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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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 国家赔偿标准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 国家赔偿标准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国家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二、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国家赔偿标准1. 人身自由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的国家赔偿标准为每日赔偿金为198.05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对公民采取拘留、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者具有身体权性质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对于造成公民死亡或残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死亡抚慰金或残疾抚慰金。

3.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当根据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损失。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

对于非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 免责事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职责或存在过错,也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3. 赔偿程序: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赔偿时效:国家赔偿的时效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时效为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人权,比如非法拘禁,有虐待、殴打的这些行为,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到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比如违法查封,扣押,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范围的界定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范围的界定

司法赔偿范围,指行使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哪些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何种损害,有国家予以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方面。

1,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以上的几种情况是我国刑事赔偿的主要情况,即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

2,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是本着不能执行回转原则,因此对于错判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国家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法院、检察官、警察等每天都要处理很多大大小小的案子,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有误等意外而被误判,为此遭受不必要的惩罚甚至是牢狱之灾,在法院的后来审查中纠正并撤销判决之后,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呢?一、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权力造成侵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另外一方面在于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依法行使职责。

新中国建国初期就有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港务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1954年宪法第97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再审无罪赔偿申请书模板

再审无罪赔偿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姓名),因(案件名称)案件,原被判有罪,后经再审改判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在此向贵院提出再审无罪赔偿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等。

)二、原判情况(简要描述原判的罪名、判决结果以及判决日期。

)三、再审情况(简要描述再审的过程,包括再审法院、再审日期、再审结果等。

)四、赔偿请求1.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要求按照我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赔偿我自(开始羁押日期)至(释放日期)被错误羁押的(天数)天。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要求贵院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消除错误判决给我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失。

3. 律师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要求贵院赔偿我为实现再审无罪所支付的律师费(具体金额)。

4. 其他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要求贵院赔偿我在再审无罪过程中遭受的其他损失(具体损失描述)。

五、事实和理由1.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因错误羁押、错误判决所造成的损失。

2. 我因(案件名称)案件,原被判有罪,后经再审改判无罪。

根据再审法院的判决,我已被证明无罪,因此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3. 我被错误羁押期间,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我为实现再审无罪,支付了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有权要求赔偿这些费用。

六、结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要求贵院依法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

希望贵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日期:(申请日期)。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无罪赔偿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一2. 无罪赔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3. 无罪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图:附件三4. 无罪赔偿标准计算表格:附件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再审:指对经过一审、二审后被认定有罪的案件,经申请再审程序后进行第三次审判的法律程序。

2. 赔偿:指国家对于错误判决导致的无罪人员所遭受的人身自由限制、名誉侵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补偿的行为。

3. 无罪:指法院经过再审程序,认定原先有罪判决错误,撤销判决并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结果。

一、背景介绍1.1再审改判无罪的概念及意义1.2 无罪赔偿的概念及目的1.3 无罪赔偿标准的重要性二、无罪赔偿的适用范围2.1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赔偿2.2 民事案件中的无罪赔偿2.3 行政案件中的无罪赔偿2.4 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三、无罪赔偿的申请条件3.1 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定申请条件3.2 无罪赔偿的行政申请条件3.3 无罪赔偿申请的证明文件要求四、无罪赔偿的申请流程4.1 再审改判无罪的申请流程4.2 行政申请无罪赔偿的流程4.3 申请材料的提交和审查流程五、无罪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5.1 人身自由限制的赔偿标准5.2 名誉侵害的赔偿标准5.3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5.4 其他损失的赔偿标准附件:附件一:无罪赔偿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无罪赔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三:无罪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图附件四:无罪赔偿标准计算表格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再审:指对经过一审、二审后被认定有罪的案件,经申请再审程序后进行第三次审判的法律程序。

赔偿:指国家对于错误判决导致的无罪人员所遭受的人身自由限制、名誉侵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补偿的行为。

无罪:指法院经过再审程序,认定原先有罪判决错误,撤销判决并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结果。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一些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会在没有权利行使的情况下造成公民的伤害,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要索求赔偿。

所以国家为了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所规定了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

那么当我们受到侵害时就会想要知道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所以下面就让小编介绍一下。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试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容摘要】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

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围。

【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国家赔偿的标准理论界重要有三种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①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确定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等严重的损害情形,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增加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而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情形中,侵犯人身权比较严重的一种,应该用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一、再审改判无罪应当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因在各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中,对于拘留羁押赔偿和无罪逮捕羁押赔偿可以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而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则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性质更加严重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拘留、错误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诉讼性和保障性的特点。

它并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的认定,也不是对被害人的刑事处罚,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承受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范本一、引言在司法领域,由于人为因素或证据不足等原因,不同案件在判决初审时可能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

当经过再审程序后,被告人被改判为无罪时,国家应对其进行赔偿,以此为被冤枉的个人提供补偿。

本文旨在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二、国家赔偿范围1. 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被以错误罪名关押期间,造成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的损害。

2. 伤害赔偿:由于错误判决导致的个人财产、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3.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赔偿: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 罚金、财产损失补偿:再审改判无罪后因罚金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三、赔偿金额计算1. 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 被非法拘禁的每日补偿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成本确定。

- 长时间非法拘禁的额外赔偿:按照每个月非法拘禁时间,每月总赔偿金额的10%来计算。

2. 伤害赔偿金额计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按照被改判无罪前个人所受财产损失的原值进行赔偿。

- 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和专家意见来确定。

3.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赔偿金额计算:- 人身伤害赔偿:通过医疗文件和专家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 财产损失赔偿:按照被非法手段导致的财产损失的原值进行赔偿。

4. 罚金、财产损失补偿的计算:按照被改判无罪前所缴纳罚金或财产损失的原值进行赔偿。

四、申请和赔偿程序1. 申请程序:- 被改判无罪的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 申请表应包含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原判决信息、再审改判无罪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赔偿的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赔偿申请,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 若初步核实后认定符合国家赔偿标准,程序将转至下一阶段。

3. 赔偿的支付程序:-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支付赔偿款项给被告人。

- 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回应是否满意国家赔偿:尊重法院裁定今天上午9点50分,李三仁正式从内蒙古高院法官手里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并第一时间联系法晚记者说:“成功了!我们成功了!”当记者询问对数额是否满意时,李三仁夫妇称,尊重法院的赔偿裁定。

(记者朱顺忠)事实+近年来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杜培武案案情: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26个月,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系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案情大白于天下。

2000年7月11日,杜培武被无罪释放。

赔偿: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赔偿杜培武工资、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91141元。

佘祥林案案情:1998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赔偿:2005年10月底,蒙冤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案情:1999年河南省村民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一起错案,服刑11年的赵作海沉冤得雪。

赔偿:获国家赔偿金50万元和生活补助费15万元,共计65万元人民币。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当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我们是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那么,我们知道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是一种有限赔偿,所以对于我们来说,了解我们▲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显得至关重要了。

▲一、概念介绍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二、国家赔偿法的范围1、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导读: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针对一些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过错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进行的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确保国家赔偿符合社会发展和要求。

对于赔偿法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将作重点介绍。

一、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国家赔偿标准

2024年国家赔偿标准

2024年国家赔偿标准一、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什么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什么一、行政赔偿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

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

一、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比较窄。

第四,司法赔偿不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包括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一、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再审之后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在上文已有了详细的说明,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还是现金支付,可能国家赔偿的最后金额离想象中差距甚远,但是我国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最广泛的普遍员工工资设立,法律的成就不是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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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容摘要】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

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围。

【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国家赔偿的标准理论界重要有三种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①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确定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等严重的损害情形,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增加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而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情形中,侵犯人身权比较严重的一种,应该用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一、再审改判无罪应当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因在各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中,对于拘留羁押赔偿和无罪逮捕羁押赔偿可以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而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则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性质更加严重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拘留、错误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诉讼性和保障性的特点。

它并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的认定,也不是对被害人的刑事处罚,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承受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当出现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情形时,应当给予被害人国家赔偿,但是考虑到国家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使命,难免会出现错误侵害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对这类国家赔偿情形我们可以适用补偿性国家赔偿标准。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对司法规律的尊重。

司法审判完全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它是一个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审判由专职法官的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据规则认定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司法审判程序有严格、规的法律程序,因此无罪被判决有罪的法律危害性要远远超过拘留和错误逮捕,最重要的就是判决是以国家名义宣告了被害人为罪犯,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

如果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被害人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而我国规定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但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和受害人本身是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在法律实践中,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检最高法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对错误的判决不愿意纠正,受害人长期受刑事处罚。

近几年影响比较大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主要有“佘祥林案件”、“作海案件”、“杜培武案件”“王子发案件”,的“聂树斌案件”真凶王书金已经被抓获,但是由于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虽然聂树斌的家人不断的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至今依然没有改判。

再审改判无罪对国家赔偿中的被害人是影响极大的,被害人的命运可能就因为法院的判决而改变了。

那么基于再审改判无罪的严重危害性及法院工作人员判决的不可原谅性,那么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了。

(二)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标准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沿着罗马法指引的方向,按照对人身权的两条并行的路线的保护发展的,一条路线是对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有诸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赔偿发生的原因、赔偿主体、赔偿规则原则、赔偿的程序等。

从损害后果这个角度来讲,国家对公民的人身权侵害后果与民事赔偿是一样的,甚至比民事损害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对公民人身权损害依照民事赔偿标准和围进行赔偿也是合乎法理的。

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规定对公民的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在修改后第三十五条新增加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

根据该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严重后果的法律情形,不过草案稿曾经将其规定为“致人残疾、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②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很复杂的,不能仅仅凭损害后果来确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立法原则性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事实上,错判有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失去了十几年的人身自由,其遭受的名誉损失、事业发展的损失、可得收益的损失、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亲情友情等社会感情的缺失等等都不是用金钱可以去衡量的。

国家赔偿中仅仅赔偿羁押期间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远远不能弥补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而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精神抚慰金,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能达到弥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标准。

但是《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过了,因此我们需要在国家赔偿中确定惩罚性赔偿标准来弥补我国精神损害标准过低这一缺陷。

(三)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促进司法水平的提高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结果改判无罪的,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事后的制裁显然不能杜绝错案的发生,在以上几个案件中要么是被害人自己现身,要么是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使得冤案平反。

如果没有这些情况的出现,那么从法律上应该认定无罪的,司法机关拒不纠正错误,可能导致错案继续错下去。

因此要解决此类问题就应该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国家赔偿层面上来讲,确定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拓宽国家赔偿的围,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会有效的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促进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减少刑讯逼供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提升,运用法律维权的行为也不断的增加,而信息社会中公民获得信息更加快捷更加全面,公民对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现象深恶痛绝。

对侵害了自身权益的行为更是不能容忍,他们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杂志等信息传播途径,公布他们的案情,通过舆论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与尊严往往不愿意主动改正错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依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这样就非常容易激起社会矛盾。

这些错案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关系的紧,这些恶劣的影响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由于贫富差距的现实存在,由于法制本身的不完善,社会矛盾本身就十分激烈,加上特殊事件的影响,就更加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别是司法机关出现错案后,公众更是觉得不可容忍,因此司法机关不仅仅应该主动承担起错案的责任,同时,也应该给被害人更高标准的国家赔偿,以平息被害者的人满,化解社会矛盾。

二、再审改判无罪适用国家赔偿的围(一)再审改判无罪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害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采用的是单一的工资制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年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复议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

限制人身自由赔偿标准存在两大问题:其一,不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状况,不分地区、不分行业,所有人简单适用统一标准,形式上似乎公平,实质上对所有的受害人远远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

与民事损害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做法相比较,国家赔偿立法无疑在保护受害人权利方面远远落后于民事赔偿。

其二,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标准太低。

其实在《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后不久,就有人提出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远远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建议在确定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时,除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外,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其他收入、社会零售商品总值等因素,由最高院在此基础上,每年确定一个比较符合我们职工实际收入的数字,发给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③有的学者建议按照赔偿义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国家赔上年度日平均工资。

④有的建议在统一标准之上规定一个幅度,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至3倍计算。

⑤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了,但是新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赔偿标准依然很低,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仍然是抚慰性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完全有能力采用补偿性国家赔偿标准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标准,而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作为辅助性标准。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再审改判无罪的被害人,很多都遭受了刑讯逼供,身体健康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佘祥林的曾经遭受刑讯逼供,手指被打断,腿被打残,视力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因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等。

在聂树斌案件中,由于聂树斌已经被枪毙,因此应该支付其死亡赔偿今年丧葬费、被扶养人抚养费等。

与民事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国家赔偿不仅赔偿事项相对较少,而且标准过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不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每日赔偿金统一按国家上年度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这对于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受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其二,造成人身伤害的,仅支付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都不进行赔偿。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财产损害赔偿再审改判无罪的人往往失去了很长时间的人身自由,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仅仅是按照国家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而且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仅仅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对“直接损失”进行了解释。

受害人在诉讼程序和请求赔偿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争议较大、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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