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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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
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
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
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三、重点监控,跟踪督导大额不良资产尽职处置
底前,各地要重点做好大额不良资产的尽职处置工作,县级联社班子成员要对前十大户不良资产实行包户清收处置,明确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制度办法要求,组织不良资产工作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尽职调查、处置推介、资产定价、审查审批、方案制定、咨询备案等工作,切实提高决策工作效率。对于拟面向市场公开处置的大额不良资产,要按照《关于开展重点资产债权转让活动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78号)要求,争取年内成功处置一批大额不良资产。要组织人员对存量不良资产进行梳理,确定尽职处置大额不良资产的范围,9月20日前向省联社报送《省农村信用社大额不良资产尽职处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省联社将对各办事处、市联社前十大户不良资产尽职处置情况进行重点监控、跟踪督导。办事处、市联社要重点对县级联社前
十大户不良资产尽职处置情况进行督导,并督促指导县级联社选择确定资产处置方式,制定完善的资产处置方案。各办事处、市联社于12月25日前将《省农村信用社大额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进度表》(见附件2)及整体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联社。
四、及时总结,推动尽职处置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县级联社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操作,严禁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省联社将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尽职处置工作扎实稳步开展。今后,省联社将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各地尽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执行情况作为对县级联社考核评价的依据。
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行为,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资产指农村信用社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二)不良资产管理指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资产开展的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监测考核、风险评估、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
(三)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指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资产进行的债务追偿或市场化处置工作,及其间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处置方式选择、定价、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四)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指农村信用社直接或间接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和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本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尽职情况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实行问责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
成有直接责任的,在采取债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工作中应当回避。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定价、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章 不良资产交接尽职要求
第六条 不良资产交接包括县级联社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针对新增不良贷款、基层信用社与联社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因集中管理处置需要,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人员之间因工作变动进行的交接。
第七条 县级联社应当按照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的要求,严格执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良贷款实行划断管理。
(一)新增不良贷款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后,贷款管理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并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否则不能接收。
(二)新接收的不良贷款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管理、统计、分析和考核,并根据情况决定由贷款责任人、信用社或县级联社负责管理和清收处置。接收的不良贷款,采取措施后转为正常的,应重新落实贷款责任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转出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
(三)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不良贷款,转出系统后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