《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检测规范》(AC-137-CA-2015-12)4.2—4.10其他直升机场灯具(进近恒光灯、进近闪光灯、瞄准点灯、接地和离地区灯、滑行道边灯、滑行道中线灯、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目视对准定线引导系统、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灯)《民用直升机场助航灯具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17-01)5 其他地面服务设备5.1旅客行李处理系统《行李处理系统_带式输送机》(MH/T 6050-2009)《行李处理系统_值机带式输送机》(MH/T 6051-2009)《行李处理系统_弯道带式输送机》(MH/T 6052-2009)《行李处理系统_直角带式输送机》(MH/T 6053-2009)《行李处理系统_水平分流器》(MH/T 6054-2009)《行李处理系统_垂直分流器》(MH/T 6055-2009)《行李处理系统_推板分流器》(MH/T 6056-2009)《行李处理系统_转盘》(MH/T 6057-2009)《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检测验收规范》(MH/T 5106-2013)旅客行李处理系统(系统集成)检验规范(编制中)5.2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设备标准(编制中)检验规范(编制中)5.3机坪地井盖《民用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顶盖》(MH/T 6107-2014)检验规范(编制中)5.4机坪排水沟箅子《民用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顶盖》(MH/T 6107-2014)检验规范(编制中)5.5道路等待位置灯设备标准(待编)检验规范(待编)6 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MH/T 5111-2015)7 其他机场设备(非目录内专用设备)《机场升降式高杆灯》(MH/T 6013-1999)《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技术要求》(MH/T 6108-2014)《机场旅客摆渡车》(GB/T 31030-2014)《机场旅客摆渡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4)《机场除雪车》(GB/T 31031-2014)《行李牵引车》(MH/T 6048-2008)(修订中)《行李牵引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3)《机场运输飞机集装单元拖车第1部分:飞机集装箱单箱拖车》(MH/T 6006.1-1997)(修订中)《机场运输飞机集装单元拖车第2部分:飞机集装板、箱两用拖车》(MH/T 6006.2-2000)(修订中)《固定式激光驱鸟器技术要求》(MH/T 5115—2017)《机场除冰剂撒布机》(GB/T 32083-2015)《机场道面外来物探测设备》(IB-CA-2016-01)8航空器救援设备(非目录内专用设备)《航空器救援设备活动道面》(GB/T 31448-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搬移拖车》(GB/T 31449-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顶升气囊组》(GB/T 31450-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起落架挂具》(GB/T 31451-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吊装索具》(GB/T 31452-2015)延伸阅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2.《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一百条: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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