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近几年来,由于媒体特别是网络力量发展迅速,由此带来的舆情成为了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尤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的法院也纷纷引进这种监督机制,以促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弥补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缝隙。但这种监督方式在促使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改进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结果合法合理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甚至会出现舆论绑架司法,如一个原本合乎法理的判决却因公众的不满而被迫更改,这种情形会更加危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由此展开,略探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利弊。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是国际社会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一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其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在于:
首先,“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正是保障了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其有利于保障司法健康和司法廉洁,因为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权力运行的方式和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而且是司法机关实现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同时,司法公开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要建立让公众信任的司法制度,让司法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就必须保证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和司法的活动过程。
其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选出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各个国家机关,所以说法院归根是人民的法院,是接受了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审判权力。那么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当然的知情权,且知情权不仅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般的公民也应具有,因为这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使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二、媒体尤其是网络介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媒体介入司法的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在实际中,三机关的配合远远大于制约与监督。而在民诉中,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往往也只能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抗诉,且这种监督权检察院并不经常行使。所以近年来,媒体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成为了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力量,而全国各级法院也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迎合这种新的监督机制,如从2010年起,各地法院开始对审判过程进行网络直播,还有的法院派出法官到网络直播间直接面对网友对审判的案件进行解释,网络媒体介入审判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绝对的积极意义: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
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警惕“舆论审判”
舆论过分的干预司法审判,有时却反而造成司法不公,一个案件在法院尚未审判完结前就有可能已经完成了“舆论审判”,虽然民意要尊重,但由于适用法律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一般的民众并不熟悉法律程序和规则,其作为旁观者由于在法律上的非职业性,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再者,所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在报道某一案件时,由于新闻工作者本身掌握的资料有限加之在报道中不免加入其主观因素,有时会误导公众。
更深一层说,在某一网站所聚集的网民具有较大的同质性,从而获得网络群体认同感。因为没有人知道网络群体的确切规模,置身其中的人往往倾向于把多数相同意见群体的力量夸大,从而完成自我肯定。并且这种自我肯定还会很快地复制,以致事实本身常常被淹没于口水之中,导致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不断扩张。
三、对策
笔者认为,网络及其他媒介的监督对司法审判很有必要,但也必须对此进行一定的规范,否则,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危害绝不亚于滥用职权及贪污腐败。对此,提出几点尚不完全成熟的建议:
1.对于有些社会关注度较大,也没有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的向社会公布信息及审判的进度,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充分的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弯曲事实,误导舆论的报社或记者,应立法给予惩罚。
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由于法律体制与英美的差异,所以不可能实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但我们可以不断的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与责任,待遇,培训等各方面予以明确,让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审判,这样,既可以保持民众的声音,建立与公众沟通的良好渠道及信任关系,使舆论的导向更加客观,也可以监督法官,防止其滥用权力。
4.加大司法系统的反腐力度,增进法官的业务水平,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英)丹宁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11.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钱卫清.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