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体罚学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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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庙镇中心小学关于严禁体罚学生的条例
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推动我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进程,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以下条例:
1.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提高对体罚学生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禁止在任何场合讽刺、挖苦或侮辱学生。
3.处理学生时不得让学生下蹲或上举、跑步、置之不理等。
4.不允许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如罚学生抄作业等。
5.所有教职工不得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动辄对学生进行停课处理或赶出教室等。
6.体罚学生,情节轻微者,由学校给予点名批评。
7.体罚学生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所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如因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流生的,由当事人负责找回,并对照学额巩固条例进行处罚。
8.凡体罚学生造成影响的,学期末不得被评为先进。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师德考评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镇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扣除本人活工资30-50元,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扣发半年或一年津贴。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教育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
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8.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石庙镇中心小学师德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