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理性道路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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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理性道路的选择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邓小平的法治框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人民和政府为法治的动力,以严格依法行政为法治的关键,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和人民坚持依法治国道路的决心,是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结晶。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人民;政府
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是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这一思想继承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法制的基本原理,是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
1 依法治国: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将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的不够,并且犯过错误。
”“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显然,在“人治”和“法治”两种治国方略的选择上,邓小平同志坚决主张法治,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
他指出过去我们“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成‘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
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实行人治的最大弱点,就在于它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一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助长了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淡化了人们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为此,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出事就不可收拾。
” “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很危险的,难以为继的。
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的。
”所以我们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法治信念,实行依法治国,发展民主,厉行法治,坚决反对人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是一种统治者依据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明确、完备的法律规定,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最为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厉行法治的统一。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
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同志从各个侧面和各个层次所反复强调和论述的有着丰富内涵的民主法制思想,其核心和精髓概括起来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2 依法治国的理性框架
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重要环节。
那么,到底中国法治的方略该如何选择?法治的动力是什么?法治的核心在哪里?法治的目标又作何取向?
2.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的中心环节,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德治”的伟大工程,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治国施政方略。
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合性以及功能上的互补性,由于社会主义法与道德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任务,因而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德法相济,二者统一的发挥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从而使其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从而大大增强了道德义务的约束力。
社会主义法还通过奖励先进的道德典范,改善社会风气,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条件。
从而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并在各种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社会价值观重新进行整合,在观念领域形成多元基础上的统一和统一基础上的多元,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创造基本的观念条件。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指引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道德反映着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和根本利益,如果社会主义法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而因得不到人民的支持而难以发挥作用。
另外,立法者即使穷尽心智也不可能对所有社会关系都制定法律加以调整,此时在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或出现法律空白时,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制重要的补充作用就充分显露出来。
邓小平的革命风范和人格魅力是贯彻实施“法治”和“德治”的原动力。
他一生为社会,一心为人民。
他的革命品格、道德风范、党性和人格力量把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他丰富的知识,卓越的才能,对党对人民挚热的感情,严于利己,身体力行,言行一致的作风永远值得怀念和敬佩。
事实证明,邓小平热爱人民,人民也热爱邓小平,热爱邓小平理论。
这些都成为学习邓小平理论的原动力。
2.2 法治的动力:人民和政府
“法治”一词并非源于中国,其作为一种由特定的社会中人们的法治理念、制度、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社会状态,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国度内展现着各异的样式和格局。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大百科全书式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作过精辟的概括:“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并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
在法治一事上,党和政府成为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一方面,党和政府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建设,规范社会生活;改革行政执法、司法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司法独立与公正。
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大力弘扬民主法制精神,培育新型的法律文化;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
近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诸多重大变革在渐进的改革思路中完成。
政治权力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主导者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的力量逐步增强。
中国的法治建设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不再只是法治的旁观者,而成为法治的直接参与者。
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都为法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意识基础。
面对纷争,人们日益习惯求助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追求正义,用实践检验着法律的好坏和存废与否。
2.3 法治的关键: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国家绝大多数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因而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实施。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现象,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日益滋长,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法之不行,国将不国”执法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邓小平亦多次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迫在眉睫:首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其次,精简臃肿的行政执法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再次,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活动置于内外监督保障机制之下;最后,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促进各部门、各领导及公职人员学法、懂法、执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2.4 法治的价值: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最近,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深刻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思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必然要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
能否做到这一点,关系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成败,进而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事业向前迈进的步伐。
为此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处处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3 中国法治的重大举措: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主要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问题,调整着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并因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成果的结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载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成果,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了稳定中的与时俱进,为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速向共产主义迈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是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
这次宪法修改既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依法治国所业已取得的成果,又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决心。
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经历着一个从“不完善—完善—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到我们步入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才能辉煌而终。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N].人民日报,1996-02-09(1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5,199.
[收稿日期]2009-02-10。