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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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按照《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南省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应急医疗救护指导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程度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3.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本省内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3.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3.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以人为本、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作部门及协作单位要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专家技术小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协作单位主要包括:县公安、交警、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民政、财政、计划、科技、铁路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驻军及武警部队等。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和县120急救指挥

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其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人担任,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工作。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县急救中心及其他医院急诊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和伤员转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二院负责伤亡人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技术小组

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医疗骨干,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2.5 应急联动机构

县、乡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及协作单位,在县政府、乡镇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依据其

职责和分工,参与或协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医疗卫生救援运行机制

3.1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Ⅳ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卫生局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3.1.1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卫生局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分别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2 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的各项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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