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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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大管理力度,车间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出现质量问题及技安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员工实行下岗处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对按公司下岗文件执行下岗的人员,按公司文件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执行公司通告下岗或车间内部下岗人员,根据情节和实际生产情况分异地下岗和原地下岗。并进行考核。

1、下岗人员为技职人员或生产辅助人员,如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要考核其工作质量无漏洞和差错,工作效率要高,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出勤率达到95%以上,无违纪现象,工作态度积极,安全生产无技安事故等方面达到要求。

2、生产一线下岗员工或下岗后到生产一线人员,要考核其下岗期间产量完成95%以上,出勤率95%以上,无违纪,工作态度好,无技安事故,无违反工艺纪律现象,无质量问题等各方面达到要求。

3、下岗人员到期后由本人提出上岗申请,各方面负责人根据其下岗期间表现,同意上岗给予签字,由车间领导审批后报经管室上岗。

4、凡是下岗人员如下岗期间休病假或其它假,下岗考核期顺延。

三、由出勤率确定下岗、待岗的暂行规定

(一)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下岗

1、旷工年累计三天(迟到、早退、脱岗每二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2、连续三个月因病假(住院除外)、事假、旷工使出勤率低于90%者;

3、两个月内因事假、旷工使出勤率低于80%者;

4、工作时间不请假擅自离岗或因请假未准而离岗影响生产者。

有以上各项之一者,给予下岗1—3个月处理。

(二)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待岗

1、病假两个月以上,本岗位已被顶替者;

2、经常休病假事假,但没达到下岗条件的,在车间人员富余时(如新调入人员或待岗人员已符合上岗条件的可补充到该岗位上)。待该岗位人员上班时已无岗者;

3、哺乳期妇女,上班时无岗位安排者。

凡待岗人员视出勤、劳动纪律等方面评价,优者先上岗。

四、下岗考核起始日期由经管室通知各有关部门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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